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煤炭工業小型煤礦設計規範

2022-05-04 22:30:05 字數 3569 閱讀 6055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發展煤炭工業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範小型礦井建設標準,提高採掘機械化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和資源合理開採,促進小型礦井有序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設計生產能力為30-300kt/a的新建、改建、擴建小型礦井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礦井設計。

1.0.3 小型礦井必須按照國家批准的礦區總體規劃,並持有國體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進行設計;小型礦井的開發建設不得對鄰近礦井,特別是大、中型礦井構成安全隱患;大、中型礦井井田內不得規劃設計小型礦井。

1.0.4 小型礦井設計,必須堅持基本建設程式,應有批准的井田地質勘查報告。

1.0.5 小型礦井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煤礦安全條例、規程和規定,建立和設定完善的安全設施及防護手段,為消除安全隱患、改善作業環境、減少職業病發生創造條件。

1.0.6 小型礦井設計應體現集中化、正規化、機械化和技術經濟合理化的原則,因地制宜地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推行科學管理。

1.0.7 小型礦井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1.1 小型礦井預可行性研究應根據批准的井田詳查或勘探地質報告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應根據批准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詳查(最終)地質報告進行,且必須對勘探程度、資源可靠性、開採條件及其經濟意義等作出評價。

設計生產能力60kt/a及以下礦井,當地質構造特別複雜,不能提供井田勘探或井田詳查(最終)地質報告時,應根據有資質的地質勘察單位提供並經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或備案的地質勘察報告進行設計。

2.1.2 小型礦井設計應根據探明的、控制的、推斷的資源量,按國家現行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及《煤、泥炭地質勘察規範》dz/t0215劃分礦井資源/儲量型別,計算礦井地質資源量、礦井工業資源/儲量、礦井設計資源/儲量和礦井設計可採儲量。劃分礦井資源/儲量型別及計算礦井資源/儲量的具體規定見本規範附錄a、附錄b、附錄c。

2.1.3 礦井資源/儲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算礦井設計資源/儲量時,應從工業資源/儲量中減去斷層、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築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會和環保等因素不得開採的煤量;計算設計可採儲量時,應從設計資源/儲量中減去工業場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護煤柱煤量和開採損失煤量:

2 其煤柱留設要求及計算方法,必須符合現行《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於壓煤開採規程》的有關規定。

2.1.4 礦井開採回採率,應符合下列規程:

1 厚煤層不應小於75%

2 中煤層厚不應小於80%

3 薄煤層厚不應小於85%

2.2.1 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根據資源條件、外部條件、技術裝備水平、國家或地區對煤炭的需求及經濟效益等因素,通過多方案比較後確定。

2.2.2 小型煤礦設計生產能力應劃分為300、210、150、90、60、30kt/a.

2.2.3 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每天淨提公升時間16h計算。

2.2.4 礦井設計服務年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建礦井服務年限,不宜小於表2.2.4的規定;

表2。2。4 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及服務年限

2 擴建礦井,擴建後的礦井設計服務年限可適當縮短,但不低於同型別新建礦井設計服務年限的50%。

2.2.5 計算礦井設計服務年限時,按資源條件儲量備用係數宜採用1.3~1.5。

3.1.1 井田開拓方式應根據井田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地形地貌與沖積層厚度、裝備水平、地面外部條件等因素,經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後確定。

3.1.2 當煤層賦存條件、地形條件適宜平硐開拓時,應優先採用平硐開拓方式。

3.1.3 當煤層賦存條件適宜、表土層較薄、水文地質條件簡單,或表土層雖較厚井筒不需特殊方法施工的緩傾斜、傾斜煤層,宜採用斜井開拓方式。急傾斜煤層條件適宜時,也可採用斜井開拓方式。

3.1.4 當煤層賦存較深、表土層較厚、水文地質條件較複雜、井筒需採用特殊方法施工,或需用多水平開採急傾斜煤層時,宜採用立井開拓方式。

3.1.5 當採用單一開拓方式技術經濟不合理時,可採用綜合開拓方式。

3.1.6 每乙個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井筒。當設兩個井筒時,其中1個井筒宜為混合提公升井兼作入風和安全出口,1個為回風井兼作安全出口。

3.1.7 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3.1.8 高瓦斯、有煤或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必須設專用回風井。

3.2.1 井口和工業場地的位置選擇,應統籌兼顧下列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1 有利於第一水平開採,並應兼顧其它水平;有利於井底車場布置和主要運輸大巷位置的選擇;有利於簡化礦井開拓系統、減少初期井巷工程量。

2 有利於首採區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富煤塊段,首採區盡量避開村莊下壓煤。

3 井筒應盡量避開厚表土層、厚含水層、斷層破碎帶、軟弱岩層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不應穿過採空區

4 不佔良田、少佔耕地,少壓煤,並距電源,水源,鐵路、公路較近。

5 工業場地應具有較好的工程地質條件,避開法定文物古蹟、風景區、內澇低窪地和採空區,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災害威脅。

3.2.2 風井井口位置的選擇,應在滿足通風要求的前提下,與提公升井筒的貫通距離短,並應盡量應用各種煤柱。有條件時,風井井口也可以布置在煤層露頭以外。

3.2.3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險和嚴重衝擊地壓的煤層中。

3.2.4 主要大巷位置應貫徹多掘煤巷,少掘巖巷的原則。當煤層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無沖積地壓,煤層頂、底板圍岩較穩定且含水量較少,或易自然、高瓦斯煤層採取安全措施後,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時,主要運輸大巷及回風大巷宜布置在煤層中。

3.2.5 礦井開採水平劃分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開採技術及裝備水平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開採緩傾斜煤層時,一般以乙個水平開採為宜;開採近水平多煤層,當煤層間距較大時,可分煤層多水平開採;開採傾斜和急傾斜煤層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經綜合分析比較後確定。

3.3.1 採區化分應符合下列原則;

1 採區走向長度應根據井田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開採機械化水平、採區儲量、採區生產能力、採區接續關係及巷道維護等因素綜合確定。

2 當井田內有對採區巷道布置回採影響較大的斷層和褶曲構造時,宜以其斷層和褶曲軸部作為採區劃分的自然邊界。

3 井田內小斷層較多,當採區劃分避不開時,應避免工作面回採方向和斷層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4 有條件時布置**採區。當適宜時,可按片盤斜井布置。

3.3.2 礦井同時生產的採區和工作面個數,應根據採區地質條件、煤層產出能力、採掘機械化程度等因素確定。礦井同時生產的採區和工作面不宜超過2個,有條件的礦井,應實行一井一面集中生產。

3.3.3 採區開採順序,應採用先進後遠、逐步向井田邊界擴充套件的前進式開採。

3.3.4 煤層開採順序,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開採技術條件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近距離煤層開採順序,應先採上層、後採下層的下行式開採;煤層層間距離大,開採下部煤層部影響上部煤層完整性,開採下層技術經濟合理時,也可採用先採下層、後採上層的上行式開採。

2 開採有煤於瓦斯突出煤層時,應先開採保護層。

3.3.5 當煤層賦存和開採技術條件適宜時,採區上、下山宜布置在煤層中。

3.3.6 瓦斯、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採區,開採容易自然煤層採區,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聯合布置的採區,均必須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設定專用回風巷。採區近、回風巷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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