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管理辦法

2022-04-09 23:47:58 字數 4888 閱讀 2388

1. 目的

提供一切適之保稅貨物採購、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及搬運方法,以確保保稅貨物的使用符合國家法規及海關監管的要求。

2. 適用範圍

所有保稅的原物料、半成品、成品、外購品、包裝材料之採購、運輸、搬運、儲存、包裝、加工裝配與交貨等。

3. 名詞解釋

保稅加工貨物是通常所說的加工**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包括了專為加工、裝配出口產品而從國外進口且海關准予保稅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輔助材料(簡稱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產的成品、半成品。

4. 管理內容

4.1銷售管理

4.1.1交易方式及銷售計畫管理

銷售部門需按交易方式對銷售訂單或銷售計畫進行分類管理,對符合保稅加工**貨物定義的計畫或訂單,納入保稅加工**貨物管理,需在受訂單或銷售計畫表單上註明「保稅加工貨物」,不符合保稅加工**貨物定義的則列入非保稅加工貨物管理,在受訂單或銷售計畫表單上註明「非保稅加工貨物」。

4.1.2客戶管理

建立詳細的客戶基本資料管理檔案,整理客戶基本資訊,並按交易方式進行歸類管理,對需轉廠交易的客戶,還需要經過公司關務部門的評估。

4.1.3銷售訂單管理

銷售訂單需註明「保稅加工貨物」或「非保稅加工貨物」,並需按客戶及交易性質分類裝訂歸檔,並對其進行視覺化管理,所有訂單的管理除需滿足公司管理規定外,還需按海關規定期限儲存15年

4.2 生產計畫管理

4.2.1生產計畫管理

生產計畫部門應按照銷售部門提供的銷售計畫或受訂單安排生產計畫,銷售計畫或受訂單註明 「非保稅加工貨物」的,生產計畫也需在生產計畫單上註明「非保稅加工貨物」,並納入非保稅加工貨物管理,銷售計畫或受訂單註明 「保稅加工貨物」的,生產計畫也需在生產計畫單上註明「保稅加工貨物」,並納入保稅加工貨物管理,生產計畫表單等資料除需滿足公司管理規定外,還需按海關規定期限儲存15年。

4.2.2物料需求計畫管理

物料計畫部門應按照生產計畫安排物料需求計畫,「非保稅加工貨物」的生產計畫,物料需求僅且只能使用非保稅性質貨物**, 「保稅加工貨物」的生產計畫,物料需求既可以使用非保稅性質的貨物**,也可以使用保稅貨物性質的**,物料需求計畫需按生產計畫註明適用的管理類別,並需註明貨物可採取的**方式,物料需求計畫表單等資料除需滿足公司管理規定外,還需按海關規定期限儲存15年。

4.3採購管理

4.3.1交易方式及採購計畫管理

採購部門需按物料需求部門提供的物料需求計畫安排採購計畫,並嚴格按照物料需求計畫上申明的**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商和交易方式,採購訂單上需按適合的管理類別註明「非保稅加工貨物」或「保稅加工貨物」,選擇的交易方式必須適合採購訂單上註明的管理類別。

4.3.2**商管理

建立詳細的**商基本資料管理檔案,收集**商的資訊,並按交易方式進行歸類管理,對需轉廠交易的**商,還需要經過公司關務部門的評估。

4.3.3採購訂單管理

採購訂單需註明「保稅加工貨物」或「非保稅加工貨物」,並需按**商及交易性質分類裝訂歸檔,並對其進行視覺化管理,所有訂單的管理除需滿足公司管理規定外,還需按海關規定期限儲存15年。

4.4保稅貨物倉庫管理制度

納入保稅貨物管理的保稅加工貨物是通常所說的加工**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包括了專為加工、裝配出口產品而從國外進口且海關准予保稅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輔助材料(簡稱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產的成品、半成品。

4.4.1分倉管理

保稅貨物與非保稅貨物應分倉進行管理,且應有明顯的標識或標牌。如無法實現分倉管理,則應分區域進行管理,應以明顯之標示區域所佔之範圍,並考慮物品之特性,體積及存放之方便性作規劃。保稅貨物應存放在公司註冊場所,如需儲存到其他非公司註冊場所,需由貨物管理部門或使用部門向報關部門申請,由報關部門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獲准後再行辦理貨物轉移。

4.4.2物料管理

4.4.2.1標示

倉庫內保稅物品需有適當之包裝及包裝上需標示品名、型號規格、日期或數量等資料及質量狀態卷標,且應標識「保稅」字樣。

4.4.2.2 登帳

依【庫存管制卡】作為保稅物料管理之進出管制,且將物料與成品之進出日期、數量分別予以詳細填寫。

4.4.2.3 定位

保稅物品放置位置應有所規劃,在存放空間容許下,同一料號應放置同一區域及把先進物品置於可先行搬運位置。同一堆放位置應盡可能放置一種物品,若放置一種以上,應能有效區隔。

4.4.3 進料收料管理

4.4.3.1 收料

廠商交貨時,倉庫人員依據訂單確定貨物屬於保稅**性質後,應按保稅貨物管理辦法辦理收料,必須在【進料驗收單】上註明供貨商編號、**方式、訂單編號、原料料號,品名/規格等各項內容。倉庫人員依據訂單點收數量,若與訂單不符合時,則向採購查詢,待採購建立資料後方可收料,再通知品管人員檢驗。

