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執行管理規程

2022-05-31 18:33:03 字數 4826 閱讀 2727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能夠了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在技術管理、檢驗管理、執行規定和職責分工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35kv及以上電力系統中電力主裝置和線路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所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4285—1993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

gb50171—19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

dl478—1992靜態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dl/t559—1994 220~500kv電網繼點保護裝置執行整定規程

dl/t584—1995 35~110kv電網繼電保護裝置執行整定規程

3總則3.1 微機繼電保護是繼電保護技術發展的重要方向。為了加強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執行管理工作,實現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執行,特制定本標準。

3.2 排程人員、現場執行人員和繼電保護人員在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執行管理工作中均應以本標準為依據,規劃、設計、施工、科研、製造等工作也應滿足本標準有關章條的要求。

3.3 從事微機繼電保護專業工作的人員,應具有中專及以上文化水平。從事220kv及以上線路或200mw及以上機組的微機繼點保護專業工作人員,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水平,並保持相對穩定。

對繼電保護專業人員、執行人員和專業領導應定期進行培訓。

3.4 下列人員應熟悉本標準:

3.4.1 網(省、地區)調排程人員、繼電保護人員及專業領導。

3.4.2 各電業局(供電局)、發電廠主管繼電保護工作的排程(試驗)所長、電氣分場主任和繼電保護所所長。

3.4.3 發電廠、變電所電氣執行值班人員,電氣專責工程師。

3.4.4 各電業局(供電局)、發電廠繼電保護班長、繼點保護專責工程師、微機繼點保護整定計算和檢驗維護人員。

3.4.5 各單位主管執行、基建、電氣試驗和電氣檢修的領導。

3.5 各網局、省局、電業局(供電局)、發電廠應依據本標準制定具體裝置的執行規程,其中應對一些特殊要求做出補充,並結合本標準同時使用。

3.6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室內月最大相對濕度不應超過75%,防止灰塵和不良氣體侵入。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室內環境溫度應在5~30℃範圍內,若超過此範圍應裝設空調。

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要求按dl478—1992中的4.1.1執行

3.7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使用年限一般為10~12年。

4 職責分工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執行管理工作應同意領導、分級管理。

4.1 網(省)調繼電保護機構

4.1.1 負責直接管轄範圍內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配置、整定計算和執行管理。

4.1.2 負責全網(省)局各種型別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技術管理。

4.1.3 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危機繼電保護裝置規程和標準,結合具體情況,為本網(省)調排程人員制定、修訂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排程執行規程,組織制定、修訂本網(省)內使用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檢驗規程。

4.1.4 負責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動作分析。負責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不正確動作造成的大事故或典型事故進行調查,並及時下發改進措施和事故通報。

4.1.5 統一管理直接管轄範圍內危機繼電保護裝置的程式,各網(省)局對同一型號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應使用相同的程式,更改程式應下發程式通知單。

4.1.6 負責對網(省)調排程人員進行有關危機繼電保護裝置執行方面的培訓工作;負責對現場繼電保護人員進行微機保護裝置的技術培訓。

4.1.7 各網(省)調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應指定專責人,專責人應熟練掌握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軟、硬體。

4.1.8 各網(省)調應負責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維修中心工作,維修中心對每種微機繼電保護應備一套完整的裝置,並有足夠的備品、備件。

4.2 電業局(供電局)、發電廠繼電保護機構

4.2.1 負責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定期檢驗和輸入定值。

4.2.2 按地區排程及發電廠管轄範圍,定期編制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整定方案和處理日常執行工作。

4.2.3 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規程和標準,負責為地區排程及現場執行人員編寫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排程執行規程和現場執行規程。

4.2.4 統一管理直接管轄範圍內微機繼電保護裝置規程和程式,同一型號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應使用相同的程式,更改程式應下發程式通知單。

4.2.5 負責對現場執行人員和地區排程人員進行有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培訓。

4.2.6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發生不正確動作時,應調查不正確動作原因,並提出改進措施。

4.2.7 熟悉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原理及二次迴路,負責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異常處理。

4.2.8 了解變電所綜合自動化中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有關內容。

4.3 排程人員

4.3.1 了解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原理。

4.3.2 批准和監督直接管轄範圍內的各種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正確使用與執行。

4.3.3 處理事故或系統執行方式改變時,微機幾許電保護裝置使用方式的變更應按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4.3.4 在系統發生事故等不正常情況時,排程人員應根據斷路器及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處理事故,並作好記錄,及時通知有關人員。

根據短路電流曲線或微機繼電保護扎的測距結果,給出巡線範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4.3.5 參加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排程執行規程的審核。

4.4 現場執行人員

4.4.1 了解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原理及二次迴路。

4.4.2 負責與排程人員核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整定值,負責進行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投入、停用等操作。

