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規劃編制導則06新版

2022-05-03 18:42:02 字數 4489 閱讀 7819

村莊規劃編制導則(試行)

第一部分縣(市、區)域村莊布點規劃導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縣(市、區)域村莊布點規劃的編制,提高規劃編制質量,特制定《村莊布點規劃導則》(以下簡稱《導則》)。

第二條縣(市、區)域村莊布點規劃(以下簡稱村莊布點規劃)的任務是在鄉鎮域村鎮體系規劃或村莊布點規劃基礎上,對縣(市、區)域各鄉鎮和村莊建設進行綜合布局與規劃協調,統籌安排各類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

村莊布點規劃是縣(市、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深化和具體化。

第三條本《導則》適用於縣級人民**所在地鎮及以上城市的總體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以外區域的村莊布點規劃。縣級人民**所在地鎮及以上城市的總體規劃用地範圍以內的村莊,也要按照城鎮總體規劃要求做好居民點布局規劃。

第四條村莊布點規劃指導思想:

1、編制村莊布點規劃,要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

2、編制村莊布點規劃要與省域、縣(市、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統籌規劃城鄉發展空間。城市擴張、產業園區建設、交通通道、區域基礎設施建設、景觀和生態環境保護等需要對村莊建設進行控制的區域內,規劃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莊建設點;

3、編制村莊布點規劃要與村莊規模調整工作緊密結合,按照因地制宜、規模適度,有利於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方便農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的要求,制定規劃方案。布點規劃要切忌不切實際,盲目求大,過分集中而造成農民群眾生產生活不便,也要避免遷就現狀布局過於分散;

4、編制村莊布點規劃要與當地的「欠發達鄉鎮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脫貧緊密相結合。對於哪些地處高山,交通不便,水電等基礎設施難以配套,生存環境惡劣,缺乏致富門路的村莊,要根據「欠發達鄉鎮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脫貧要求,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搬遷;

5、編制村莊布點規劃要與防洪等其它自然災害防治規劃相銜接。現狀已有的易受自然災害侵襲的村莊,要規劃予以搬遷。新建村莊不得在存在自然災害隱患的地段內選址;

6、編制村莊布點規劃要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設施的建設,努力提高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設施共建共享水平;

7、編制村莊布點規劃要與縣(市、區)域交通、水利等專業規劃相銜接,與「鄉村康莊」工程、「萬里清水河道工程」、「萬里綠色通道」工程計畫相銜接,努力改善村莊的交通條件和水環境質量。

第五條村莊布點規劃分近期規劃和遠期規劃兩個階段,規劃期限與縣(市、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致,一般為十——二十年,其中近期規劃為五年左右。

第六條村莊布點規劃的編制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範。

第七條村莊布點規劃應由具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組織編制。

第八條村莊布點規劃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規劃文字:表達規劃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範、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

圖紙:用影象表達現狀和規劃內容,規劃圖紙應繪製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註圖名、比例尺、圖例、繪製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文字一致。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彙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字。

第二章布點規劃

第九條編制村莊布點規劃必須對區域內的村莊現狀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作好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十條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地理位置、地形、區位、地貌、水文、氣象、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重要地質災害的評估等資料;

2、行政管轄範圍、行政區劃、行政組織機構等資料;

3、人口和勞動力資料;

4、礦產、農業、林業、水利、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等資料;

5、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和區域基礎設施資料;

6、第一、第二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資料;

7、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發展資料;

8、生態環境質量資料;

9、建制鎮、集鎮、村莊性質、職能型別資料;

10、建制鎮、集鎮、村莊規模、等級資料;

11、建制鎮、集鎮、村莊分布資料;

12、城市化發展資料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

13、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4、符合規劃編制要求的地形圖資料。

第十一條編制村莊布點規劃應對村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優勢和制約因素、建設條件進行研究分析,綜合評價縣(市、區)域村莊發展的條件、優勢和主要問題。通過對影響村莊發展的條件的評價,對村莊發展的潛力與優劣做出判斷,為確定村莊布點提供依據。主要內容包括:

1、經濟發展對村莊分布的影響分析;

2、人口發展和勞動力就業分析;

3、村莊經濟社會發展的分析;

4、區位與交通條件的分析

5、基礎設施、社會服務設施和防災抗災能力的分析;

6、土地利用、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風景旅遊、歷史文化遺產等對村莊發展的影響分析;

