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2022-05-22 01:36:04 字數 475 閱讀 8545

(3)集團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不能作為具體民事活動、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以集團名義進行的具體民事活動、經濟活動,其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是集團總公司(母公司)或成員單位。

(4)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集團規模更大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鑑於各地規定不同,此條件有所變動。目前所知集團最低標準是: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實收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比較

股東 大 會有限責任公司會議 首次會議 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定期會議 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一般一年一次。臨時會議 代表1 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 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以上提議召開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份 定期會議 一年一次。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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