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幼兒園建設標準

2022-07-04 03:30:04 字數 5519 閱讀 5051

1總則2術語

3建設規模、設點布局、選址與總平面設計

3.1建設規模

3.2設點布局

3.3選址

3.4總平面設計

4用地面積指標

4.1一般規定

4.2用地面積指標

5建築面積指標

5.1一般規定

5.2活動及輔助用房

5.3辦公及輔助用房

5.4生活用房

5.5建築面積指標

6園舍主要建築標準

1總則1.0.2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普通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的規劃設計和建設。

改建和擴建幼兒園可參照執行。新建實驗性、示範性、寄宿制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兒園,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建築面積、用地面積和建設標準可適當提高。

1.0.3幼兒園的園舍建設,必須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美觀和節約用地的原則。

新建幼兒園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先規劃後建設,必須滿足各項用地指標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應有適當的超前性。

1.0.4幼兒園的建設除執行本標準外,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範和強制性標準。

2術語2.0.1普通幼兒園

除市、區(縣)實驗性、示範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育以外的一般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園招收0~6歲的嬰幼兒(統稱幼兒)。

2.0.2早教指導班

為社群0~3歲散居的嬰幼兒和家長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示範和指導服務的班。

2.0.3窗地比

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積與室內使用面積之比。

2.0.4綠地率

指幼兒園用地範圍內,綠化用地總面積佔幼兒園用地面積的百分比。

3建設規模、設點布局、選址與總平面設計

3.1建設規模

3.1.1建設規模

幼兒園的建設規模不宜過大,一般宜按10班(早教指導班1班、托兒班3班,幼兒班6班)或15班(早教指導班1班、托兒班5班,幼兒班9班)規模設定。

幼兒園除早教指導班(0~3周歲)外,托兒、幼兒班宜按6個年齡段分班:

託小班(1周歲~1周歲半)、託中班(1周歲半~2周歲)、托大班(2周歲~3周歲);

幼小班(3周歲~4周歲)、幼中班(4周歲~5周歲)、幼大班(5周歲~6周歲)。

3.1.2班額人數

早教指導班和托兒班每班人數不應超過20人,幼兒班每班人數不應超過30人。

3.2設點布局

3.2.1幼兒園設點布局,應根據地區建設總體規劃要求,結合人口密度、人口發展趨勢以及城市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

幼兒園設點布局應符合下列原則:

(1)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主幹道干擾;

(2)幼兒園應具有合理的規模效益和較好的社會效益。

3.2.2新建住宅區應規劃建設規模適宜的幼兒園。每1萬人口的住宅小區應配建15班規模的幼兒園一所,其千人指標不宜低於表3.2.2的規定。

表3.2.2 居住小區1萬人口幼兒園配建「千人指標」

單位:(㎡)

3.3選址

3.3.1新建的幼兒園,園址應選在空氣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暢、場地平整、遠離汙染源、河道的地段,應靠近居住小區的綠化地帶。應避開交通幹道、高層建築的陰影區及高壓輸變電線路等。

3.3.2幼兒園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垃圾及汙水處理站等環境喧鬧、雜亂或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成長和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

3.4總平面設計

3.4.1幼兒園的總平面布置應因地制宜,功能分割槽明確,布局合理。應按保育、教育、遊戲活動、生活等不同功能進行分割槽,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擾,有利交通疏散。

3.4.2幼兒園建築與鄰近建築物的距離,應符合本市規劃、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

應保證有良好的建築朝向、日照和通風。托兒、幼兒活動室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3h;中心城幼兒園的托兒、幼兒活動室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2h。室外遊戲場地應保證有一半以上的活動場地面積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時間不少2h。

3.4.3幼兒園建築應合理組合,建築形式和建築風格應力求體現幼兒保教建築的內涵。

園內綠化應結合使用功能和特點及建築景觀等要求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園舍建築應與周圍建築風格、形式相協調。

3.4.4園內的主要道路應根據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設。

3.4.5室外給排水、燃氣、電力、通訊等管線,應根據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設計,汙水應納入城市系統的汙水排放管理。

應按防火規範要求設定消防栓。用電負荷應留有餘量。室外管線應採用地下管暗設。

3.4.6幼兒園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應有利於**疏散,不宜設在交通主幹道。園門外側必須留有緩衝地帶。

4用地面積指標

4.1一般規定

4.1.1幼兒園用地應包括園舍建築用地、室外遊戲場地和綠化用地三部分。

4.1.2建築用地應包括建築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動場地等用地。

4.1.3室外遊戲場地應包括共用遊戲場地、分班遊戲場地、30m直跑道、活動器械場地、沙坑等,部分場地宜與集中綠地結合布置。

4.1.4綠化用地應包括集中綠地面積和種植園地、房前屋後、道路兩側的零星綠地面積。

4.2用地面積指標

4.2.1根據幼兒園的不同規模,其用地面積和生均用地面積指標不宜低於表4.2.1-1、4.2.1-2的規定。

表4.2.1-1 幼兒園用地面積及生均用地面積指標(中心城外)

單位:(㎡)

表4.2.1-2幼兒園用地面積及生均用地面積指標(中心城)

單位:(㎡)

4.2.2幼兒園的建築用地宜參照國家標準《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範》(gbj99-86)的有關規定測算確定。

