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計畫

2022-05-18 21:16:32 字數 5051 閱讀 8037

梗陽煤業「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計畫

為加強《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為有效防止和杜絕瓦斯及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煤礦安全、高效、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並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安全措施計畫。

一、保障通風系統安全可靠的措施

礦井通風是煤礦五大生產系統重要系統,對全礦井的安全生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保障礦井的通風系統的正常執行,煤礦的安全生產才可以得到保障。本措施如下:

1、煤礦必須在地面安裝兩台同等能力功率相匹配的主要通風機(一台使用、一台備用)。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漏風率不得超過5%。

2、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的連續運轉。

3、裝有主要通風機的風井出口應安裝防爆門,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4、當對主要風機的轉數和葉片進行調整和改變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批准。

5、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再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風機的效能測定和試執行工作,以後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測定。

6、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裝置和設施,並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得下雨正常風量飛40%。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7、嚴禁將主要通風機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有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將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礦排程室匯報以便礦上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8、嚴禁採用區域性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風機使用。

9、礦井在開拓或準備回採時,必須在設計中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制通風設計合理進行風量分配,。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扇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出來。

10、掘進巷道必須採用礦井全風壓或區域性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巖巷和瓦斯湧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採用壓入式,不得採用抽出式。

11、區域性通風機必須設有專人進行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壓入式區域性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公尺。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區域性通風機的吸入量。

回風口間的風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12、必須採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時通風的區域性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13使用區域性通風機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鳳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

只有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公尺範圍內分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區域性通風機。

未述部分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各項規定執行。

二、防治瓦斯煤塵安全措施

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一通三防」的管理規定,礦各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瓦斯及煤塵的防治工作,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

2、加強通風系統的管理工作,做到礦井通風穩定和可靠,風量分配合理,加強通風設施管理,消除不合理的竄風現象對盲巷、廢巷及採空區進行及時封閉。

3、在採掘工作面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制度》,嚴禁空班漏檢,認真執行「一炮三檢查」的安全制度。在瓦斯超限時(且瓦斯濃度達到1%時)立即停止放炮和其他作業,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公尺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

5%時,必須停止工作和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匯報礦有關負責人及時處理。

4、臨時停工地點,不得隨意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定棚欄和示警牌,禁止人員進入工作面。因臨時停電造成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通風機臨時停風,當班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必須立即撤出掘進頭所有施工人員到進風巷內,嚴禁嚴禁將人員撤至回風巷道內。

5、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濃度與全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採區回風系統內必須撤人,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1.

0%時、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恢復區域性通風機向巷道內電氣裝置的供電和採掘區回風流內的供電。

6、必須建立瓦斯及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檢查制度,凡礦入井人員,必須攜帶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員必須攜帶甲烷檢測儀或光學甲烷檢測儀,並且檢查好檢測儀的完好切誤使用損壞資料不准的檢測儀。對於井下的施工地點的瓦斯監控儀探頭,要加以愛護,嚴禁有意損害和破壞,否則將嚴厲進行處理。

7、掘進工作面和炮採工作面,應採取濕眼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炮採工作面在爆破前後,應採用水沖洗煤壁有,以取到降塵和減少煤塵的積聚。

8、及時清理巷道中的浮煤,清理和沖洗沉積煤塵,對大巷應定期進行刷漿

9、在作業工作面地點,需有安設噴霧裝置和水幕,在順槽機頭裝車地點應有噴頭噴水進行降塵。

10、當遇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應及時撤離人員,按避災路線有序的撤離地面。

按避災路線:掘進及回採工作面 2171運輸下山

北翼主運輸大巷副井地面

未述到部分嚴格認真按《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嚴格執行,凡入井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本措施,搞好文明安全生產,做到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嚴格遵守礦有關規章制度和勞動紀紀律。

(1)礦井通風系統必須是乙個安全的、可靠的、完整的、獨立的通風系統。

(2)通風機工作方法採用抽出式。

(3)礦井主要通風機選用足夠能力的礦用防爆抽出式風機。

(4)主要通風機、區域性通風機等通風裝置、設施和通風構築物要按標準安裝好、構築好、維護好,確保其有效性。

(5)風量計算的配風依據要充分,風量計算確定的通風能力要合理;

(6)回採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採用獨立通風,不得採用串聯通風。

(7)在生產過程中,連同採空區的巷道應做到隨採隨閉,杜絕漏風。採區結束後,至多不超過乙個月必須把所有通向採空區的巷道封閉起來。

(8)礦井投入生產後,按分別法計算礦井及各工作面需風量,並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及各工作面產量。

(9)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對採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風地點,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將每次測風結果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並根據測風結果調節風量。

(10)貫通巷道要編制專門安全措施,兩巷道貫通20公尺前,停止乙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貫通時,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風,設定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時,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濃度都在1.

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派專人警戒。貫通後,停止採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復工作。

(11)區域性通風機由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區域性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安裝在進風巷道中,並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公尺;區域性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大於0.15公尺;風筒採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區域性通風機要有可靠供電;嚴禁使用1臺區域性通風機同時向2個以上(含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區域性通風機不得隨意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要撤出人員和切斷電源。

(12)礦井必須有可靠的雙迴路供電,一路斷電即合上另一路開關,以保證井下供電的連續性。

掘進工作面必須雙迴路供電,雙局扇供風(一台工作、一台備用)。

(13)井下通風設施要保持完好,要有專人檢查和維修。井下通風設施的施工質量要滿足有關規定和要求。

(1)從採掘工作、生產管理上採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立即安全地處理好,不留任何隱患。

(2)加大瓦斯積聚地點的風速和風量,按礦總工程師批准的安全措施排放積聚瓦斯。強制沖淡瓦斯到允許濃度後排到回風流中。

(3)切實加強瓦斯排放、巷道貫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貫通要認真編制安全措施並執行有關規定。瓦斯排放採用逐段排放法,嚴格控制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回風系統內停電撤人。

井下盲巷和臨時停風地點設定密閉和柵欄,定期檢測瓦斯和氧氣濃度,並嚴禁任何人違章進入。

(4)區域性通風機恢復通風前,首選檢查瓦斯,當在區域性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公尺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且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方可人工開啟區域性通風機。

(5)回風井中瓦斯濃度超過0.75%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採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0%時,停止用電鑽打眼和切斷機電裝置的電源;爆破地點附近20公尺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公尺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採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

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或因停電、檢修等原因而斷電的電氣裝置,當附近20m內瓦斯濃度降到l.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6)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停風區要切斷電源,設定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排程室報告;停工區瓦斯濃度達到3%,不能立即處理時,在24小時內予以封閉;停風區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時,要有安全措施,必要時應採取封閉抽放瓦斯等措施。

(7)開啟密閉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並報審批同意,要由專職救護隊員開啟密閉。

(8)經常檢修瓦斯抽放系統,保持瓦斯抽放系統的完好,防止瓦斯正壓輸出時,發生瓦斯洩漏。

(9)對沿空掘進巷道、孤島採煤工作面或位於低風壓區的工作面、初次揭露地質構造複雜區域巷道等採掘工作面,實行重點瓦斯管理制度。

(1)建立嚴格的風量、風速、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的檢查制度。瓦檢員、安全員、測風員必須經過縣以上煤炭管理部門的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2)建立礦井安全監測系統,按照規程要求,在採掘工作面配備瓦斯探頭、瓦斯斷電儀和懸掛可攜式瓦斯儀。

(3)配備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4)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採掘隊長、通風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可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可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5)所有採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裝置的設定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

(6)採、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為每班至少3次;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設專人經常檢查,並安設甲烷斷電儀。

(7)瓦斯檢查人員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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