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2021-09-30 16:32:10 字數 4818 閱讀 5697

1.總則

1.1 本辦法規定了國電電力巴彥淖爾(烏拉特後旗)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的車輛排程、使用、維護、通行、駕駛員管理、費用控制等具體工作內容。

1.2 此辦法規定的車輛適用於分公司公務用車和工程用車。

2.職責

2.1 綜合管理部是分公司車輛排程、使用、檢查、維護和駕駛員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分公司領導用車安排、各部門公務用車的排程審批;負責分公部車輛入戶、年審、二級保養、養路費等費用繳納(不含車輛保險費),以及車輛的維修、維護、道路行駛費用及車輛使用費用的核定、統計、報銷等日常管理工作。

2.2 安全生產部是分公司車輛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交通安全培訓教育、事故調查處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本部門配備車輛的安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及車輛使用費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分公司準駕制度並對兼職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培訓工作。

2.3 工程建設部負責工程建設車輛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工程建設用車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負責工程用車的的安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及車輛使用費用的管理工作。車輛管理使用費用由綜合會簽後報銷。

財務產權部負責辦理分公司車輛各種保險及事故索賠工作,協助綜合管理部進行車輛費用管理工作。

2.4 風場場長負責風場配備車輛和司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風場車輛負責本部門配備車輛的安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及車輛使用費用的管理等工作。

車輛管理使用費用按照分公司批准的金額控制,費用報銷由安生部和綜合管理部審核後報銷。

2.5 車輛安全管理工作是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分公司成立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總經理任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主任,是分公司車輛管理和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各副總經理和部門主任為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對本部門員工車輛使用安全情況負責,是本部門車輛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負責人。

2.6 綜合管理部在分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做好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配備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各部門在綜合管理部、安全生產部的監督指導下,依據本管理辦法對本部門車輛使用、用車費用等進行管理,並負責本部門專兼職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和培訓教育工作。

2.7 綜合管理部負責分公司本部專職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提出對駕駛員安全考核意見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2.8 綜合管理部負責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和車輛事故的協調處理並向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

3.專職駕駛員管理

3.1 專職駕駛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有效駕駛證件的分公司員工,不含特種作業車輛(如公升降車、電瓶車、鏟車、吊車等特種作業車輛)駕駛員。

3.2 綜合管理部在安全監察部門協助下,進行專職駕駛員的車輛安全教育、事故處理和建檔工作。

3.3 駕駛分公司車輛的專職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有效機動車輛駕駛證件,且連續駕車3年或安全行駛10萬公里以上。

3.4 專職駕駛員出車要維護分公司形象,個人儀表整潔大方,言行有理有節,保持車輛內外衛生乾淨整潔。

3.5 專職駕駛員要樹立良好的服務意識和時間觀念,接受出車任務後,準時到達出車指定地點。

3.6 專職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好車鑰匙,除分公司領導工作需要,不得將車鑰匙交給他人。下班後、節假日車鑰匙應交綜合管理部專責人員統一保管。

3.7 專職駕駛員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調配,未經綜合管理部批准,不得私自出車,一經發現,考核駕駛員200-500元,收車後車輛必須停放到指定地點,以確保車輛安全。

3.8 專職駕駛員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在駕車途中要集中精力,盡量不同乘坐人員閒談,對乘車人員談話內容要嚴守秘密,凡洩漏相關資訊一經查實,考核當事人500元,並視情況追究其他相關責任。

3.9 分公司所有專職駕駛員、兼職駕駛員禁止酒後駕車,一經發現,考核當事人500元。

3.10 駕駛員要熟悉掌握車輛狀況,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使車輛始終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3.11 駕駛員長途連續行駛4小時以上應中途休息1—2小時;按照規定速度行駛,不得超速。

3.12 駕駛員執行公務出車,每月在安全行駛2000公里以上者,超過2000公里的部分按0.10元/公里發放安全行駛補助。

安全行駛累計十萬公里以上三十萬公里以下者安全補助按0.15元/公里發放,安全行駛三十萬公里以上者安全補助按0.20元/公里發放。

3.13 駕駛員出車補助每月由車輛管理人員統計其月度行車公里數,綜合管理部審核報分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在次月工資中一併發放。

3.14 駕駛員出差發生的住宿費用實行定額報銷(標準最高不超過150元/日),超額部門自行負責;綜合管理部根據每月駕駛員出差統計情況,報分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報銷。

3.15 專職駕駛員在外出差伙食費用由用車負責部門人員負責解決,綜合管理部負責均衡處理。

3.16 駕駛員要主動配合和協助綜合管理部做好車輛使用管理及交通事故處理等相關工作。

3.17 非主管領導批准和綜合管理部派車發生的其他費用,綜合管理部有權拒絕報銷,由駕駛員自行負責處理。

3.18 駕駛員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排程管理,積極完成綜合部安排的其它相關工作。

