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管理層申明

2022-08-18 11:33:05 字數 1325 閱讀 9495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

——管理層宣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獲取和使用管理層宣告,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獲取適當宣告。

第二章管理層對財務報表責任的認可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管理層認可其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的責任,並且已批准財務報表。

在獲取此類審計證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查閱治理層相關會議紀要、向管理層獲取書面宣告或已簽署的財務報表副本。

第三章將管理層宣告作為審計證據

第五條如果合理預期不存在其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就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向管理層獲取書面宣告。

管理層對其口頭宣告的書面確認可以減少註冊會計師與管理層之間產生誤解的可能性。

第六條註冊會計師要求管理層提供的書面宣告可僅限於單獨或彙總起來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必要時,註冊會計師應將對宣告事項重要性的理解告知管理層。

第七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向管理層獲取書面宣告:

(一)管理層認可其設計和實施內部控制以防止或發現並糾正錯報的責任;

(二)管理層認為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未更正錯報,無論是單獨還是彙總起來考慮,對財務報表整體均不具有重大影響。

未更正錯報專案的概要應當包含在書面宣告中或附於書面宣告後。

第八條當管理層宣告的事項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式:

(一)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獲取佐證證據;

(二)評價管理層宣告是否合理並與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包括其他宣告)一致;

(三)考慮作出宣告的人員是否熟知所宣告的事項。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不應以管理層宣告替代能夠合理預期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

如果不能獲取對財務報表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這些證據預期是可以獲取的,即使已收到管理層就這些事項作出的宣告,註冊會計師仍應將其視為審計範圍受到限制。

第十條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除通過詢問外,預期不能獲取其他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獲取書面宣告。

第十一條如果管理層的某項宣告與其他審計證據相矛盾,註冊會計師應當調查這種情況。必要時,重新考慮管理層作出的其他宣告的可靠性。

第四章對管理層宣告的記錄

第十二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將獲取的管理層宣告作為審計證據,並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三條管理層宣告包括書面宣告和口頭宣告。書面宣告作為審計證據通常比口頭宣告可靠。

書面宣告可採取下列形式:

(一)管理層宣告書;

(二)註冊會計師提供的列示其對管理層宣告的理解並經管理層確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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