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橋梁荷載試驗管理暫行辦法

2022-04-21 17:35:09 字數 2410 閱讀 6289

第一條為測試城市橋梁結構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結構受力效能,確保城市橋梁工程的質量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有關規章、技術標準及規範,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各類橋梁,包括跨越河流、溝谷、管線及其它構築物並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常規橋梁、高架橋、軌道交通架空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和房屋建築結構上設立車行通道的工程等構築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荷載試驗,是指在城市橋梁竣工驗收前,通過對橋梁結構物直接載入並進行有關測試、記錄與分析工作,以達到了解橋梁結構在試驗荷載作用下的實際工作狀態,進而評定橋梁結構施工質量和使用狀況,為竣工驗收提供科學依據的檢驗測試活動,包括試驗準備、現場試驗、對試驗結果分析整理等一系列工作內容。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橋梁荷載試驗。

第五條城市橋梁荷載試驗管理除應執行本辦法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城市橋梁完工後應進行橋梁荷載試驗,荷載試驗結論應反映橋梁是否符合設計及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荷載試驗報告應作為城市橋梁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城市橋梁荷載試驗按設計要求執行,設計無明確要求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下城市橋梁應進行靜力荷載試驗:

1、跨徑≥40m的各類拱式橋;

2、跨徑≥30m或總長≥200m的各類梁式橋;

3、跨徑≥35m的鋼筋混凝土和跨徑≥30m的鋼結構及懸索結構的人行天橋;

4、跨徑≥30m的連續梁高架橋、匝道橋或跨徑≥35m且跨數≥3跨的簡支梁高架橋、跨線橋;

5、跨徑≥20m的軌道交通架空橋;

6、房屋建築結構設立車行通道的部分。

(二)跨徑≥100m的各類特大型城市橋梁,或設計安全等級高的大、中型城市橋梁(跨徑≥40m),以及在房屋建築結構上設立車行通道的部分(單跨跨度≥20m),除應進行靜載試驗外還應進行動載試驗,作為靜載試驗的補充驗證。

(三)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的,或確定有科研性質的,或對設計或施工質量有懷疑的城市橋梁,應由建設、設計、監控、監理等單位研究提出符合實際的靜、動載試驗要求。

第八條荷載試驗各單位的職責。

建設單位應按照橋梁結構型別、規模和標段的劃分情況負責統一組織城市橋梁荷載試驗工作。設計單位應提出荷載試驗效率、動力係數等技術指標和相關引數。檢測試驗單位應提交檢測試驗方案,並經建設、監理、設計單位會審同意後實施,並及時提交正式荷載試驗報告。

監理單位在荷載試驗實施中應進行旁站監理。施工單位應向檢測試驗單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並做好荷載試驗期間的配合協助工作。

第九條承擔荷載試驗的檢測試驗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資質,檢測專案負責人應有10年以上橋梁專業工作經歷,具備高階技術職稱,從事過橋梁結構設計,主要檢測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橋梁專業工作經歷和中級工程技術職稱,荷載試驗儀器、試驗車輛、載入裝置、人員數量等應滿足橋梁荷載試驗的要求。

第十條荷載試驗方案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試驗目的以及測量要求;

(二)測試內容;

(三)載入方法及測量方法;

(四)試驗程式及試驗進度;

(五)試驗人員的組織和分工;

(六)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進行荷載試驗前委託方必須與檢測試驗單位簽定正式委託合同。合同應明確試驗目的、任務、試驗報告要求等內容。

第十二條試驗專案及試驗橋跨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監理單位一起研究決定。

選擇檢測橋跨應有代表性,應綜合考慮選取計算受力最不利或施工質量有懷疑的部位,通過檢測應能全面反映橋梁結構在各種工況下的質量安全狀況。

第十三條荷載試驗工作應統一指揮、加強觀測、嚴防意外事故發生。試驗橋跨的主要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後方可進行荷載試驗。

第十四條荷載報告結論應清楚、明確,試驗報告主要內容有:

(一)簡要介紹荷載試驗目的及依據(包括試驗荷載、載入方式、測試內容、測點布置和測試儀器等);

(二)試驗實施情況,試驗前後和試驗期間對橋梁進行外觀質量的檢查結果(包括裂縫和損傷情況);

(三)對測量資料的計算結果和各種關係曲線及統計表技術指標與技術引數進行的分析;

(四)對試驗結果的綜合分析(包括試驗值與理論計算值或標準規定值的對比);對橋梁承載能力、剛度、撓度、殘餘變形狀況、梁體抗裂效能、動力特性、結構安全儲備等綜合分析情況;

(五)對試驗橋梁的結構受力效能和實際承載能力的結論意見;

(六)其它關於結構適用性、耐久性和設計合理性的評價,橋梁安全運營條件的建議,檢測中發現的嚴重質量問題及處理建議意見;

(七)現場試驗日期及報告形成日期、檢測試驗的單位技術負責人及檢測專案負責人和主要檢測人員的簽章及簽名。

第十五條橋梁荷載試驗報告應由建設單位送交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荷載試驗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應由建設單位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解決,涉及結構質量安全的問題必須會同設計單位進行處理,消除質量安全隱患,直到符合設計及現行規定為止。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通知

重慶市建委辦公室2023年6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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