4.車輛排程使用

4.1車輛排程使用管理原則

4.1.1 分公司車輛排程管理實行先申請後使用的原則。

4.1.2 分公司車輛排程管理實行定向排程為主、靈活調整為輔的原則。

4.1.3 分公司車輛排程管理堅持安全、科學、高效、節約的原則。

4.2 車輛排程使用管理內容

4.2.1 綜合管理部負責分公司領導用車、各部門公務用車、分公司重大活動用車及其他特殊情況用車的排程審批工作。

4.2.2 領導用車原則上由綜合部統一安排,總經理固定車輛,配備專職駕駛員;各副總經理相對固定車輛,原則上不配備專職駕駛員。

各副總經理在市內50公里內可以自行駕車,超過50公里由綜合部安排專職駕駛員駕駛。

4.2.3 公司本部各部門用車由綜合部統一排程安排,原則上不配備專用車輛。

4.2.4 為確保安全、高效排程車輛,遇到大風、大霧、雪天等惡劣天氣,除分公司領導批准的緊急公務用車外,原則不安排任何用車;遇分公司重大活動,原則保證活動用車,除主管分公司領導批准的緊急公務用車外,其他用車一律不予安排。

4.2.5 分公司大型會議等活動用車,由綜合管理部製作接待用車方案,經分公司主管領導批准,綜合管理部統一安排排程。

4.3 部門專用車輛

4.3.1 經公司車輛管理委員會批准,為相關部門(工程部、安生部、風電場)配備專用車輛。

4.3.2 各部門配備的車輛由本部門負責車輛和駕駛員安全管理,使用費用按分公司核定的費用自行控制,超出部分由各部門自行負責解決,並根據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4.3.3 各部門車輛駕駛員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可以聘請專職駕駛員,費用從部門管理費用中列支。

4.3.4 各部門主任是本部門車輛使用和駕駛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車輛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4.4 各部門公務用車

4.4.1 各部門申請公務用車必須提前辦理申請手續,綜合管理部統一協調安排。

4.4.2 各部門在市區範圍內的用車,原則上不安排公務車,特殊情況需要用車需及時填寫用車登記單,由綜合管理部排程安排用車;申請去風場、包頭、呼和浩特、公務用車,需提前4小時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部門主任及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批准後綜合管理部排程安排用車;申請內蒙古自治區以外用車,需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經綜合管理部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綜合管理部排程安排用車。

集中乘車人數超過7人的,或申請使用麵包車的,必需經分公司分管經理批准。

4.4.3 申請公務用車需嚴格執行公車公用制度,杜絕公車私用,並按照申請路線行駛。申請公務車輛原則上當日返回,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需提前告知綜合管理部。

4.4.4 各部門申請用車一般由綜合管理部安排專職駕駛員駕車。

在有專職駕駛員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部門人員自行駕駛。工程建設部、安全生產部、風電場可申報1-2名兼職駕駛員,按照分公司準駕制度經分公司車輛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後後,可以在規定區域內駕駛。

4.5 車輛使用費用報銷管理

4.5.1 車輛使用費是指車輛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養路費、保險費、審驗費、保養費、維修費、過路費、停泊費、燃油費等。

4.5.2 綜合管理部是分公司車輛使用費的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各項費用的核定、統計、考核、控制和車輛的使用、維護、修理等費用的統計報銷工作。

車輛養路費、保險費、審驗費、保養費、維修費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統一安排辦理。過路費、洗車費由車輛駕駛員負責臨時支付,月底由綜合管理部根據車輛排程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報銷。

4.5.3 在本部駐地所有車輛應到指定加油站內加油,加油人員在綜合部登記,在加油站簽字,加油費月底由綜合管理部與加油站統一結算;在本部駐地以外出車需要加油,由車輛使用部門人員支付加油費,同時開取正式加油發票,月底統一在綜合管理部統計報銷,費用從各部門車輛使用費中扣除。

4.5.4 財務產權部配合綜合管理部做好車輛使用費的報銷和考核工作。公司領導用車及重大活動用車費用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安排。

4.5.5 每月5日(節假日順延),駕駛員到綜合管理部報銷車輛各項使用費用,綜合管理部負責審核彙總各類票據,統一到財務產權部報銷,10日前完成報銷工作。

4.5.6 非主管領導批准和綜合管理部派車發生的其他費用,綜合管理部有權拒絕

受理報銷,由駕駛員自行負責處理。

4.6 車輛維護與保養

4.6.1 所有的車輛維護和修理採用先申請批准後再修理的原則,由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4.6.2 凡因為個人原因造成的車輛使用費用由責任人負責處理,並對車輛使用部門進行相應考核。

4.6.3 綜合管理部負責分公司所管理的車輛定期維護、修理、車況檢查、費用報銷及其它事項,按記錄車輛的維護、檢查、行駛里程、費用發生等情況。

4.6.4 綜合管理部車輛管理人員建立分公司所有車輛台賬,按月記錄所有車輛的維護、檢查、行駛里程、費用發生等情況。

4.6.5 車輛的日常維護與保養應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本著「貨比三家、價低質優」的原則選擇維修點,原則上應到就近的4s店(或專業維修店)維護與修理。維修結束後由車輛駕駛員進行車輛驗收,綜合管理部會同車輛管理專責人員審核駕駛員維修車輛的專案和費用,並做好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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