銀行 信用社 貸款重組管理辦法

2022-07-17 04:21:02 字數 4455 閱讀 633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到期貸款管理,及時處置和化解、降低信貸風險,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基本操作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貸款重組是指為降低和化解貸款風險,對因借款人財務狀況困難而不能按期全額歸還的貸款,對借款主體、擔保方式、還款期限、適用利率、還款方式等合同規定的還款條件進行調整的處理手段。

第三條貸款重組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一)有效重組原則:貸款重組應有效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重組後的貸款風險必須低於原貸款風險;

(二)規範操作原則:貸款重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操作。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省農村信用社各級機構。

第二章適用物件、條件及模式

第五條貸款重組適用的物件包括企事業法人客戶、農戶、城鎮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及農業經濟組織等各類客戶群體。

第六條對下列具體情形,可以辦理貸款重組:

(一)通過貸款重組,可收回部分貸款本金或利息,且貸款擔保效力不低於原擔保;

(二)貸款重組後有利於貸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實還款計畫,通過貸款重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貸款轉化為擔保貸款,或進一步增強擔保的可靠性;

(三)貸款重組後擔保、抵質押權不會喪失或削弱,而通過其他方式處置將導致貸款擔保或優先受償權喪失。

(四)變更借款人後貸款風險明顯降低;

(五)其他通過重組可以降低貸款風險的情況。

第七條對上述情形需要辦理貸款重組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和重點扶持的行業;

(二)借款人客戶評級優良,且未發生實質性的、不可逆轉的不利於貸款償還的變化;

(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註冊經營以來一直有穩定正經營性現金流或危機過後預期收入仍可恢復至或超過正常水平,足以作為還款**;

(四)借款人在所在行業和所面對的市場中有明顯的技術、成本或人才優勢,主業突出,需要轉型或市場轉向,但其相應潛在市場巨大;

(五)在原貸款期限內未發生惡意拖欠利息、挪用貸款等情況;

(六)重組後還貸期限內擔保、抵質押權不會喪失或削弱,而通過其他方式處置將導致貸款擔保或優先受償權喪失等。

(七)2023年6月30日以後發放的新增貸款辦理重組至少收回貸款本金10%(含)以上;對通過貸款重組可以收回10%(含)以上貸款本金的,可繼續辦理貸款重組。

第八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貸款重組:

(一)借款人逃廢債務或惡意欠息;

(二)借款人已進入破產程式;

(三)借款人已嚴重資不抵債、瀕臨破產,且沒有**提供財政支援或新的投資者介入;

(四)處於訴訟或執行程式中的貸款;

(五)風險分類為損失類的貸款;

(六)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辦理貸款重組的情況。

第九條貸款重組的模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更換借款主體,保留原擔保方式;

(二)更換借款主體,更換擔保方式;

(三)更換有代償能力的和意願的保證人或更換更有價值、更容易處置的抵(質)押物;

(四)追加保證人或抵(質)押物。

第三章期限及利率

第十條確定貸款重組期限要考慮借款人綜合還貸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債務的構成及到期時間、抵(質)押物(權)價值及變現能力、保證人的代償能力等因素,防止重組期內貸款風險加大。

第十一條短期貸款重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含),中長期貸款重組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含)。

第十二條貸款利率。各縣級聯社根據人民銀行有關利率規定執行並實行按月或按季結息。

第四章調查、審查、審批/諮詢與辦理

第十三條經辦機構辦理貸款重組業務除按照《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基本操作規程》要求進行調查外,還應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一)深入調查、分析權衡即時清收與貸款重組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風險和減少損失;

(二)詳細說明原貸款相關情況、出現問題的原因、辦理貸款重組的理由及風險控制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信貸審查部門除按照《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基本操作規程》對貸款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外,還應重點審查如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和落實還款計畫的能力;

(二)保證人保證能力、抵(質)押物(權)的價值和變現能力,並著重分析貸款重組的必要性、合規性、預期風險變化情況,以便於科學決策。

第十五條 2023年6月30日以後發放的新增貸款辦理重組按照省聯社核定的各級機構信貸業務單戶管理許可權執行,但縣級聯社(含農商行、農合行,下同)不得將貸款重組許可權轉授給基層信用社。2023年6月30日以前發放的存量貸款辦理貸款重組由各縣級聯社逐筆審批自主辦理。

