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隱患與危險源的區別

2022-04-07 11:40:08 字數 1145 閱讀 2149

事故隱患與危險源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裝置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實質是有危險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狀態」,這種狀態可在人或物上表現出來。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它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裡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危險源存在於確定的系統中,不同的系統範圍,危險源的區域也不同。

因此,分析危險源應按系統的不同層次來進行。一般來說,危險源可能存在事故隱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隱患,對於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一定要及時加以整改,否則隨時都可能導致事故。

實際中,對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絡在一起,因為沒有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實際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隱患或防止其出現事故隱患。所以,在實際中有時不加區別也使用這兩個概念。

根據上述對危險源的定義,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

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觸發因素雖然不屬於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型別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

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

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公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表現;

(1)安全防護裝置——防護、保險、聯鎖、訊號等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2)裝置、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勞動組織不合理;

(7)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8)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9)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識;

(10)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11)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12)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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