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實施細則

2022-11-23 23:12:12 字數 4371 閱讀 8337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質量保修金的管理,保障新建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和維修,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和《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是指開發企業按照規定標準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保證的資金。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包括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高新)開發企業新建專案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管。

第四條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負責本市保修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濟南市住房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維修資金中心)具體負責保修金的歸集、儲存、核算、支用、退還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條自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房地產開發專案內新竣工的單幢住宅、非住宅,應按照建築安裝造價的一定比例交存保修金,交存比例分別為:多層和低層建築3%,小高層建築4%,高層建築5%。

每年度保修金的具體交存標準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根據本市各類物業建築安裝造價測定。

第六條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前,應持房屋面積實測報告、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等有關資料,到維修資金中心辦理保修金交存手續。維修資金中心確認該專案應交保修金數額後,開具《質量保修金交存通知》。

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專案,開發企業可持交存通知向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申請劃轉預售款使用保證金交存保修金。

第七條開發企業對維修資金中心確認的保修金交存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交存通知7日內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提出複核申請,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應在7日內複核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開發企業按交存通知要求將應交保修金足額存入維修資金中心在銀行設立的保修金專戶後,維修資金中心應當向開發企業開具保修金交存憑證。

第九條開發企業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免交保修金。

第十條經相關主管部門核准,下列開發專案可降低保修金交存標準:

(一)**資質以上(含**)開發企業,經營狀況持續良好,未發生開發責任引起的重大事故,售後保修投訴少,其開發專案內小高層建築、高層建築的保修金可按其建築安裝造價的3%交存。該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售後維修服務體系健全,企業信用等級較高或前期物業管理質量控制措施到位的專案,交存保修金的比例可再降低1個百分點。

(二)**資質以下開發企業開發的專案,經有資產關係的開發企業擔保,或雙方簽訂質量保修責任委託協議,且擔保或委託單位符合前項規定條件的,可按前項的規定交存保修金。

第十一條經相關主管部門核准,下列專案的開發企業可申請退還部分已交存的保修金:

(一)通過住宅效能認定終審3a級、2a級、1a級的開發專案,可分別申請退還該專案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個、2個、1個百分點。

(二)獲得廣廈獎、魯班奬等國家級優良工程獎,省級優秀住宅小區、泰山杯等省級優良工程獎,市級優秀住宅小區等市級優良獎項,在該專案獲獎後,可分別申請退還該專案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個、2個、1個百分點。

第十二條符合降低保修金交存標準和退還保修金條件的開發專案,享受降低交存標準和退還保修金的政策後,保修金的實際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於物業建築安裝造價的1%。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應加強工程質量控制,全面落實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應完善售後維修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報修受理、處理、回訪、保修檔案管理等售後維修制度,並按照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商品房質量保證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載明保修單位、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保修工作負責人、聯絡**及各類保修專案的處理時限。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交存保修金、履行保修責任情況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除按有關規定向買受人提供有關材料外,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和保修金交存證明。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六條正常使用條件下,商品房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於5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不低於5年;

(三)外牆外保溫工程不低於5年;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為2年;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開發企業和買受人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

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保修期內,商品房屋專有部位出現質量問題時,業主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載明的報修方式向開發企業報修;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出現質量問題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以下簡稱報修人)應及時向開發企業報修。

第十八條開發企業接到報修後,應按相關規定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向報修人出具報修受理單,明確現場核實、實施維修的具體時間及保修聯絡人。

一般保修專案,開發企業應在2天內派人到現場檢查情況,情況屬實的,應約定實施維修的具體時限並組織維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時,開發企業在接到報修後,應立即通知維修施工隊伍到達現場組織搶修,並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九條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登出、歇業、解散、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第二十條符合使用保修金條件的,報修人應持開發企業出具的報修受理單或其登出、歇業、解散、破產相關證明材料向維修資金中心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第二十一條維修資金中心收到保修金使用申請後,應進行核實。屬於保修範圍,但開發企業拒絕履行保修責任或開發企業登出、歇業、解散、破產的,可使用保修金維修;未按規定、約定期限履行保修責任,經維修資金中心核實,開發企業承諾保修的,要明確具體保修期限,逾期仍未保修的,允許報修人使用保修金維修。

第二十二條報修人、開發企業對保修責任存在異議的,應當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也可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界定相關責任。

經檢測或仲裁機構、法院認定屬於開發企業責任範疇的,檢測、仲裁、訴訟費用可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經核實符合使用保修金政策的,維修資金中心應通知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根據相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編制維修方案和工程預算並報維修資金中心審查後組織維修。

保修金使用申請人可選擇監理單位對維修工程實施監理,監理費用計入維修成本,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實施維修的施工單位應合理控制維修成本。維修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編制維修工程決算,並由保修金使用申請人委託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審核維修工程決算,維修工程決算審核費用計入維修成本,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維修資金中心在收到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審核的維修工程決算、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後,應於20日內按維修合同、決算審核服務協議約定的方式,向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或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專業造價審計機構轉賬,從保修金中列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時,開發企業已登出、歇業、解散、破產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單位可先行墊資維修,並儲存相關證據,在責任認定明確後,可以申請使用保修金清償。

第二十七條維修資金中心應在資金撥付之日起30日內將保修金使用明細函告開發企業。

第二十八條下列情況不屬於保修範圍,不得使用保修金進行維修:

(一)因業主使用不當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裝置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二)非開發企業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裝置出現的質量問題;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出現質量問題,未及時向開發企業報修的,因拖延報修而造成的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三十條因開發企業不積極履行保修義務,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開發企業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監管及退還

第三十一條維修資金中心應在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保修金專戶。

開發企業交存的保修金自保修之日起,在保修金專戶內的儲存最長年限為5年。在保修金專戶儲存期間,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十二條維修資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保修金資訊管理系統,定期在**上公示各開發專案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方便相關業主查詢,接受業主、開發企業的監督。開發企業、相關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保修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維修資金中心申請複核。

第三十三條在保修期內,開發企業不積極履行保修義務,發生業主使用保修金維修房屋情況在5次(含5次)以上的,其在濟南市區內新開發的專案不得享受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政策。

第三十四條足額交納保修金的開發企業積極履行保修義務,開發專案未發生使用保修金情況的,保修期滿2年後,可向維修資金中心申請退還與2年保修期工程相對應的保修金本息,退還的本金按開發企業交存保修金總額的50%計算。

保修期滿5年後,保修金專戶內的餘額由維修資金中心在30日內退還開發企業。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縣(市)可依據《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和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保修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濟南市建築幕牆工程質量專項檢查方案

關於開展幕牆工程施工質量 專項檢查的通知 各監督科室,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幕牆工程施工質量,深入治理幕牆工程設計 施工及檢測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經研究,決定於2010年 8月 9日開始,對全市幕牆工程開展施工質量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檢查範圍 各科室管轄範圍內設計有幕牆的在建工程 含已...

關於濟南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

關於加強室內環境檢測監督管理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縣 市 區 分 站 為認真貫徹落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規範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加強對室內環境檢測的監督管理,確保室內環境質量,現將室內環境檢測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應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委託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實施,並鼓勵...

濟南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護從事建築工程各方和工程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等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建設 勘察設計 施工 裝置 以及建築材料 構配件 預拌砼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