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獎勵暫行辦法

2021-08-21 20:46:14 字數 1036 閱讀 6749

第七條承貸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向微型企業發放的創業扶持貸款,市財政給予1個百分點獎勵。承貸銀行不得向微型企業變相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第八條獎勵申報程式。獎勵資金每半年核撥一次。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為業務統計截止日,承貸銀行於截止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金融處)、市工商局提出獎勵申請,經市財政局會同市工商局審核後,由市財政局將獎勵資金直接撥付承貸銀行,由承貸銀行自主安排使用。

第九條獎勵申報材料。承貸銀行申請獎勵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檔案(加蓋鮮章的影印件):需寫明申請獎勵的金額、貸款發放基本情況、接收財政部門核撥獎勵資金的開戶行、賬戶名、賬號等情況;

(二)微型企業貸款備案登記表;

(三)按照金融企業貸款管理政策的相關規定,承貸銀行按基準利率發放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的借款借據材料(加蓋鮮章的影印件);

(四)貸款分割槽縣彙總表(見附件1);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6月30日前,各承貸銀行按照《重慶市微型企業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暫行辦法》(渝辦發〔2011〕267號)發放的貸款,需申請貼息資金的(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部分)參照本辦法第

八、九條,由區縣(自治縣)財政、工商部門和承貸銀行於8月31日前上報市財政局(金融處)和市工商局審核撥付。7月1日起不再安排貼息資金。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工商部門和金融辦可通過財政監督、委託審計、委派中介機構等方式,對銀行申報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獎勵情況進行核查。對虛報冒領財政獎勵資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除全額收繳獎勵資金外,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工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及時制定本區縣(自治縣)實施辦法,並報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備案。

第十三條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仍按照《重慶市微型企業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暫行辦法》(渝辦發〔2011〕267號)檔案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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