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分立協議

2022-04-12 01:02:28 字數 1472 閱讀 4072

甲方:  丙公司(籌)(住所、股東代表、**、傳真、郵政編碼、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乙方:  丁公司(籌)(住所、股東代表、**、傳真、郵政編碼、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鑑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擬進行分立,分別成立丙、丁兩公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後,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訂立如下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分立方式

****採用新設分立方式。

****分立為:丙公司和丁公司,丙、丁公司設立時,****主體資格消滅。

第二條分立前後公司的註冊資金

1.****的註冊資金為萬元,現有淨資產萬元,分立後,丙公司接受萬元淨資產,由丁公司接受萬元淨資產。

2.分立後丙公司註冊資金為萬元。

3.分立後丁公司註冊資金為萬元。

第三條業務分立條款

1.原****的業務,由分立後的丙公司經營,丁公司不再經營業務。

2.原****的業務,由分立後的丁公司經營,丙公司不再經營業務。

第四條財產分割條款(詳見財產分割清單)

1.****所有的資產由丙公司享有,****所有的資產由丁公司享有。

2.原****截至年月日賬面上所有的萬元人民幣貨幣資金,丙公司享有萬元,丁公司享有萬元。

3.****享有的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等,由丙公司享有。

第五條債權、債務分割條款

****關於業務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丙公司承繼,關於業務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丁公司承繼。(詳見債權債務分割清單)

第六條職工安置條款

****共有在崗職工名,無離退休、內退和工傷等人員。其中名職工隨業務進入丙公司,由丙公司承繼****與這些職工的勞動關係。其中名職工隨業務進入丁公司,由丁公司承繼****與這些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

原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變。(詳見職工安置方案)

第七條公司分立的程式條款

1.公司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分立後丙、丁公司分別制定各自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提出要求而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約定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4.公司成立,應當自分立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日內申請工商登記,提交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八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條款

第九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

第十條合同變更或解決的條件條款

第十一條行分立的日程為:  年月日到日雙方共同清理資產賬冊,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並按期交割完畢。  年月日起有限責任公司將不復存在,丙公司與丁公司正式成立。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乙份,副本份備用。

甲方丙公司(籌): (蓋章) 乙方丁公司(籌): (蓋章)

授權股東代表:(簽字授權股東代表: (簽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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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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