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監控系統管理標準

2022-06-26 07:18:02 字數 2349 閱讀 5365

本標準規定了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的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正常執行,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1、 監測監控系統裝置安裝

(1) 所有採掘開生產工作面必須安設瓦斯感測器並能實現自動斷電功能,按要求安設開停裝置。

(2) 生產隊組在編制作業規程時,必須將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作為重要內容,詳細規定探頭安裝的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的設定以及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3) 其它地點需要安設瓦斯監控探頭時,由通風區提出安裝申請並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規定探頭的具體位置及引數要求,申請礦總工程師批准後移交電訊中心執行安裝。

(4) 監測監控系統裝置安裝,必須由排程室向電訊中心遞交安裝通知單,當接到安裝通知後,電訊中心必須在3天內按要求將裝置安裝,除錯完畢並與生產隊組辦理移交手續。

(5) 瓦斯監控系統裝置安裝過程中涉及到採區或生產隊組的工作時,電訊中心應提前一天通知有關部門,並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配合工作。

(6) 監測監控裝置的電源線、斷電控制線由下機電或生產隊組負責接入。

(7) 監測監控系統線路吊掛、連線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裝置安設必須符合《高陽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2、 系統管理及維護

(1) 監測監控系統的分管理責任:

1) 回採隊組負責工作面正副巷的裝置管、線路吊掛、工作面瓦斯探頭的挪移;

2) 開掘隊組負責維護本施工巷道內(從巷道開口位置到工作面之間)的裝置看管、線路吊掛以及工作面瓦斯感測器的位置挪移;

3) 機電峒室、壓風機房、絞車房、**水幫浦房、煤庫、安裝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裝置,室內部分及相關線路由所管轄單位管理;

4) 其它部分由電訊中心負責,發現通訊失敗必須在4小時內處理。

(2) 電訊中心全面負責監控系統的日常維護、維修管理工作。

(3) 瓦斯探頭至少每隔7天標校一次,標校時應攜帶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標校氣樣必須符合國標規定,要做好標校記錄和配氣樣記錄。確保探頭跟蹤及時、顯示準確。在標校瓦斯探頭的同時必須檢驗相應的電功能的靈敏可靠及斷電的範圍。

(4) 生產隊組檢修或更換與斷電裝置相關聯的裝置時,必須先與電訊中心取得聯絡並在監控人員現場配合下進行,保證更換後不影響斷電功能,任何人不得私自甩掉斷電儀、更變斷電範圍,否則按嚴重「三違」論處。

(5) 瓦斯員每次巡迴檢查瓦斯時,要對所檢查範圍內的瓦斯探頭的位置及顯示的資料進行檢查監督,顯示數值應抄寫在巡檢圖表上,若探頭顯示資料與實測數值超過允許誤差(0.1%)時,應及時向礦排程匯報,電訊中心接到通知後應及時進行標校。

(6) 回採工作面因工作面後退,造成正、付巷道縮短時,應提前1天通知監控隊撤線:

(7) 採煤工作面應隨著環境推進,及時將餘線盤好,吊好,不得擅自拆線處理;

(8) 電訊中心要及時了解生產進度,按要求拆線,不得影響正常生產。

(9) 開掘生產隊組必須認真管理好本工作面的監控裝置:

1) 監控線路要及時吊掛維護、嚴禁碰撞擠壓,嚴禁監控線及裝置拖落在工作面底板上;

2) 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必須採取對監控裝置的保護措施;

3) 開拓工作噴漿作業時,嚴禁將漿料噴射到監控裝置上,更不得堵塞探頭氣孔。

(10) 安監處、通風區、機電區要經常對井下瓦斯監控頭及斷電功能進行監督檢查(機電科要將該項工作列入旬檢內容。凡斷電功能散失或斷電範圍不符合要求,由安監處牽頭組織通風、機電部門按事故進行追查,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從嚴懲處。

(11) 電訊中心必須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檢修維護人員應24小時值班,隨時準備處理系統發生的一切故障。

3、 資訊管理

(1) 地面監測監控中心站(以下簡稱中心站)必須24小時安排人員值班:

1) 值班人員認真監視主機的運**況及各種引數的變化情況、開停裝置的運**況,並做好記錄;

2) 發現瓦斯超限,及時匯報礦排程、通風區、並做好相關記錄;

3) 出現系統故障匯報電訊中心領導及時處理。

(2) 中心站組長必須對每日獲得的瓦斯資料進行曲線分析、對應通風**表分析,發現異常派人下井核對校正。必要時可直接匯報礦值班領導。

(3) 對瓦斯湧出大、變化大的工作面,機房值班人員一定要密切監視主機及終端顯示資訊,認真分析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礦排程監控隊值班幹部。

(4) 造成井下監控線路、裝置損壞、丟失責任單位應按價給予100—1000元罰款。

1、 電訊中心負責對井下採掘開麵的瓦斯監控系統及裝置的執行管理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對使用單位進行考核,排程室對系統運**況進行考核,各級領導幹部、區(科)管理人員深入作業現場檢查工作時,同時檢查現場瓦監系統的正常運**況,發現顯示器數字失真,無訊號等問題,均應及時向電訊中心或礦排程反映,便於及時得以處理。

2、 如發現瓦斯監控裝置損壞,排程室、電訊中心應於班後查出責任人,由電訊中心出據處罰依據,照價賠償;出現人為破壞監控系統裝置,礦安監處根據礦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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