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標兵評選辦法

2022-06-01 02:33:04 字數 978 閱讀 5296

數學與資訊科學學院

第一條為進一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發現和培養優秀人才,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刻苦鑽研,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根據《廊坊師範學院學生獎勵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選範圍

正式註冊的我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評選時間

每年的6月份和9月份。

第四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獲得學習標兵榮譽稱號

1、學年學習總成績排在年級、專業、本專科的前3%(自選課除外)。

2、獲得考研複試資格。

第五條符合獲獎條件(1)的學生,本學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獲獎資格;符合獲獎條件(2)的學生,有(四)、(五)款情形者,取消獲獎資格。

(一)單科考試成績有達不到75分的;

(二)因曠課受到通報批評的;

(三)有無故不交作業、不參加教學實踐活動行為的;

(四)自評選之時前一年內受過紀律處分的;

(五)誠信評價等級為d級的。

第六條評選程式

(一)輔導員根據學生學習總成績推薦表彰名單;

(二)學生工作辦公室對獲表彰學生的情況進行審核;

(三)黨政聯席會議確定學習標兵獲獎人員;

(四)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天);

(五)表彰和獎勵;

(六)整理材料存檔。

第七條向獲得學習標兵榮譽稱號的學生頒發榮譽證書;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學習標兵的先進事蹟;按照規定在本學年的綜合素質測評中加分;將表彰決定裝入獲獎學生檔案。

第八條學習標兵一年評選兩次,分別在新生入學大會和畢業生離校大會上表彰。

第九條學習標兵的評選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標準。

第十條在公示過程中,廣泛聽取意見,接受全體教師和學生的監督。

第十一條對於違反工作紀律的,按照《廊坊師範學院學生獎勵規定》中「監督與處罰」的條款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數信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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