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濟南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

2022-04-02 12:25:11 字數 847 閱讀 3176

關於加強室內環境檢測監督管理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縣(市)、區(分)站:

為認真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範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加強對室內環境檢測的監督管理,確保室內環境質量,現將室內環境檢測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應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委託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實施,並鼓勵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

二、室內環境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要求實施檢測,檢測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檢測裝置、測點的選取、取樣、試驗等應符合要求,確保檢測結果的公正、科學。

三、室內環境檢測是見證試驗的重要內容之一,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對檢測行為和檢測質量進行監督,應認真填寫室內環境檢測見證試驗記錄(詳見附表),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市站各科室,各縣(市)、區(分)站應加強對室內環境檢測報告的審查,不符合有關規範標準要求的應責令整改,並不得申報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室內環境檢測報告的審查將作為監督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五、市站將組織人員對室內環境檢測單位的檢測行為和檢測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立即執行。

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建築工程室內空氣汙染物檢測見證記錄表 no.

填表說明:

1、該錶為現場記錄**,要求用簽字筆、原子筆或鋼筆如實填寫。

2、表中下劃線上方不填寫內容時要用「\」標識。

3、表中□用「√」標識代表符合,用「×」標識代表不符合。

4、「檢測準備見證」部分要求每單位工程三份,乙份留見證單位,乙份交檢測單位,乙份交總包單位存入技術資料。

5、「現場實測見證」部分要求每次檢測三份,乙份留見證單位,乙份交檢測單位,乙份交總包單位存入技術資料。

濟南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護從事建築工程各方和工程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等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建設 勘察設計 施工 裝置 以及建築材料 構配件 預拌砼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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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述廉述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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