4.4.3 負責記錄並向主管排程匯報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包括投入試執行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訊號指示(顯示)及列印報告等情況。

4.4.4 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規程和規定

4.4.5 掌握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列印(顯示)出的各種資訊的含義。

4.4.6 根據主觀排程命令,對已輸入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內的各套定值,允許現場執行人員用規定的方法來改變定值。

4.4.7 現場執行人員應掌握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時鐘校對、取樣值列印(顯示)、定值清單列印(顯示)、報告複製、按規定的方法改變定值、保護的停投和使用印表機等操作。

4.4.8 在改變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定值、程式或接線時,要有主管排程的定值、程式及迴路變更通知單(或有批准的圖樣)方允許工作。

4.4.9 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和二次迴路進行巡視。

5 執行規定

5.1 一條線路兩端的同一型號微機高頻保護軟體版本應相同。

5.2 各網(省)調應統一規定微機繼電保護裝置中各保護段的名稱及作用。

5.3 現場繼電保護裝置在執行中需要改變已固定好的成套定值時,由現場執行人員按規定的方法改變定值,此時不必停用微機繼電保護裝置,但應立即列印(顯示)出新定值清單,並與主管排程核對定值。

5.4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在執行中需要改變已固化好的成套定值時,由現場執行人員按規定的方法改變定值,此時不必停用微機繼電保護裝置,但應立即列印(顯示)出新定值清單,並與主管排程核對定值。

5.5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動作(跳閘或重合閘)後,現場執行人員應按要求作好記錄和復歸訊號,並將動作情況和測距結果立即向主管排程匯報,然後複製總報告和分報告。

5.6 現場執行人員應保證列印報告的連續性,嚴禁亂撕、亂放列印紙,妥善保管列印報告,並及時移交繼電保護人員。無列印操作時,應將印表機防塵蓋蓋好,並推入盤內。

現場執行人員應定期檢查列印紙是否充足、字跡是否清晰。

5.7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出現異常時,當值執行人員應根據該裝置的現場執行規程進行處理,並立即向主管排程匯報,繼電保護人員應立即到現場進行處理。

5.8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外掛程式出現異常時,繼電保護人員應用備用外掛程式更換異常外掛程式,更換備用外掛程式後應對整套保護裝置進行必要的試驗,異常外掛程式送維修中心(或製造廠)修理。

5.9 在下列情況下應停用整套微機繼電保護裝置

a)微機繼電保護裝置使用的交流電壓、交流電流、開關量輸入、開關量輸出迴路作業;

b)裝置內部作業;

c)繼電保護人員輸入定值。

5.10 帶高頻保護的微機線路保護裝置如需使用支流電源,應在兩測高頻保護裝置使用後才允許停直流電源。

5.11 若微機線路保護裝置和收發信機均有遠方起動迴路,只能投入一套遠方起動迴路。

5.12 執行中的危機繼電保護裝置直流電源恢復後時鐘不能保證準確時,應校對時鐘。

5.13 危機高頻保護年投入執行時間應大於330天。

5.14 遠方更改危機繼電保護裝置或操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時,應根據現場有關執行規定,並有保密和監控手段,以防止誤整定和誤操作。

5.15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與通訊復用通道時,通道裝置的維護和除錯均由通訊人員負責。當通訊人員在通訊裝置或復用通道上工作而影響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正常工作時,應由通訊值班人員通知當地變電所(發電廠)執行值長,變電所(發電廠)執行值長向主管排程申請停用有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經主管排程批准後,由主管排程下令給有關變電所(發電廠)執行值長,將兩端有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停用。

對於復用載波機介面裝置的維護和除錯工作應視安裝地點而異。若安裝在通訊機房,則由通訊人員負責;若安裝在繼電保護室,則由繼電保護人員負責。

6 技術管理

6.1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投運時,應具備如下的技術檔案:

a)竣工原理圖、安裝圖、技術說明書、電纜清冊等設計資料;

b)製造廠提供的裝置說明書、保護屏(櫃)電原理圖、裝置電原理圖、分板電原理圖、故障檢測手冊、合格證明和出廠試驗報告等技術檔案;

c)新安裝檢驗報告和驗收報告;

d)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定值和程式通知單;

e)製造廠提供的軟體框圖和有效軟體版本說明;

f)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專用檢驗規程。

6.2 執行資料(如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缺陷記錄、裝置動作及異常時的列印報告、檢驗報告和6.1所列的技術檔案等)應由專人管理,並保持齊全、準確。

6.3 執行中的裝置作改進時,應有書面改進方案,按管轄範圍經繼電保護主管機構批准後方允許進行。改進後應做相應的試驗,並及時修改圖樣資料和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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