若料號、品名、規格不符時,退回廠商。

若數量不足,則先登入送來數量,再通知採購請廠商補足。

4.4.3.2退料

進料品送品管單位檢驗,經檢驗為不良品時,最終判定需退回廠商,倉管人員則需開立【退貨單】經相關單位簽核後退回,【退貨單】應向報關部門報備,由報關部門辦理相關料件退換的手續。

4.4.4出入庫管理

入貨、出貨須有單據,且倉庫人員應核對單據是否填寫清楚及正確並保持料帳相符。

4.4.4.1 保稅貨物入庫

4.4.4.1.1 進料檢驗合格按辦所貨物按保稅貨物管理辦法入到保稅貨物專用庫,依【進料驗收單】上品保單位確認結果辦理

4.4.4.1.2生產線入庫時需依據工單或製造領確定管理類別,屬於保稅貨物管理類別的填製【成品入庫單】,按保稅貨物管理辦法入到保稅貨物專用庫。

4.4.4.2 物品退庫

4.4.4.2.1 屬於報說貨物項下的生產單位之餘料退庫或補料需開【退(補)料單】。

4.4.4.2保稅貨物出庫

4.4.4.

2.1保稅貨物出貨時應按公司出貨部門的指令辦理備貨,倉庫管理人員應檢查出貨指令上的交易方式是否屬於保稅流向,只用符合保稅貨物流向的交易方式才可以依據【送貨單】備貨,辦理出庫,否則倉庫人員應予拒絕發貨。

4.4.4.

2.2納入保稅管理的貨物使用生產領料,必須按海關規定的用途使用,即只能用於註明為「保稅加工貨物」的製造令(工單)項下的生產領用,且領(發)料單據必須註明「保稅加工貨物」,其他不符合條件的生產領用申請,倉庫管理人員應予拒絕發料。

4.4.5 交貨

4.4.5.1 裝運之方式

貨車裝運出貨時,倉管人員應注意避免因放置不當,而發生撞擊等事宜,以確保裝貨運途中產品不致損壞。

4.4.5.2裝運出貨之檢查

出貨前倉管人員應依據【送貨單】檢查出貨品是否符合要求,待合格後方可出貨。

4.4.6 物料搬運

4.4.6.1 搬運原則

搬運人員應優先考慮自身安全。

4.4.6.2 搬運時注意事項

物品體積不可妨礙視線。

需遵守包裝上之警告。

用作搬運之包裝或工具應良好無損壞。

4.4.6.3 搬運方式

4.4.6.3.1每一原物料(半)成品於搬運前,搬運人員須先確認其上之標示,若未經授權凡標示不明或未具標示者均不得隨意搬運。

4.4.6.3.2搬運前,搬運人員須確認標示上之各項註記,以避免混淆製程。

4.4.6.3.3搬運前,搬運人員針對被搬運物品做好各項保護措施,以避免撞擊等其它危險事情發生。

4.4.6.3.4 搬運中如有掉落情形時,搬運人員應通知品保單位確認質量,待確認合格後方得放入合格品中。

4.4.7 包裝作業規定

4.4.7.1 包裝方式

如客戶有特殊要求,則依客戶要求包裝,若無則依公司規定包裝。

4.4.7.2 包裝作業注意事項

4.4.7.

2.1包裝過程中作業人員應注意包裝材料質量有無異常現象,有則應立即挑出集中存放不合格區。4.

4.7.2.

2包裝人員注意製成品有無質量不良者摻雜其中,有則須立即停止包裝並反映單位主管處理。

4.4.7.2.3作業人員應客戶要求貼上客戶嘜頭或標籤,以避免混料情形發生。若客戶未要求則貼上本公司所使用之標籤。

4.4.8 堆放高度限制

4.4.8.1 按包裝外箱標示堆疊高度堆放。

4.4.8.2 若無標示應避免外箱下以不超過2m高為原則(塑料桶及架上之物品除外)。

4.4.9環境

4.4.9.1 未經倉管員許可不得進入任意領取庫存品。

4.4.9.2 倉庫或儲藏區域應防止雨淋、積水及直接受日曬、風吹,應設有防火裝置。

4.4.10 儲存

4.4.10.1 半成品、成品原則上以二年為儲存期限。

4.4.11 盤點

4.4.11.1 每月實地盤點一次,並核對現有物品與帳上記載數目是否一致。

4.4.11.2 為下期生產計畫依據。

4.4.12 記錄儲存

4.4.12.1倉庫帳儲存年限:15年。

4.4.13 報廢處理

由申請單位填寫【報廢申請單】,經主管簽核後再經品保抽檢為報廢品簽署後統一入報廢區,報廢區統計每月報廢品數量。

4.5物流賬管理(參考《單證賬薄管理規定》)

按海關規定凡在海關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加工裝配經營單位有下列帳冊、憑證和報表所反映的業務活動的,必須按照海關稽查條例、有關會計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帳冊、憑證和報表:

(一)進出存帳。包括原材料帳、產成品帳、邊角廢料帳、生產裝置帳、委託加工和受託加工帳,入倉單、送(出)貨單、領料單、退貨單。儲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產品實際耗用原材料的帳冊或記錄。保管15年。

(三)與加工過程有關的資料,包括訂單、生產令(製造令)。保管15年。

(四)我國會計法規規定設立和保管的其他會計帳冊、憑證、報表。

(五)加工**企業進出口業務報表,保管3年。

加工**企業啟用進出存帳需填寫啟用日期,由啟用人員簽名,並蓋企業公章。

4.5.1原料與成品需分別設帳,主要的或收發頻繁的原料和成品單立科目。委託加工、受託加工、邊角廢料的產生、收發需單獨設帳或單立科目登記。生產裝置需單獨設帳。

關於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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