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2022-07-17 02:06:02 字數 2783 閱讀 8185

車輛使用管理辦法(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對公司車輛的配備使用、維修保養、成本費用及安全責任進行規範管理,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涉及車輛,既包括公司購置的機動車輛,也包括經由公司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明確由公司直接管控使用的其他單位的車輛。

所有駕駛車輛的人員都應嚴格遵守國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具備較為熟練的駕駛技術。

按照「專人專車,專車專管」的原則確定車輛使用的責任人,分派給專人和專職駕駛員的車輛,車輛駕駛人和專職駕駛員為責任人;分派給部門的車輛,部門負責人為責任人;未分派的機動車輛,辦公室負責人為責任人。

分派給部門的車輛,責任人應監督實際使用的駕駛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和技能、督促其安全駕駛和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公司專職駕駛員和車輛的日常管理統一由辦公室負責。

責任人對車輛的車況、按時保養、及時維修、燃油費用負責。

車輛的駕駛人對安全行車、遵章守規負責。

第二章購置和報廢

車輛的購置和報廢應依據國家、省、市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範的要求。

公司辦公室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結合預算的年度編制和年中調整,提出車輛購置方案(包含購車用途、車型、預算、擬購置品牌等)提交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後實施。

車輛滿足如下條件之一的,即可由辦公室提出報廢,並由資產管理部、財務審計部共同審核通過:

1、 購置時間滿15年的;

2、 購置時間滿10年並且單次維修費用超過1.5萬元或一年內維修費用超出2萬元的;

3、 行駛里程超過40萬公里的;

4、 經修理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汙染物排放或者雜訊等國家標準的。

第三章配備使用

公司辦公室負責車輛的統一調配,根據工作需要可將車輛分派給專人或部門使用。分派給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可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進行內部調配使用。

專職駕駛員的車輛使用由辦公室排程,在沒有出車任務時,駕駛員應在公司待命。

車輛責任人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分派的車輛交還給辦公室,對車況交接清楚。

車輛責任人應經常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輪胎、外觀等),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及時適當處置。

分配給專人、專職駕駛員的車輛,不能轉借他人使用;分派給部門的車輛也只能在本部門內使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借的,應由公司辦公室統籌安排。

禁止公車私用,禁止車輛出入高檔消費場所。

第四章車輛停放

原則上,專職駕駛員、部門使用的車輛下班後應該回單位停放在地下車庫內。辦公室應不定期檢查車輛下班後的停放情況,抽查車庫出入的電腦記錄。

確有需要帶車回家停放的,應在確保有適宜的停放場地和停放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經公司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後,車輛責任人可帶車回家停放。

如因臨時工作需要,須帶車在公司以外停放過夜的,應提前告知辦公室,車輛駕駛人應謹慎選擇停放地點,確保車輛安全。

第五章車輛加油

車輛用油統一由辦公室購買發放油卡,嚴格執行「一車一卡」,辦公室應建立各車的油耗台賬,發現油耗異常的,要查詢原因、及時維修。

車輛加油本著「本市、就近」的原則,責任人應當選擇正規的加油站。因公出市的車輛,原則上要求事先就近加滿油後出發。

第六章維修保養

車輛責任人應愛惜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保養制度,車輛的定點維修保養單位的確定,由辦公室牽頭,資產管理部、財務審計部聯合對定點企業的資質、技術實力、服務質量、**等因素進行考察,由辦公室負責與定點單位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期不超過2年。

所有車輛應在公司指定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他單位維修保養的,由辦公室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辦理。

辦公室應事先與定點單位確定車輛保養的專案,車輛責任人應按照車輛行駛情況及時保養,對保養結果簽字認可。

車輛維修實行分級審批制度,車輛需要維修的,責任人應當及時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與定點單位確定維修方案,1000元以下的維修專案由辦公室決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維修專案由辦公室的分管領導審批同意,2000元以上的維修專案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

責任人應當對維修情況簽字驗收,辦公室應建立車輛維修台賬,費用報銷時應附車輛維修的清單。

第七章費用報銷

嚴格用車紀律、嚴控費用支出,車輛各項費用原則上應在費用發生的當月報銷。

車輛費用統一由辦公室審核,單車一次2000元以下的費用由辦公室的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單車一次2000元以上費用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

第八章車輛檔案

辦公室應對車輛建立檔案,記錄產權單位、責任人員、行駛里程、維修保養、油耗、保險年審情況等,每季度對車況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做好記錄。

所有車輛除行駛證、保險卡、年檢合格證等必須隨車攜帶的外,其餘資料均由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九章事故及違章

車輛發生事故後,駕駛人應立即通知辦公室和保險公司,並視情況報警,嚴禁隱瞞不報。對涉及人身傷害的事故,應立即報警並進行人員搶救。

駕駛人應如實向有關單位和辦公室說明事故情況。

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後,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派人或安排定點維修單位前往協助處理並上報公司分管領導。

駕駛人、辦公室應及時與保險公司、維修單位、交警部門、醫院等單位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事故處理完畢後,辦公室應將事故經過和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公司領導並存檔備查。

由於駕駛人違法違規駕駛造成的賠償和車輛損失的事故,辦公室應將事故情況提交公司辦公會議,會議討論對責任人、駕駛人給予適當的處理。處理包括:承擔部分或全部維修費(賠償費)、通報批評、收回分派車輛等。

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因故意或者嚴重疏忽造成的違章罰款,公司不予承擔。年度罰款金額超過1000元的,駕駛人應承擔超出部分。

辦公室應注意查詢收集車輛的違章情況,及時向責任人反饋。

第十章附則

本辦法由辦公室制定並適時修訂完善。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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