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東軟學院學生證管理辦法

2022-06-22 02:54:03 字數 910 閱讀 3140

第一條新生入學後,經複查符合入學條件者取得學籍,准予註冊,由學生工作部統一發給學生證。

第二條高等學校學生證是高等學校學生表明身份、參加學習和其他活動的重要憑證;學生證只限學生本人使用,學生應珍惜、愛護、妥善保管,隨身攜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作抵押品。

第三條每學期開學兩周內,按學生註冊管理規定由所在班級將完清費用學生的學生證收齊登記後統一到教務部辦理註冊手續,在學生證註冊欄內加蓋註冊章,未蓋註冊章的學生證無效。

第四條學生證中乘車區間的火車站,由學生本人填寫離家庭住址最近最方便的火車站名(父母分居只能選擇一方,在校期間不能變動),如確係家庭住址變更,需家長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方能辦理改換位址手續。

第五條學生必須妥善保管學生證,如有遺失,學生本人應及時掛失,學生遺失學生證後不報告、不掛失,如發生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學生如將學生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掛失,並作書面檢查,填寫學生證補辦申請表,寫明遺失或損壞的原因、時間、地點。經班主任或輔導員簽署意見,送系辦公室審查同意,方可到院學生工作部辦理。

學生在校期間,一般限補領一次學生證。 補領學生證收取成本費十元,並處以1-5倍罰金。

第六條學生丟失學生證,在補發後又找到時,應將找到的學生證交回學生工作部,乙個學生不得持有兩個學生證。

第七條學生證不准擅自塗改,不准轉借送人。凡將本人學生證轉借他人使用或乙個人使用兩個學生證或在申請補發學生證過程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本人除需檢討外,視情節輕重及認識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因此而造成的後果,由學生本人自負。

第八條學生畢業或因轉學(指轉出)、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離校時,應將學生證交回學生工作部登出,方能離校。如確屬丟失,必須寫明丟失原因,由班主任或輔導員簽署意見後交系辦公室,並繳納罰金。丟失學生證繳1-5倍罰金。

第九條凡拾到學生證的,應立即交學校學生工作部或各系辦公室。謹防壞人利用我校學生證為非作歹,發現此類情況時,應立即報告院學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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