第十六條貸款重組通過發放新貸款同時收回原貸款的方式進行操作。貸款重組後原則上實行按月或按季分期還款,

第五章風險控制與分類

第十七條貸款重組只能涉及貸款本金,對原貸款利息不得重組,嚴禁以貸收息。原貸款利息一般應全部收回,如果重組時未能還清全部利息的,在簽訂本金重組合同時,必須對欠息進行書面確認,妥善安排還款計畫並繼續催收,同時落實有效擔保並建立臺帳規範管理。

第十八條貸款重組必須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為確保重組貸款合法有效,在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的「貸款用途」一欄應直接填明「本貸款用於償還×××(合同編號)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債務」。

第十九條在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中必須增加但不限於下列內容的保護性條款:

(一)借款人要定期向貸款人報送對外擔保情況,並承諾向貸款人提供的資訊和對外擔保金額完整、真實、準確;

(二)借款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其有效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押或對外提供保證。

(三)貸款期內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擔保:

1.貸款出現欠息、逾期等違約事項;

2.借款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以其有效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押或對外提供保證,致使貸款風險增加;

3.借款人的盈利水平、資產負債率、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等指標惡化,或其股權結構、生產經營、對外投資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對貸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4.保證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喪失保證能力,或抵(質)押物發生滅失、損毀等情況,對貸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條重組後的貸款為擔保貸款的,必須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一)對更換保證人的,應當告知保證人貸款實際用途,並在保證合同補充條款中註明,或另外出具書面證明;

(二)對抵押合同,應當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三)對存在兩個或以上保證人的,所***人應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

(四)存在兩種或以上擔保方式的,應當依法約定有利於保障和實現債權的受償次序。

當擔保方式為最高額保證或最高額抵押合同,且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時,貸款重組無需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一)重組前後借款主體保持不變;

(二)重組貸款發放額及債務人其他債務金額在原最高額擔保額之內;

(三)重組貸款的放款時間在原最高額擔保的擔保期限之內。

第二十一條注意控制不良貸款重組過程中的操作風險,確保發放的重組貸款用於歸還原貸款,嚴防貸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正常貸款重組後最高風險評級為關注類,不良貸款重組後最高風險評級為次級類。有兩筆或以上的存量貸款參與貸款重組,重組後貸款的風險類別應當保留原貸款中的最低分類級別。重組後貸款不止一筆的,所有貸款的風險類別在觀察期內不得高於原貸款中的最低分類級別。

第二十三條貸款重組後必須保留6個月觀察期限,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貸款的風險類別,但對採用以足額保證金、國債、存單質押等符合省聯社規定的低風險業務方式辦理貸款重組的,可不受觀察期限制。在觀察期結束後,要嚴格按照五級分類核心定義重新進行貸款五級分類。重組貸款風險分類級別原則上只能逐級調高。

第二十四條重組貸款到期後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條重組後貸款重新逾期、欠息或出現其他重大風險預警訊號的,要調低風險分類級別,並根據情況及時採取催收、保全、訴訟等行動。

第二十六條在重組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前,對借款人融資餘額不得增加,。

第六章監督檢查與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信貸人員要加強對重組貸款的日常監控。在對重組貸款客戶進行經常性查訪的基礎上,每月要對重組貸款至少進行一次貸後檢查,形成貸後檢查報告,必要時須向本級機構貸審會及上級機構報告。對出現風險的重組貸款,要加大監控力度和監控頻率,並提前做好應對措施。

第二十八條各級機構要通過非現場監測或現場檢查的方式,加強對重組貸款的管理,建立重組貸款臺帳,尤其要加強對大額重組貸款的風險監控,定期分析貸款風險和貸款質量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範風險。對重組後仍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貸款,要積極運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各級審核部門應加大對貸款重組執**況和重組貸款風險狀況檢查力度,並將檢查結果通報業務主辦部門,切實保障貸款重組業務合規、有序開展。

第三十條各經營機構要加強重組貸款檔案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基本操作規程》(農信聯[2005]42號))規定建立規範的信貸檔案,同時對重組貸款檔案及原貸款檔案在該重組貸款全部收回前不得銷毀,妥善保管,保持貸款連續性。

第七章責任與處懲

第三十一條重組貸款責任劃分採取尊重歷史、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重組前後經辦信貸人員未發生變化與調整的,仍由原貸款相關經辦人員承擔調查、審查、審批與經營管理等各環節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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