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路基大維修規則2019版

2022-05-02 22:27:06 字數 2905 閱讀 3499

鐵道部檔案

鐵運[2008]96號

關於重新印發《鐵路路基大維修規則》的通知

近年來,隨著鐵路提速和過載的不斷發展,我國鐵路的運營條件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特別是第六次大面積提速調圖後,既有線最高時速達到了250公里,在建的客運專線將達到時速350 公里,而現行的《鐵路路基大修維修規則》缺少路基做為結構物方面的內容,已不適應鐵路運輸的發展要求,需進行修改完善。現將修訂後的《鐵路路基大維修規則》予以發布(另發單行本),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鐵道部原發《鐵路路基大修維修規則》(鐵運〔1999〕146號)同時廢止。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附件:1. 路基維修年度計畫表

2. 路基維修月工作量調整及計畫表

3. 路基維修作業工作日誌

4. 巡守組小補修計畫及完成表

5. 全年分季(季分月)路基維修計畫及完成表

6. 路基重點病害登記薄

7. 路基維修驗收證

8. 路基保養質量評定記錄表和彙總表(表8-1~5)

9. 路基大修工程申請彙總表(表9-1~2)

10. 工程設計變更單

11. 隱蔽工程驗收證

12. 路基大修工程竣工驗收證

13. 路基裝置狀態檢查評定彙總表

14. 既有線路基病害的分類及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鐵路路基是軌道的基礎,是重要的土工結構物。為加強路基修理工作,提高裝置抵禦災害和適應運輸的能力,保持線路穩定,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特制定本規則。

第1.0.2條路基裝置修理分為路基大修和路基維修,其基本任務是:

一、經常保持路基本體及其排水、防護、加固等裝置的完好狀態,延長裝置使用壽命。

二、及時整治路基病害,預防病害的發生和發展。

三、有計畫地改善路基裝置狀態,不斷提高路基整體強度。

第1.0.3條路基維修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檢修並重,綜合整治,排水第一」的原則,做到綜合維修、小型病害整治與經常保養相結合,應重視檢查和巡守工作,對路基病害應治早、治小,防患於未然。

第1.0.4條路基大修工作應根據路基裝置的技術狀態和病害情況,按輕重緩急合理安排修理和病害整治。

第1.0.5條必須建立健全各級路基大修、維修工作的專職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年度預算安排額度內,安排足夠的路基大修、維修費用,加強管理,確保路基修理工作正常進行。

第1.0.6條路基大修、維修工作應採用資訊化管理技術,積極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及先進的檢測手段,努力發展機械化,提高作業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1.0.7條應建立健全路基檢定制度及機構,對路基裝置的穩定性、強度、剛度、承載力等指標進行檢測,掌握路基裝置技術狀態。

第1.0.8條本規則中「工務段」是指工務裝置管理單位。

第1.0.9條本規則適用於線路允許速度200km/h及以下的標準軌距既有鐵路。

第1.0.10條路基裝置修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鐵路局可根據需要自行規定,並報鐵道部備案。

第二章基本技術要求

第2.0.1條鐵路路基裝置應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國家及鐵道部有關規範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路基裝置,應根據其運營條件與技術狀態有計畫地進行改造。

第2.0.2條區間路基面寬度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直線地段標準路基面寬度見表2.0.2-1。

直線地段標準路基面寬度(m表2.0.2-1

5. 單線路塹自線路中心沿軌枕底面水平至路塹邊坡的距離,一邊不應小於3.5m(曲線地段係指曲線外側);雙線路塹兩邊均不應小於3.5m。

二、區間單、雙線曲線地段的路基面寬度,應在曲線外側按表2.0.2—2所列加寬值加寬,加寬值應在緩和曲線範圍內遞減。

注:無縫線路r<800m、有縫線路r<600m的曲線外側路基面應在表2.0.2-2加寬基礎上增加0.1m。

第2.0.3條路肩應經常保持乾燥、平整、無大草,並能及時疏幹道床底部積水。如需加寬加高路肩時,其斷面尺寸應根據計算確定,並保證路基穩定、路基面及基床橫向排水暢通。

按照標準路基面寬度,線路允許速度為160 km/h及以下的區間鐵路路堤地段的路肩寬度不應小於0.8m,路塹地段不應小於0.6m,電氣化鐵路、無縫線路和機械化維修作業地段,有條件者路肩寬度可加寬至1 m;線路允許速度為200 km/h的區間鐵路路肩寬度應不小於1 m。

當路肩加寬大於1.5m時,應報上級部門審核。

1既有線路基基床強度標準表2.0.5

路基基床發生翻漿冒泥、下沉外擠等病害時,應首先採取引排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工程措施(如削平路肩、加深側溝、埋設滲水管、鑽洩水孔等),疏幹基床土體。同時根據病害程度、基床土質及其密實度、排水條件、加固材料**等,可選擇採用墊砂層、換填或改良基床土、鋪設土工合成材料、復合地基加固等措施進行綜合整治,以提高基床的強度與承載能力。工程處理後的基床表層頂面(或當基床表層為滲水料時的基床底層頂面)應設單側或雙側不緩於4%的橫向排水坡。

粉土地基鐵跨公平改立工程兩側路基發生陷穴,應通過對基床進行鑽孔注漿填充空洞,有條件時在路基兩側採用粉噴樁形成隔水帷幕等措施,結合立交橋排水系統改造進行整治。

新建、改建或擴建路基排水設施,應著重做好如下幾個方面:

一、保證排水設施有足夠的過水能力。一般情況下,水溝底寬不應小於0.4m、溝深不應小於0.

6 m(乾旱少雨地區或硬質岩石路塹可減少至0.4 m);土質路塹基床表層換填滲水料後,側溝的溝底標高應低於換填層底面至少0.2m,內側溝幫應適當加強,防止列車動應力擠壞側溝。

當匯水面積較大,水溝橫斷面需按流量進行設計時,洪水頻率應不低於1/50,溝頂標高高出設計水位標高至少0.2m。

二、設定排水設施的出口時,應保證將流水引排至路基以外,並防止水流沖刷路基。地面排水裝置的溝底縱坡一般不應小於2‰,地表平坦或反坡排水地段,在困難情況下可減小至1‰。土質、軟質巖、強風化或全風化的硬質岩石等地段易造成水溝沖刷或滲漏的側溝、天溝、吊溝及截水溝,應進行加固。

三、在地下水發育對路基有危害的地段,應根據地下水埋藏深度與含水層具體情況設定明溝、排水槽、滲水暗溝、邊坡(支撐)滲溝、滲水隧洞、滲井、滲管或仰斜式鑽孔等地下排水設施,以疏幹路基土體。

路基大維修規則 簽發稿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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