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生產方案編制導則

2021-10-29 16:54:00 字數 3976 閱讀 6591

內蒙古匯能集團新聯煤焦

安全試車檢查報告

編制說明:

為加強全區新建、改建、擴建化工裝置試車環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內蒙古自治區安監局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總結並吸取了近年來區內外化工裝置試車工作經驗,借鑑原化學工業部、山東省、中國石油化工股份****的有關規定,制訂了《內蒙古在自治區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範(試行)》。本規範共分七章,主要內容有:總則、生產準備、預試車、化工投料試車、停車、生產考核、附則及六個附件和兩個附錄。

本規範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明確規定了化工裝置生產準備工作的主要程式和內容要求,試車前必須具備的條件,試車的基本程式,試車應達到的標準要求等,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化工裝置的安全試車工作。各有關單位在執行本規範時,應認真總結試車工作經驗和遇到的問題,以便進一步修訂完善本規範。

第一章總則4

第二章生產準備

第一節一般規定5

第二節組織準備7

第三節人員準備8

第四節技術準備10

第五節安全準備14

第六節物資及外部條件準備17

第七節營銷及產品儲運準備19

第八節其它準備20

第三章預試車

第一節一般規定22

第二節單機試車24

第三節工程中間交接26

第四節聯動試車28

第四章化工投料試車

第一節試車條件30

第二節試車方案及標準30

第三節倒開車33

第四節試車隊伍33

第五章停車

第一節常規停車34

第二節緊急停車36

第六章生產考核

第一節試車總結38

第二節穩定執行考驗39

第三節生產考核40

第七章附則42

附件:1、《生產準備工作綱要》編制提綱45

2、《總體試車方案》編制提綱50

3、預試車安全操作要點54

4、化工投料試車應具備的條件72

5、聘請技術顧問和開車人員管理辦法80

6、化工裝置安全試車流程圖82

附錄:1、用詞說明83

2、參考資料8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指導化工裝置的試車工作,保證化工裝置順利開車和安全、穩定、持續運轉,實現合理工期,達到設計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安全標準,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化工裝置的試車工作應遵守本規範;小型化工裝置執行本規範時,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簡化有關的試車程式和內容要求。

長週期停車、安全條件發生變化的在役化工裝置的開車工作,應參照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醫藥、輕工、冶金、建材等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的試車工作,可參照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成套引進化工裝置可按該裝置合同規定的試車標準執行,但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要求。

第三條化工裝置試車分為四個階段,即試車前的生產準備階段、預試車階段、化工投料試車階段、生產考核階段。從預試車開始,每個階段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標準要求,方可進入下乙個階段。

第四條化工裝置試車及各項生產準備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工作必須貫穿試車的全過程。

第五條化工裝置試車工作應遵循「單機試車要早,吹掃氣密要嚴,聯動試車要全,投料試車要穩,試車方案要優,試車成本要低」的原則,做到安全穩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條建設(生產)單位,應負責化工工程專案建設期間的資金籌集、組織建設或檢維修、生產準備、試車、生產考核等各項工作。化工投料試車的組織和指揮、生產考核工作的組織必須由建設(生產)單位負責。

第七條化工裝置試車前,建設(生產)單位應將試車日期、內容、採取的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組織、設施等事項書面報告當地安監部門;屬於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的,應按《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規定,編制試生產(使用)方案並報安監部門備案。

第二章生產準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八條生產準備工作應從化工建設專案審批(核准、備案)後開始。建設(生產)單位應將生產準備工作納入專案建設的總體統籌計畫,及早組織生產準備部門及聘請設計、施工、監理、生產、安全方面的專家,參與編制化工專案建設統籌計畫,參與工程專案的設計審查及設計變更、非標裝置監造、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建設排程等工作,辦理技術交底、中間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續,並編制《生產準備工作綱要》(詳見附件1:《生產準備工作綱要》編制提綱)。

第九條生產準備工作中必須嚴格檢查和確認以下條件:

1、建設專案採用的生產工藝、技術必須成熟、安全可靠。

2、建設專案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3、建設專案使用的裝置、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確保質量合格。

4、建設專案在施工安裝過程中,必須加強施工質量控制,進行化工專業工程質量監督。

5、安全、環保、職業衛生等設施必須和主體裝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符合相關要求,經相關檢驗測試合格並滿足試車需要。

6、所有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必須經法定檢測檢驗合格,依法取得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否則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7、化工裝置必須按照施工及驗收規範規定的專案進行檢驗,現場製作的大型儲罐應進行強度試驗,符合相應規範標準的要求,並有合格的質量證明書。

第十條化工投料試車前,建設(生產)單位必須按照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計畫的要求,完成全部生產準備工作。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制定試車方案,嚴格按試車方案和有關規範、標準組織試生產。?

第二節組織準備

第十一條化工建設專案審批(核准、備案)後,建設(生產)單位應及早組建生產準備及試車的領導和工作機構,根據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按照「精簡、統

一、效能」的原則,統一組織和指揮化工裝置生產準備及試車等工作。避免因生產準備工作的延誤影響試車工作。

第十二條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督導化工裝置生產準備和試車工作,其負責人應由建設(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包括主管生產、技術、安全、環保、工程建設、裝置動力、物資採購、產品銷售和後勤服務等工作的有關負責人;必要時,還應吸收設計、施工、監理、裝置製造等單位的有關人員以及同型別企業的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三條工作機構應根據化工裝置的生產原理、工藝流程和裝置組成,分專業或單元系統成立工程技術、安全管理、現場管理和服務保障等方面的若干個工作組,具體設定和職責分工可根據實際確定。各工作組負責人應由建設(生產)單位的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包括各相關專業的骨幹人員。

第十四條化工裝置試車前,建設(生產)單位應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試車指揮機構及相關制度;生產排程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原材料**及產品貯運銷售管理制度;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生產班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級職能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交**制、巡迴檢查制、裝置維護保養制、質量負責制、崗位練兵制、班組經濟核算制等);企業人力資源、財務、檔案、預算、質量、成本、後勤等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三節人員準備

第十五條建設(生產)單位應根據設計檔案規定的生產定員,編制具體定員方案和人員配備計畫,遵循「按崗定職、按職進人、全員培訓、嚴格考核」的原則,有計畫的配備和培訓人員。

第十六條人員配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生產技術骨幹人員,要有豐富的生產實踐和工程建設經驗;主要生產技術骨幹應在建設專案籌建時到位,參加技術談判、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生產準備等工作。

2、主要崗位的操作、分析、維修等技能操作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在預試車階段到位。

3、人員配備應注意年齡結構、文化層次、技術和技能等級的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崗位工作過的人員應達到專案定員的四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條人員培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設(生產)單位應根據化工裝置生產特點和從業人員的知識、技能水平,制定全員培訓計畫,以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為重點,分級、分類、分期、分批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2、生產指揮人員及工藝技術骨幹、生產班組長和主要崗位操作人員,應經過至少四個階段的培訓,以便熟悉開停車、正常操作、異常情況處置、事故處理等全過程,掌握上下崗位、前後工序、裝置內外的相互影響關係;四個階段培訓的全過程要始終貫穿安全培訓;機、電、儀修人員掌握裝置檢修、維護保養技能,熟悉安裝除錯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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