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與處理知識點 12 15

2022-06-10 17:33:04 字數 1396 閱讀 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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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文處理的基本原則

(1)法制原則。指處理方法手段、程式手續、行為準則與方法規化、制度化。(2)實事求是原則;(3)全面技師原則;(4)時效原則;(5)集中統一原則;(6)黨政分工原則;(7)保密原則;(8)簡化原則

13、收文處理的一般過程

(1)公文的收受與分流

簽收。指履行規定的確認、清點、核對、檢查、簽注手續後,收到公文。登記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聯單式

外收文登記。由外收發人員在完成簽收工作後,對收文情況做簡要記載。

啟封。外收文登記完成後,統一交由內收發人員,統一啟封或徑送有關領導親啟。

內收文登記。由內收發人員對收文情況做詳細記載。

分辦。有關人員將公文分送有關領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閱知辦理。

摘編。檔案管理人員對部分準備投入辦理過程的重要檔案編寫文摘、提要、綜述、匯集有關資料資料。

(2)辦理收文

擬辦。由部門負責人或有關具體工作人員提出處置意見,供有關領導審核定奪。

批辦。機關領導者或部門負責人提出處置意見。

承辦。有關工作人員按意見具體處置公文所針對的事務和問題。

注辦。由承辦人簽注公文承辦情況,以備忘待查。

(3)組織傳閱與催辦查辦

組織傳閱。使公文有工作人員中的有效傳閱活動。

催辦。由公文處理管理機構或承辦人對公文承辦過程實施的催促檢查。

查辦。由公文處理管理機構或其他專門組織對重要公文實際執**況進行的核查協辦工作。

(4)處置辦畢公文

包括:閱卷歸檔、清退、暫存、銷毀。

14、發文處理程式與方法

(1)文稿形成

擬稿。撰擬公文文稿。

會商。當公文內容涉及其他有關同級或不相隸屬機關或部門的職權範圍,需徵得其同意和協助。

核稿。文稿在送交有關領導簽發或會議通過前,由專人進行全面核查。

簽發。指由機關領導人或被授以專門許可權的部門負責人對文稿終審核准之後,批註正式定稿。按簽發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式的不同,簽發分為正簽、代簽、核簽、會簽等數種。

(2)公文的製作

注發。定稿形成後,批註繕寫印發要求的活動,以使簽發意見進一步具體化、技術化。

繕印。製作供對外發出的公文。

用印或簽署。在印畢的公文上蓋發文機關公章,或請有關領導簽名。

(3)公文的對外傳遞

分裝。按規定具體揀配和封裝公文。

發出。將分裝完畢的公文以適當的方式發給受文者。

(4)處置辦畢公文

包括:閱卷歸檔、暫存、銷毀。

15、公文銷毀的方式和範圍

銷毀的主要方式有:焚毀、重新製成紙漿、粉碎、清洗消磁(磁碟、磁鼓、磁帶)。

以各種方式銷毀公文均應履行如下程式手續:由文書部門組織對公文進行鑑定;確認應銷毀後逐文逐件核定造冊;呈請本機關或上級機關有關領導審定批准;獲准後再行銷毀。任何個人均不得私自銷毀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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