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 審計工作底稿 修訂

2022-05-14 13:27:20 字數 3646 閱讀 6147

附件3: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

——審計工作底稿(修訂)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和範圍,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註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畫、實施的審計程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二)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執行了審計工作。

第五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x號——業務質量控制》的要求,對審計工作底稿實施適當的控制程式,以滿足下列要求:

(一)對審計工作底稿安全保管和保密;

(二)保證審計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1(三)便於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檢索;

(四)按照規定的期限儲存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章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

第六條審計工作底稿可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畫、分析表、問題備忘錄、重大事項摘要、詢證函回函、管理層宣告書、核對表、有關重大事項的往來信件(包括電子郵件),以及對被審計單位檔案記錄的摘要或影印件等。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草稿或財務報表草稿、對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記錄、存在印刷或其他錯誤而修改前的文字,以及重複的檔案記錄等。

第七條對每一具體審計業務,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審計檔案。

第三章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

第一節編制的基本要求

第八條註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得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註冊會計師清楚了解:

(一)按照審計準則實施的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二)實施審計程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

(三)就重大事項得出的結論。

有經驗的註冊會計師,是指對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註冊會計師:

(一)審計過程;

(二)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被審計單位所處的經營環境;

(四)與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相關的會計和審計問題。

第九條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擬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

(二)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作出判斷的範圍;

(四)已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五)已識別的例外事項的性質和範圍;

(六)如果根據已實施的工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能夠得出結論,記錄該結論的必要性;如果根據已實施的工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不能得出結論,記錄不能得出結論的原因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審計方法和工具。

第二節記錄測試的特定專案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第十條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測試的特定專案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第十一條識別特徵是指被測試的專案或事項表現出的徵象或標誌。如在對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訂購單進行細節測試時,註冊會計師可能以訂購單的日期或編號作為測試訂購單的識別特徵。

識別特徵因審計程式的性質和所測試的專案或事項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節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通常包括但不限於:

(一)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二)實施審計程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資訊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三)導致註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審計程式的情形;

(四)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審計事項。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編制重大事項概要,並將其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組成部分,以有效地複核和檢查審計工作底稿,並評

價重大事項的影響。

重大事項概要包括審計過程中識別的重大事項及其如何得到解決,或對其他支援性審計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包括討論的內容、時間和參加人員。

第十五條如果識別出的資訊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在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

記錄如何處理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並不要求註冊會計師保留那些不正確或被取代的記錄。

第四節對替代審計程式的記錄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準則規定的必要程式,以實現審計目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如果確實無法實施某項必要程式,且認為實施替代審計程式能夠實現審計目標,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式及其原因,以及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式如何實現審計目標。

第十七條如果審計準則規定的某項必要程式與特定業務環境或規定的適用前提無關,註冊會計師不必執行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五節編制人員和複核人員

第十八條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一)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

(二)審計工作的複核人員及複核的日期和範圍。

第四章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第十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式的要求,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後60天內。

如果註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工作而未能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外勤工作實質完成後的60天內。如果註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終止後的60天內。

第二十條在審計報告日後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是一項事務性的工作,不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式或得出新的結論。

如果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的變動屬於事務性的,註冊會計師可以作出變動,主要包括:

(一)刪除或廢棄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

(二)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對審計檔案歸整工作的完成核對表簽字認可;

(四)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審計專案組相關成員進行

討論並取得一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一條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後,如果發現有必要完善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不管完善或增加的性質如何,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完善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複核的時間和人員;

(二)完善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理由;

(三)完善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結論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後,註冊會計師不得在規定的儲存期屆滿前刪除或廢棄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儲存10年。

第五章審計報告日後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變動

第二十四條在審計報告日後,如果出現例外情況要求註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式,或導致註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一)遇到的例外情況;

(二)實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式,獲取的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

(三)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變動及其複核的時間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準則第二十四條所稱例外情況,主要是指審計報告日後發現與已審計財務資訊相關且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事實,該事實如果被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獲知,可能影響審計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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