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與補償管理程式

2022-06-06 09:51:06 字數 1309 閱讀 5367

一.目的:

制訂政策和程式以遵守適用法規下的工資與補償標準,根據公司經營特點制訂工資水平和工資分配方式,確保員工的標準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產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足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二.範圍:

公司員工工資與補償管理與實務,以及可能的對**商/承包商的要求.

三.程式:

3.1.制訂政策和程式並傳達給所有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公司工資與補償制度嚴格遵守相關法規要求,確保員工的標準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產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足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3.2.員工工資採用計時制,即完全根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工資與補償;

3.3.公司在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時,須簽署符合法規要求的勞動合同(通常有1~3個月試用期)。在合同中或在簽署勞動合同時由行政部向員工明示其工資與補償及其計算方式和發薪時間。

3.4.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3.5.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正常工資的150%。

3.6.在休息日加班---支付正常工資的200%(在休息日加班可以優先安排補休而不發加班工資)

3.7.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正常工資的400%。

3.8.不得無理剋扣員工工資,下列減發工資的情況不屬於「剋扣」:

3.9.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3.10.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11.依法制訂並經社會責任委員會和員工代表認可的廠紀、廠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3.12.因員工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3.13.非因員工本身過失造成停工的,應發給員工停工工資與補償。未超過30天的,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30天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3.14.公司以銀行轉帳的形式按月支付員工本人工資 。如員工未能及時辦理銀行卡,仍按現金形式發放。

3.15.通常為每月7日發上個月工資,特殊情況下可延長5天,但最長不可超過15天,並徵得工會或者員工本人的同意。

3.16.員工在查實工資到帳後或領取現金時,員工須在工資表中簽名確認。無論以現金或銀行轉賬形式支付工資,員工均應收到工資單。

3.17.員工依法享用相關福利和社會保險,需公司承擔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嫁到員工身上。

3.18.社會責任委員會負責本程式的制訂、審查、修訂。

四.參考檔案:

4.1.《勞動法》

4.2.《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

4.3.《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14條、29條

4.4.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工資報酬

五.支援檔案:

5.1.《請假規定》

5.2.《員工福利政策及規定》

5.3.《社會保險規定》

工資與補償管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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