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機車車輛溜逸管理辦法

2022-05-24 06:24:04 字數 4697 閱讀 152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防止接車輛溜逸,加強防溜工作管理,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調車作業標準》、《機車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凡在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道、專用線、工程線等線路上停留的機車車輛,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車站裝置與線路

第3條車站應設**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

車站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應超過1‰;在地形特別困難的條件下,會讓站、越行站可設在不大於6‰的坡道上,但不應連續設定,並保證列車的起動。

第4條鐵路局應按有關規定對線路平面及縱斷面定期組織複測,裝置管理單位應及時準確將復測資料提供給車務段(車站)、機務段等使用單位。

第5條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保持原有狀態。凡施工、維修等情況引起線路平面或縱斷面變更時,竣工後裝置管理單位應立即複測,並形成完整準確的變更資料,提供車務段(車站)、機務段等使用單位。

第6條銜接車站正線、到髮線的岔線、段管線、貨物線無安全線等隔開裝置時,各鐵路局應制定計畫,予以改造。不具備設定隔開裝置條件時,應安裝防溜脫軌器,有條件的應納入車站連鎖。

第三章防溜裝置和器具

第7條防溜裝置及器具,應制定技術標準。人力制動機、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鐵鞋、防溜枕木、防溜脫軌器、止輪器等防溜裝置、器具必須符合技術標準。

第8條積極研究開發新型防溜裝置及器具,不斷增強防溜設施科技含量。

新研製的防溜裝置及器具,應具備防盜、防漏撤等功能,並通過鐵道部或鐵路局運輸、科技、安全等有關部門審查鑑定合格後,方准使用。

第9條防溜裝置及器具的研製(生產)部門,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其裝置技術資料及使用方法說明書。

第10條車輛部門應保證車輛人力制動機的狀態良好,損壞時要及時維修處理。段修、復修等各類修程後的機車、車輛必須保證人力制動機作用良好。

第11條車站(助理)值班員室、調車組待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線、段管線、貨物線、工程線等有關處所,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足夠數量的防溜器具。

機車、重型軌道車、救援列車、接觸網檢修車、巡檢車、大型養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裝置及各種工程列車,均應配備防溜鐵鞋和人力制動機緊固器各不少於4只。電氣化區段貨運機車,應配備不少於20只人力制動機緊固器。

第四章機車車輛停留及防溜作業限定

第13條列車及機車車輛必須停留在警衝標內方。調車作業中,車輛臨時停在警衝標外方時,一批作業完了後,應立即送入警衝標內方。因特殊情況需在警衝標外方進行裝卸作業時,必須經車站值班員、調車區長准許,在不影響列車到發及調車作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裝卸完了後,應立即送入警衝標內方。

第14條安全線、避難線、機車固定走行線上,禁止停留機車車輛。

正線上不得停留車輛。到發線上停留車輛時,必須經車站值班員准許,在中間站並須取得列車排程員的准許,方可占用。

牽出線、走行線、渡線、道岔聯動區及軌道衡上也不得停留車輛,必須停留時,由《站細》規定。

第15條中間站到髮線停留車輛時,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並加鎖(有軌道電路時除外)。

裝載**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及救援列車必須停在固定的線路上,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並加鎖;臨時停留在公務車線路上的道岔也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並加鎖;集中操縱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進行鎖閉。

第16條禁止溜放的車輛、線路及其他限制:

1、裝有禁止溜放貨物的車輛;

2、非工作機車、動車、軌道起重機、大型養路機械、機械冷藏車、大型凹型車、落下孔車、客車和特種用途車;

3、乘做旅客的車輛及停有該車輛的線路;

4、超過2.5‰坡度的線路(為溜放調車而設的駝峰和牽出線除外)

5、停有正在進行技術檢查、修理、裝卸作業車輛及無人看守道口的線路。

6、停有裝載**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車輛的線路;

7、停留車輛距警衝標的長度,容納不下溜放車輛(應附加安全制動距離)的線路;

8、中間站正線、到髮線及與其銜接而未設隔開裝置的線路;

9、調車組不足3人時,禁止溜放;

10、不准採用牽引溜放法調車。

第17條編組站、區段站在到髮線、調車線以外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不進行調車作業時,應連掛在一起,並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

編組站和區段站的到髮線、調車線是否需要防溜,由鐵路局規定。

第18條中間站停留車輛,無論停留的線路是否有坡道,均連掛在一起,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並以鐵鞋(止輪器)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

一批調車作業中臨時停留的車輛,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止輪。

作業量較大中間站執行上述規定有困難時,由鐵路局規定。

第19條調車作業摘車時,必須連掛妥當,採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開車鉤;掛車時,沒有連掛妥當,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編組站、區段站和較大的中間站執行有有困難時,由鐵路局規定。

第20條轉場及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駝峰、禁溜線、牽出線除外)上調車時,十輛及以下是否需要連線制動軟管及連線制動軟管數量,十一輛及以上必須連線制動軟管的數量,由車站和機務段根據具體情況共同確定,並納入《站細》。

第21條手推調車,須取得調車領導人的同意,人力制動機作用必須良好,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手推調車速度不得超過3km/h。下列情況,禁止手推調車:

1、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確需手推調車時,須經鐵路局批准);

2、遇暴風雨雪或夜間無照明時;

3、接髮列車時,能進入接髮列車進路的線路上無隔開裝置或脫軌器;

4、裝有**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

5、電氣區段,接觸網未停電的線路上,對棚車、敞車類的車輛。

第22條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於10m時,應一度停車,調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第五章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業基本要求

