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創業扶持基金貸款業務實施細則

2022-09-10 22:42:04 字數 2109 閱讀 5593

發表日期:

2015/7/28

發表部門:

第一條根據《大連市加強創業孵化平台建設進一步促進創業型人才在連創業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創業扶持**貸款業務,是指在市財政局提供公共風險補償資金,小微創業企業按一定比例繳納企業風險補償資金並提供擔保的基礎上,由合作的在連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向小微創業企業發放貸款的業務。

第三條委託市就業管理中心作為市創業扶持**貸款業務的管理機構,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創業扶持**貸款業務。市就業管理中心負責創業扶持**貸款企業的准入、審查和核准,履行創業扶持**代償責任;金融機構負責貸款審批、發放並進行貸後管理。

第四條創業扶持**貸款物件為創業型人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創辦的小微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創業企業」),並滿足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同時,申請貸款的創業企業須按不低於貸款額度40%的比例提供符合金融機構要求的擔保,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股東須同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創業扶持**貸款僅限創業企業用於生產經營周轉。

第五條創業扶持**貸款程式。

(一)提出申請。創業企業向市就業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就業管理中心審核資格,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貸款創業企業名錄轉金融機構。

(二)貸款審查。申請貸款的創業企業向金融機構提交《創業扶持**貸款業務申請表》(可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金融機構按照信貸管理規定受理申請,進行調查評價、貸款審核。

(三)貸款推薦。金融機構依據審查結論,向市就業管理中心提交《創業扶持**貸款業務推薦函》。

(四)審查備案。市就業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後出具扶持**貸款備案文書,通知申請貸款的創業企業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五)繳納企業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貸款的創業企業在約定期限內按規定將企業風險補償資金交存市就業管理中心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專用賬戶。

(六)合同簽訂。金融機構與申請貸款的創業企業簽訂貸款合同、抵質押合同或擔保合同。

(七)貸款發放。金融機構向申請貸款的創業企業發放貸款,並在貸款發放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市就業管理中心。

第六條申請創業扶持**貸款貼息的創業企業,應於貸款發放後每季度起始月份的前10個工作日內向市就業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貸款合同、利息清單和付款憑證,經市就業管理中心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核准後按季度將貼息資金撥付給市就業管理中心,由市就業管理中心撥付給貸款的創業企業。

第七條貸款的創業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歸還貸款。發生貸款逾期或違約的,按以下辦法實行風險補償資金代償和債務追索。

(一)風險補償資金代償。貸款的創業企業貸款逾期或違約後,金融機構向市就業管理中心提交《關於使用企業風險補償資金代償貸款的函》,用企業風險補償資金先行代償逾期或違約貸款本息。

當企業風險補償資金不足以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金融機構向市就業管理中心提交《關於使用公共風險補償資金代償貸款的函》,申請由公共風險補償資金按50%的比例代償。市就業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後覆函金融機構,並在1個月內履行創業扶持**代償責任。

(二)債務追償。企業風險補償資金和公共風險補償資金代償後,金融機構向貸款企業追償和執行擔保的方式進行債務追償,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相關追索費用、違約金後,按各50%的比例補償公共風險補償資金和金融機構損失,剩餘部分補回企業風險補償資金。

第八條當公共風險補償資金代償達到公共風險補償資金50%時啟動熔斷機制,停止新發放貸款業務。

第九條公共風險補償資金和企業風險補償資金由市就業管理中心在金融機構開設專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該賬戶為保證金性質,封閉執行,資金僅限於提供創業扶持**貸款業務的擔保及代償。除經市就業管理中心和金融機構共同確認用於代償外,該賬戶內資金本金和利息不得提取和支用。

當公共風險補償資金餘額不足時,應及時補足或由金融機構按照公共風險補償資金放大10倍控制貸款餘額。

第十條金融機構建立公共風險補償資金和企業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台賬,按季度向市就業管理中心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當市就業管理中心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終止且所有創業企業貸款本息結清時,將公共風險補償資金及其利息交付市財政局;,貸款的創業企業發生代償損失若超出本企業繳納的風險補償資金及其利息的則不參與剩餘部分分配。

第十二條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創業扶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績效評價制度,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專項評估。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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