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暫行辦法

2022-03-10 23:18:01 字數 3255 閱讀 105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維護相關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相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和維修,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物業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備案前,按照規定的比例向物業管理部門交存的,在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的保證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專案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管。

第四條保修金管理堅持統一交存、權屬明晰、專款專用、**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建委負責全市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中心城區(紅山區、松山區)保修金的管理。其他各旗縣區住建局(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旗縣區住建(房管)部門應當組建保修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修金的收取、核算、使用、退還等工作;各旗縣區住建(房管)部門已設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由該機構一併負責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保修金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交存

第八條開發企業新建用於銷售的住宅物業,均應按照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每年測定並公布的每平方公尺各類建築安裝平均**2%標準交存保修金,建築安裝平均**包含住宅小區內單體建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費用。

第九條積極鼓勵開發企業建立精品工程,樹立品牌意識。根據開發企業信用狀況、資質等級、售後服務體系建立等情況,適當降低保修金收取標準,並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開發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及售後維修服務體系健全,前期物業管理質量控制措施到位,結合已交付使用的專案在回訪維修、業主投訴率、工程質量問題等方面,經質量監督、開發企業管理等部門評價認可的,收取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比例不得超過應交額的20%。

(二)獲得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優質工程獎的專案,可在該專案獲獎後分別退還剩餘保修金的60%、40%、30%。

前款(一)、(二)項累計計算,降低或退還保修金不得超過交存額的60%。

第十條物業管理部門在收取保修金前,應將開發企業需交存的保修金標準和具體數額函告開發企業。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對交存保修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函告後7個工作日內向物業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複核。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在辦理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備案前,應當一次性足額向物業管理部門指定的帳戶交存保修金,否則不得進行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部門收取保修金,應當開具財政主管部門准許使用的票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四條在保修期內,相關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不按要求時限和標準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登出、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物業管理部門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第十五條房屋建築工程保修金保證的保修責任期限,自開發企業將房屋交付業主之日起計算。正常使用條件下,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二)供熱系統,為5個採暖期;

(三)供冷系統,為2個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保修責任期限,自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備案之日起計算。正常使用條件下,小區綠化設施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其他各項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年。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不屬於保修範圍,不應使用保修金進行維修:

(一)因業主不當使用物業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裝置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二)非開發企業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裝置出現的質量問題;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不當出現的質量問題;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第十八條物業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由物業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現場核實,並確認責任方。屬開發企業責任的,由開發企業負責;屬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屬業主使用不當等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自行負責;因其他單位或個人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由當事人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九條經核實確認屬開發企業維修責任的,由物業管理部門通知開發企業進行維修。開發企業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物業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部門委託的維修單位,應當編制維修方案及資金預算,報物業管理部門審查後組織維修。

實施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完成維修後,應向物業管理部門提供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維修前後影像資料、相關業主簽字確認單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部門在收到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和相關資料,就維修有關情況核實後,2 0個工作日內從保修金中列支維修費用劃轉給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開發企業對維修責任存在異議的,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組織開發企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進行現場核實。

第二十三條發生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可先行墊資維修,並儲存相關證據,在責任認定明確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請使用保修金清償。

第二十四條保修金使用後,物業管理部門應在維修工程結算之日起3 0個工作日內,將保修金使用明細函告開發企業。

第四章監管及退還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部門應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儲存保修金。保修金儲存最長年限為5年,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六條開發企業正常履行法定保修責任,沒有使用保修金的,經在住宅小區內向業主公示無異議後,物業管理部門按保修金本息餘額的一定比例每年退還保修金。公示期為3 0天。

具體比例為:自保修金交付之日起計算,滿一年退5%、滿二年退15%、滿三年退20%;滿四年退35%;滿五年退剩餘部分。

第二十七條.保修金全部退還後,建設單位應依法、依約繼續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嚴重質量缺陷,經反覆維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響物業正常使用質量遺留問題的,保修金暫不予以退還,直至相關質量問題得到修復為止。

第二十八條開發企業因歇業、登出、破產或者其他情形終止的,其原交存的保修金本息餘額由物業管理部門予以提存,並進行公示,專項用於該物業專案的維修。保修金交存滿5年後,物業管理部門將本息餘額轉入該專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作為該專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部門應當每年以相關業主方便查閱的形式定期公示相關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開發企業的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旗縣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保修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辦法實施後,凡未通過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備案的專案,均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交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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