第23條各類機車車輛的防溜措施,均須確認止輪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動或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時,須擰緊制動機;使用鐵鞋(止輪器)防溜時鞋尖(止輪器)應緊貼車輪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時,應在距停留車輛不大於5公尺處放置。

第24條電氣化區段不能採用人力制動機防溜時,應使用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使用的條件和辦法比照人力制動機防溜的規定辦理。

人力制動機故障的車輛或車組不能按規定採取防溜措施時,應與人力制動機作用良好的車輛連掛在一起,禁止單獨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動機故障時,可順延使用下一車輛人力制動機,車組兩端仍須按規定採取防溜措施。

第25條在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不得無動力停留機車車輛(包括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後需分部執行時)。有特殊困難時,由鐵路局規定。

第26條手推調車前,必須事先辦理申請手續。在正線、到髮線及與其銜接而無隔開裝置的線路手推調車時,須經車站值班員准許;其他線路上手推調車時,須經調車領導人准許。

批准人應將手推調車作業計畫(時間、徑路和輛數)傳達給有關人員,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並提前對人力制動機進行試驗。必要時,按規定做好防護。裝卸線內移動車輛時,由貨運人員監督,且每批移動不准超過重車一輛或空車兩輛。

手推調車完了後,應及時將車輛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報告調車領導人。

第27條因車輛進行技術檢查或故障處理等作業,列檢(維修)人員在撤除車站採取的防溜措施前,應根據檢修作業的要求,按規定重新設定防溜措施,技術檢查或故障處理完畢,應及時恢復原防溜措施。

第28條到達列車應使全列自動制動機保持制動狀態後,方可摘開機車。有地面試風裝置的車站,出發列車技檢作業完了,應使全列自動制動機保持制動狀態。

第29條推進車輛執行前須試拉。連續連掛時,可不停車連掛,但要確認連掛狀態,車組間距不超過十車以上時,必須頓鉤或試拉。被連掛車輛距警衝標較近(不足30公尺)時,須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列車編組完了最後一鉤,應進行試拉。

岔線、段管線防溜措施

第30條由車站擔當專用線、段管線取送車作業時,由車站作業人員負責採取防溜措施;一批作業結束,車站作業人員與專用線、段管線制定人員在《防溜交接薄》上辦理防溜互籤後,方准摘開機車。

第31條專用線、段管線內,原則上不准手推調車。確需手推調車時,必須在《運輸安全協議》中明確手推調車申請、批准程式及安全措施。參加推車人員必須熟知有關安全要求及防溜知識,必須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

推車作業完了後,及時向車站匯報停留車位置、防溜措施等情況。

嚴禁使用未經批准的動力裝置移動車輛。

第32條調車作業中,按規定連線車輛制動軟管時,應進行自動制動機簡略試驗,檢查確認制動主管。執行中,機車司機應按規定掌握速度,嚴禁超速行駛。

第33條岔線、段管線調車作業完成後,車站值班員(訊號員)應及時將其與車站正線、到髮線相銜接的道岔開通牽出線、安全線等隔開的位置。

機車停留防溜措施

第34條機車出段(庫)後及執行途中停留時,機車乘務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二人同時離開司機室,並對車列和機車實施制動。不准關閉空氣壓縮機。

第35條機務段內整備線停留的運用機車由到達司機實行單閥制動,機車閘缸壓力不低於300kpa,機車總風缸壓力不低於700 kpa。應將電鑰匙、換向手柄、單閥手柄、車門鑰匙按規定交接保管,鎖好車窗、門,電力機車要降下受電弓。停留時間超過3小時,除單閥實行制動外,由到達司機按規定擰緊人力制動機。

當停留線路的坡度超過2.5‰時,還須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輪下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6條動車組在庫內停留時,防溜工作由整備人員負責,機車制動儲能裝備必須保持良好狀態。前後端司機並各自負責所擔當機車防溜,將鐵鞋內向放置在司機側第2位輪下牢靠固定;動車前,仍由司機負責撤除。

第37條停留的備用機車由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機車,必須連掛在一,對於連掛在一起的多台機車應字兩端接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8條段內機車轉線、移動、調車作業時,整備司機與扳道員到齊後方準作業。單機作業後,整備司機須單閥制動,通知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1 防止機車車輛溜逸管理辦法

根據我廠實際情況有關條款規定說明如下,認真組織學習並遵照執行。一 防溜器具的管理 1 防溜器具的存放地點,明確管理人。2 各型機車及各種自輪運轉裝置均應按部文要求配備防溜鐵鞋和人力制動機緊固器並制定管理辦法。3 對防溜鐵鞋應加強管理,如發現防溜鐵鞋丟失,應立即報告廠保衛處,廠保衛處應予以調查處理。4...

鐵道部防止機車車輛溜逸管理辦法

鐵道部檔案 鐵運 2006 145號 關於印發 防止機車車輛溜逸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鐵路局 為加強機車車輛防溜工作,規範防溜安全管理,現將 防止機車車輛溜逸管理辦法 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2006年8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防止機車車輛溜逸,加強防溜工作管理,根據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鐵路調車作業...

代維機車車載裝置管理辦法

合肥電務段代維機車車載裝置管理辦法 第 條為加強代維機車電務車載裝置管理,確保機車過軌執行安全,根據鐵道部 關於印發 加強合資 地方 專用鐵路機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的通知 鐵運 2007 242 號 和 上海鐵路局代維機車管理辦法 上鐵機發 2008 126號 檔案有關規定,結合本段實際,制定 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