7、主要村莊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分析。

第十二條依據縣(市、區)域城鎮體系規劃**鎮(鄉)域、村莊人口發展規模

村莊人口規模應與農業生產特點、耕作半徑相適應。按先中心村後基層村的順序確定,綜合考慮耕地資源、生產工具、機械化程度、產業型別、人口密度、耕地經營規模、公共服務設施專案配置等因素。

村莊人口規模大小按村莊職能等級的高低對應分布。

村莊人口規模的確定應與村莊重組、撤併的程序和潛在的發展能力相適應。

第十三條確定村莊的職能分工、等級結構

基層村、中心村一般是村民委員會所在地,設有簡單的生活服務設施;集鎮一般是鄉人民**所在地,設有基本的生活服務設施和部分公共設施。

村莊的職能主要包括職能等級的劃分、職能型別的確定與分布、職能的分工與組織等。

1、職能型別:

集鎮具有工業、交通、金融、**、商業、農業服務、旅遊等職能和基層村、中心村的職能;

基層村、中心村有林業、牧業、種植業、漁業、養殖業和傳統手工業、農產品初加工業、採礦業、旅遊業等職能。

2、職能等級:

按《村鎮規劃標準》將村莊分為基層村、中心村、集鎮等三個職能等級,其中的集鎮是指鄉域或城鎮片區的中心。

第十四條確定村莊的空間布局

1、確定村莊布點規劃的目標

根據村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優勢和制約因素,以縣(市、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為依據,確定村莊發展和布局的近遠期目標。

2、空間布局

村莊布點規劃應以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以所在城鎮為中心,對村莊進行合理布局,並對主要建設專案進行綜合部署。

(1)空間結構規劃的確定

空間結構規劃的基本內容:

——分析現狀區域內村莊空間分布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

——分析村莊空間分布結構的影響因素;

——根據村莊發展條件綜合評價村莊空間結構的地理環境特徵;

——確定村莊發展空間分布方向、村鎮組合形態的發展變化趨勢;

——確定不同區域、不同等級村莊發展的空間軸線和發展框架;

——結合村莊職能結構和規模結構,進行發展策略的歸類,確定村莊發展型別。

(2)集鎮和中心村確定的原則

——發展條件好的村莊;

——原鄉**所在地或是某一片區中心;

——與鎮區和其它中心村有合理的間距,服務半徑適宜;

——具有發展潛力和優勢;有適宜的人口規模和經濟規模。

(3)根據各縣(市)的地理位置、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將縣域分為以下幾種型別的區域:

——山區、丘陵、平原地區;

——經濟發達地區、經濟中等發達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

——交通沿線地區、非交通沿線地區;

——人口高密度地區、人口中密度地區、人口低密度地區。

宜根據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村莊發展的戰略和布局結構。

(4)村莊空間布局可分為撤併、遷移新建、控制發展、聚集發展等四種基本型別。

——確定撤併、遷移新建、控制發展、聚集發展等不同型別村莊的基本標準。

——對村莊進行分析研究和評價,確定撤併、遷移新建、控制發展、聚集發展等不同型別村莊。

(5)遷移新建村莊的基本條件與原則

遷移新建村莊的基本條件:

——有必要的村莊建設用地

——有基本農田和農業產業支撐

——有第

二、第三產業提供的就業機會

——有必要的工程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

——有發展前景

遷移新建村莊的原則:

——經濟主導與長遠規劃

——方便管理與因地制宜

——村民團結與保持穩定

——區位相鄰與精簡高效

(6)遷移新建村莊流向:

——發展條件差的村莊向發展條件好的村莊集聚

——無發展潛力的村莊向有發展潛力的村莊集聚

——偏遠山區村莊向鎮區或平原中心村遷移

——受水利工程建設影響的村莊向鎮區或中心村遷移

——沿河沿路分散的村莊向中心村集聚

——受地質災害或其它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村莊向自然條件良好地區遷移

(7)村莊撤併的基本條件:

——人口規模過小,沒有基本農田和農業產業支撐

——不通公路或缺乏基本的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

——處在文物古蹟、水源地、生態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滯洪、蓄洪區、交通和工程管線保護區域、地質災害或自然災害易侵襲地區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範圍用地內,村莊發展受到制約的

——生態環境惡劣、沒有發展潛力的村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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