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止機車車輛溜逸管理辦法

2022-07-05 03:57:04 字數 4719 閱讀 7054

根據我廠實際情況有關條款規定說明如下,認真組織學習並遵照執行。

一、 防溜器具的管理:

1、 防溜器具的存放地點,明確管理人。

2、 各型機車及各種自輪運轉裝置均應按部文要求配備防溜鐵鞋和人力制動機緊固器並制定管理辦法。

3、 對防溜鐵鞋應加強管理,如發現防溜鐵鞋丟失,應立即報告廠保衛處,廠保衛處應予以調查處理。

4、 齒輪器的大小規格須符合要求,否則不得使用,規格見附件。

二、 防溜器具的使用

1、 人力制動機緊固器(簡稱「緊固器」)使用時機:當人力制動機鏈條裂斷或電氣化區段不能使用人力制動機時,應使用緊固器。

2、 止輪器使用時機:僅在一批調車作業中,對臨時存放的停留車輛以及分組存放時中間車組防溜時,方可使用止輪器(超過2 .5‰的線路除外)。

特准南昌、福州、廈門、鷹潭站對停留的列車防溜時使用止輪器。

3、 防溜枕木使用時機:僅在盡頭線末端對停留車防溜時使用防溜枕木。

三、 其他事項

1、 除有規定外,防溜措施的採取和撤除工作,各單位要落實具體責任人。車間應根據工務班組提供的線路技術資料,對站內線路超過2.5‰坡道的地點進行現場標記。

2、 工程、大修等部門及企業所屬的車輛必須在站內停留時,應擰緊兩端車輛人力制動機並以防溜鐵鞋牢靠固定,停留車輛採取防溜措施的責任劃分必須在安全協議中明確規定,車站應加強檢查督促。

3、 段管線、專用線,不論線路是否有坡度,停留時間長短,對停留的車輛,均須擰緊兩端人力制動機並以防溜鐵鞋牢靠固定。對專用線,有關站段應與產權單位簽訂防溜協議,明確防溜器具配備、分工和安全職責。

4、 加強防溜工作的自控、互控、他控和聯控。作業前必須準備好足夠的防溜器具,作業中必須嚴控臨時停留車的防溜措施,一批調車作業完畢後,調車指揮人必須親自檢查停留車的防溜措施(親自檢查確有困難時可指派調車組其他人員),並向調車人匯報。防溜情況應在防溜揭示板(薄)上標明。

四、 部文執行中的幾點說明:

1、 第17條,編組站和區段站的到髮線、調車線是否需要防溜,按《行規》第61條第一款執行。

2、 第18條,作業量較大中間站路局界定為配有調機(不包括排程機車)的中間站,執行本條規定有困難時,按《行規》第61條第二款執行。對因裝卸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的中間車組以及兩端車組的中間端仍按《行規》第61條第四款的規定執行。

3、 第19條,不論何種車站,均按本條的規定執行。

4、 第21條,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確需手推調車時,按《行規》第50條第三款第1點執行,並須經運輸處審批。

5、 第25條,執行有特殊困難時,按《行規》第61條第七款執行。

6、 第73條,遇有暴風雨雪等不良天氣時應增設防溜措施,由站段制定具體規定,報主管業務部門審批,並納入《站細》、《段細》。

五、 本通知按鐵道部檔案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實行,《關於重新公布〈車站防溜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南鐵運字〔2006〕20號)、《**鐵道部運輸局〈切實抓好車輛防防溜工作〉的通知》(南鐵運電〔2006〕133號)、《關於車站防溜工作實施辦法的補充通知》(運車〔2006〕24號)同時廢止,其他文電與此有牴觸時,按本文規定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防止機車車輛溜逸,加強防溜工作管理,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調車作業標準》、《機車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凡在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道、專用線、工程線等線路上停留的機車車輛,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車站裝置與線路

第3條車站應設**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

車站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應超過1‰;在地形特別困難的條件下,會讓站、越行站可設在不大於6‰的坡道上,但不應連續設定,並保證列車的起動。

第4條鐵路局應按有關規定對線路平面及縱斷面定期組織複測,裝置管理單位應及時準確將復測資料提供給車務段(車站)、機務段等使用單位。

第5條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保持原有狀態。凡施工、維修等情況引起線路平面或縱斷面更時,竣工後裝置管理單位應立即複測,並形成完整準確的變更資料,提供車務段、機務段等使用單位。

第6條銜接車站正線、到髮線的岔線、段管線、貨物線無安全線等隔開裝置時,各鐵路局應制定計畫,予以改造。不具備設定隔開裝置條件時,應安裝防溜脫軌器,有條件的應納入車站連鎖。

第三章防溜裝置和器具

第7條防溜裝置及器具,應制定技術標準。人力制動機、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鐵鞋、防溜枕木、防溜脫軌器、止輪器等防溜裝置、器具必須符合技術標準。

第8條積極研究開發新型防溜裝置及器具,不斷增強防溜設施科技含量。

新研製的防溜裝置及器具,應具備防盜、防漏撤等功能,並通過鐵道部或鐵路局運輸、科技、安全等有關部門審查簽定合格後,方准使用。

第9條防溜裝置及器具的研製(生產)部門,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其裝置技術資料及使用方法說明書。

