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2022-12-30 13:42:03 字數 2531 閱讀 4629

八、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所規定的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九、危險源申報

(一)凡在園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及廢棄物處置從業單位必須填寫「**園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基本情況普查表」報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三)單位危險源情況變更的,在變更後報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三、重大危險源辨識

(一)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依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及國家安監總局《指導意見》所規定的臨界量,對申報單位危險源資訊進行初步辨識,判斷該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單元是否可能構成重大危險源。

(二)經初步判斷可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由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該單位進行現場風險評估。經評估確定已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家安監總局《指導意見》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

(三)單位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上報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及時報告核銷。

四、重大危險源評估

(一)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報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二)安全評估報告應當資料準確,內容完整,方法科學,建議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安全評估和安全評估報告所依據的檢測檢驗資料必須由有國家認可資質條件的機構實施。

(三)評估報告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有關規定的隱患應逐項列出,單位應根據安全評估結果及時採取整改措施,隱患特別嚴重的,必須停產整頓,並立即上報當地安監部門。

(四)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裝置、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五、企業職責

(一)重大危險源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全面負責。

(二)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逐一登記建檔;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三)重大危險源單位的決策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應在重大危險源作業場所設定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範、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定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等安全設施、裝置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並做好相關記錄。

(五)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等主要技術引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六)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隱患建檔、資金專項使用、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七)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及時向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八)重大危險源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六、監督檢查

(一)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危險源單位實施監控管理,與園區內企業簽約,明確相關職責和監控要求,形成對重大危險源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監控格局。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制定重大危險源監控及隱患治理實施辦法及方案,加強重大危險源隱患排查治理,通過檢查督促重大危險源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

(二)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建立事故隱患資訊管理臺帳;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重大危險源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對重點監控單位特別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單位隱患治理跟蹤督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大投入,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三) 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開具監察文書,責令單位立即整改;難以立即整改的,在監察文書上明確整改期限限期整改,並責令單位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監控措施。整改完畢後單位應將整改完成情況書書面報當地安監部門進行複查確認,經複查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無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的,經批准實行掛牌督辦。

(四)對掛牌督辦並採取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區(市)縣安監局收到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後,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吊銷相關證照;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區(市)縣**批准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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