4.2.3幼兒園室外遊戲場地的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共用遊戲場地面積10班不小於340㎡,15班不小於540㎡;

2分班專用遊戲場地面積,每班不小於60㎡;

330m塑膠直跑道10班不少於3條,15班不少於5條;

4活動器械場地面積10班不小於80㎡,15班不小於120㎡;

5沙坑面積10班不小於50㎡,15班不小於80㎡。

4.2.4幼兒園的綠化用地應符合以下規定。

1綠地率必須不得低於35%。

2集中綠地的面積,中心城外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0%,中心城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15%。

3集中綠地面積每塊不應小於400㎡,其種植面積應當不少於綠地總面積的80%,構築物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綠地總面積的2%。

4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樹、栽花、鋪草,因地制宜地發展多種形式的綠化,提高綠地覆蓋率。綠地中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5建築面積指標

5.1一般規定

5.1.1幼兒園園舍用房應包括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

5.1.2活動及輔助用房應包括早教指導用房、托兒用房、幼兒用房和共用活動用房四部分。

1早教指導用房全園設一套,應包括哺乳室、訓練室、指導活動室、衛生間和諮詢室。

2托兒用房應包括活動室(含餐廳)、臥室、衛生間、消毒間和衣帽儲藏室,每個班級應成套設定。

3幼兒用房應包括活動室、臥室、餐廳、衛生間、消毒間和衣帽儲藏室。每個班級應成套設定。

4共用活動用房應包括多功能活動室和專用活動室。

5.1.3辦公及輔助用房應包括行政辦公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兼接待室、圖書資料兼教研室、教玩具製作兼陳列室、總務倉庫、晨檢兼接送室、保健及觀察室、網路控制室、活動器械儲藏室、保育員休息室、傳達值班室和教工廁所。

5.1.4生活用房應包括廚房(主副食加工間、烹飪間、備餐間、主副食倉庫、二次更衣室)、教工餐廳、炊事員更衣休息室、配電間和淋浴、洗衣房。

5.2活動及輔助用房

5.2.1活動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配置不宜低於表5.2.1的規定。

表5.2.1 幼兒園活動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

5.2.2 早教指導用房

1哺乳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15㎡。

2 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30㎡。

3指導活動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80㎡。

4衛生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15㎡。

5諮詢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20㎡。

5.2.3 托兒用房

1活動室(含餐廳):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0㎡。

2臥室: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0㎡。

3衛生間: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15㎡。

4消毒間: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5㎡。

5衣帽儲藏室: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9㎡。

5.2.4 幼兒用房

1活動室: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0㎡。

2臥室: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應小於40㎡。

3餐廳: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25㎡。

4衛生間: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15㎡。

5消毒間: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5㎡。

6衣帽儲藏室:每班設1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9㎡。

5.2.5 共用活動用房

1多功能活動室:全園設1間,10班、15班規模使用面積分別不宜小於180、220㎡。

2專用活動室:其數量按幼兒園規模宜配置4~6間,每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60㎡。

5.3辦公及輔助用房

5.3.1辦公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配置不宜低於表5.3.1的規定。

表5.3.1 幼兒園辦公及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

5.3.2行政辦公室:包括園長室、財務辦公室、總務辦公室、檔案室等用房,面積按幼兒園規模配置,使用面積宜為45~60㎡。

5.3.3教師辦公室:應按教師每人使用面積不宜低於4㎡設座。(為擴大教學用房面積,教師辦公面積併入專用活動室和圖書資料室使用。)

5.3.4會議兼接待室:面積宜按幼兒園規模配置,使用面積宜為30~45㎡。

5.3.5圖書資料兼教研室:面積宜按幼兒園規模配置,使用面積宜為40~50㎡。

5.3.6教玩具製作兼陳列室:面積宜按幼兒園規模配置,使用面積宜為30~45㎡。

5.3.7總務倉庫:面積按幼兒園規模配置,使用面積宜為36~54㎡。

5.3.8晨檢兼接送室:面積宜按幼兒園規模配置,使用面積宜為25~30㎡。

5.3.9保健及觀察室:全園設3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30㎡。

5.3.10網路控制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8㎡。

5.3.11活動器械儲藏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20㎡。

5.3.12保育員休息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14㎡。

5.3.13傳達值班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20㎡。

5.3.14教工廁所:全園設2~3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20㎡。

5.4生活用房

5.4.1生活用房使用面積配置不宜低於表5.4.1的規定。

表5.4.1幼兒園生活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單位:(㎡)

5.4.2生活用房應包括廚房和教工餐廳等用房。使用面積宜按以下標準配置:

1廚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間、烹飪間、備餐間、主副食倉庫和二次更衣室,使用面積宜為81~110㎡。

2教工餐廳:就餐人數宜按教職工人數的70%設座,每座使用面積不宜低於0.85㎡。

5.4.3炊事員更衣休息室:全園設1間,使用面積宜為12~14㎡。

5.4.4配電間:全園設1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10㎡。

5.4.5淋浴、洗衣房:全園設1間,使用面積宜為20~25㎡。

5.5建築面積指標

5.5.1幼兒園各類用房按使用面積配置,並按綜合平面利用係數折算建築面積。平面利用係數k值宜為0.6。

5.5.2根據幼兒園的不同規模,其園舍建築面積和生均建築面積指標不宜低於表5.5.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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