第10條車輛部門應保證車輛人力制動機的狀態良好,損壞時要及時維修處理。段修、輔修等各類修程後的機車、車輛必須保證人力制動機作用良好。

第11條車站(助理)值班員室、調車組代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線、段管線、貨物線、工程線等有關處所,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足夠數量的防溜器具。

機車、重型軌道車、救援列車、接觸網檢修車、巡檢車、大型養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裝置及各種工程列車,均應配備防溜鐵鞋和人力制動機緊固器各不少於心不少4只。電氣化區段貨運機車,應配備不少於20只人力制動機緊固器。

第12條編組、區段站駝峰尾部,應根據需要安裝可控停車器或停車頂。盡頭式線路的末端應安裝擋車器(設有盡頭站台時除外)。

第四章機車車輛停留及防溜作業限定

第13條列車及機車車輛必須停在警衝標內方。調車作業中,車輛臨時停在警衝標外方時,一批作業完了後,應立即送入警衝標內方。因特殊情況需在警衝標外方進行裝卸作業時,須經車站值班員、調車區長准許,在不影響列車到發及調車作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裝卸完了後,應立即送入警衝標內方。

第14條安全線、避難線、機車固定走行線上,禁止停留機車車輛。

正線上不得停留車輛。到發線上停留車輛時,須經車站值班員准許,在中間站並須取得列車排程員的准許,方可占用。

牽出線、走行線、渡線、道岔聯動區及軌道衡上也不得停留車輛。必須停留時,由《站細》規定。

第15條中間站到髮線停留車輛時,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並加鎖(有軌道電路時除外)。

裝載**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及救援列車必須停在固定的線路上,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並加鎖;臨時停留公務車線路上的道岔也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並加鎖;集中操縱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進行鎖閉。

第16條禁止溜放的車輛、線路及其他限制:

1、 裝有禁止溜放貨物的車輛;

2、 非工作機車、動車、軌道起重機、大型養路機械、機械冷藏車、大型凹型車、落下孔車、客車和特種用途車;

3、 乘坐旅客的車輛及停有該車輛的線路;

4、 超過2.5‰坡度的線路(為溜放調車而設的駝峰和牽出線除外);

5、 停有正在進行技術檢查、修理裝卸作業車輛及無人看守道口的線路;

6、 停有裝載**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車輛的線路;

7、 停留車輛距警衝標的長度,容納不下溜放車輛(應附加安全制動距離)的線路;

8、 中間站正線、到髮線及與其銜接而未設隔開裝置的線路;

9、 調車組不足3人時,禁止溜放作業;

10、不准採用牽引溜放法調車。

第17條編組站、區段站在到髮線、調車線以外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不進行調車作業時,應連掛在一起,並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

編組站和區段站的到髮線、調車線是否需要防溜,由鐵路局規定。

第18條中間站停留車輛,無論停留的線路是否有坡道,均應連掛在一起,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並以鐵鞋(止輪器)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

一批調車作業中臨時停留的車輛,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止輪。

作業量交大中間站執行上述規定有困難時,有鐵路局規定。

第19條調車作業摘車時,必須停妥,採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開車鉤;掛車時,沒有連掛妥當,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編組站、區段站和較大中間站執行有困難時,有鐵路局規定。

第20條轉場及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駝峰、禁溜線、牽出線除外)上調車時,十輛及以下是否需要鏈結制動軟管及鏈結制動軟管的數量,十一輛及以上必須鏈結制動軟管的數量,由車站和機務段根據具體情況共同確定,並納入《站細》。

第21條手推調車,須取得調車領導人的同意,人力制動機作用必須良好,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受推調車速度不得超過3km/h。下列情況,禁止手推調車;

1、 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確需手推調車時,須經鐵路局批准);

2、 遇暴風雨雪或無照明時;

3、 接髮列車時,能進入接髮列車進路的線路上無隔開裝置或脫軌器。

4、 裝有**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

5、 電氣化區段,接觸網未停電的線路上,對棚車、敞車類的車輛。

第22條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於10m時,應一度停車,調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第五章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業基本要求

第23條各類機車車輛的防溜措施,均須確認止輪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動機或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時,須擰緊制動機;使用鐵鞋(止輪器)防溜時,鞋尖(止輪器)應緊貼車輪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時,應在距停留車輛不大於5公尺處放置。

第24條電氣化區段不能採用人力制動機防溜時,應使用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使用的條件和辦法比照人力制動機防溜的規定辦理。人力制動機故障的車輛或車組不能按規定採取防溜措施時,應與人力制動機作用良好的車輛連掛在一起,禁止單獨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動機故障時,可順延使用下一車輛人力制動機,車組兩端仍須按規定採取防溜措施。

第25條在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不得無動力停留機車車輛(包括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後需分部執行時)。有特殊困難時,由鐵路局規定。

防止機車車輛溜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防止接車輛溜逸,加強防溜工作管理,根據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鐵路調車作業標準 機車操作規程 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2條凡在國家鐵路 合資鐵路 地方鐵路 專用鐵道 專用線 工程線等線路上停留的機車車輛,必須執行本辦法。第二章車站裝置與線路 第3條車站應設 路平道 直線的寬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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