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協議

2021-03-04 09:53:26 字數 3416 閱讀 2233

第一章總則

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同意共同合作成立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條合作的各方為:

甲方身份證號住址

乙方身份證號住址

第三章成立合作經營公司

第二條甲乙雙方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規,同意共同建立和經營公司名稱為暫定,並以工商核准登記為準,以下簡稱為新公司)。

第三條新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有關條例、法規規定。

新公司的法定位址為以工商核准登記為準)。

第四條新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經營宗旨、目標、範圍

第五條新公司經營宗旨和目標

第六條新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工商核准登記為準)

第五章註冊資金、占股比例、利潤分配

第七條新公司註冊資金為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各方出資金額、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現金人民幣萬元出資,占股(公司註冊資本)比例為 %。

乙方:以現金人民幣萬元出資,占股(公司註冊資本)比例為 %。

第九條甲、乙雙方的現金出資,在《公司法》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內投入到新公司的指定帳戶。

第十條甲乙雙方按所持股權比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分配公司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章合作各方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約定的出資金額及形式、時間投入認繳出資,並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新公司股東;新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三條新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新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任何一方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另一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徵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雙方應遵守新公司章程,保守新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將新公司的商業***密給第三方。

第七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新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是新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新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資、重要資產的抵押及轉讓、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有效。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甲方擔任或委派,對公司股東負責。

第二十一條新公司設監事一人,由乙方擔任或委派,對公司股東負責。

第二十二條新公司法人代表由執行董事擔任,並依法登記。

第八章稅務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新公司按中國的法律和有關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二十四條新公司根據國家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制定新公司的會計制度。

第九章合作期限

第二十五條新公司的經營期限為年。經一方提議, 股東會一致通過,可在期滿六個月前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延長。

第十章特殊約定

第二十六條新公司成立後,在新公司增資擴股後,甲方持有新公司的股權應不低於 %,乙方持有新公司的股權應不低於 %。

第二十七條新公司成立後,應當每月向各股東報送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並於每個月向各股東書面報告公司的日常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

第十一章合作期滿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合作,新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債權債務,根據合作各方在新公司中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合同的修改、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條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本合同各方簽署才生效。如須報當地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報當地有關部門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條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新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或股東會一致通過,可提前終止合同。

第十三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新公司成立後,由公司承擔的研發專案,合作各方不得將專案的相關技術***密給第三方。否則,由洩密方賠償因此造成新公司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與公司章程約定投入註冊資金,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自身投入新公司註冊資金的相等金額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由於**、颱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對方,並應在事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證明檔案,此項證明檔案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合作各方協商決定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除有爭議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十六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六條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協議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需當地有關部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需報批的,簽字蓋章即可生效。

第三十七條新公司註冊成立,組織機構設定及其權責,股東的具體權利義務以及有關公司的其他規定,由新公司章程規定。如公司章程沒有本合同約定內容,或者與本合同約定內容相衝突,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任何一方發生名稱或主體變更,必須依法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並由該方變更後的權利義務承受人繼續履行本合同,享有本合同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新公司留存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簽字蓋章之日即刻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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