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車管理規定

2022-04-05 07:32:19 字數 3115 閱讀 3593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的規範化管理,保證在用車輛安全高效執行,根據礦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全礦所有一噸固定式礦車、平板車、材料車、三噸礦車及行人車在機電運輸部的監督下由機運隊負責維護、管理及調配使用。

2、全礦所有車輛統一實行編號管理,建帳立卡。

3、機運隊每班應派專人對所有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檢查內容:礦車防脫插銷是否缺失、完好;車體是否損傷超限,車輪是否完好,是否缺軸承端蓋及輪對軸卡銷,是否缺油、以及各滾動部分磨損情況等。

發現不完好的車輛一律不得入井,待整修達標後方可下井;井下車輛發現有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必須立即進行修理,整修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如果當班不能修理完畢的必須立即公升井修理,修理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若井下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對機運隊罰款50元/輛,不完好車輛下井對機運隊罰款20元/輛。

4、所有使用車輛的單位應提前2小時將車輛使用計畫送交機運隊,使用計畫必須合理,且經排程室平衡同意。機運隊按照計畫在規定時間內將車輛送達指定地點與使用單位進行現場交接車輛,交接內容為車輛的數量、每輛車輛的號碼、車輛所載物品名稱、車輛各部件的完好情況、進車時間等,交接雙方核對無誤後,在交接單上簽字。不簽字或拒絕簽字的對不簽字或拒絕簽字單位罰款300元,隊長罰款30元,並由本隊隊長在早會上說明原因。

不按計畫**每少一輛罰款10元。具體交接地點分別為:

內外環水倉:清水倉口至交叉點處;

-110南大巷:清水倉口至交叉點處;

21採區:1#交叉點至21下山口;

-110大巷沉澱池:大巷沉澱池巷道口處;

25軌道巷:3#頂板疏水巷口;

25採區:25車場口;

其它巷道交接車位置均為—110大巷各巷道口附近。

5、為提高車輛使用周轉率,使用單位對所接到的車輛必須積極組織裝卸,及時將礦車返送至大巷指定地點交與機運隊。對於各單位料(空)車占用時間規定如下:

(1)、巖巷隊噴漿班所需料車,必須在本班內將料卸完,然後以碴車或空車形式返運到規定地點參與礦車正常周轉,或將空車交與下班使用。但本班所需車輛在同一作業地點停留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2)、巖巷隊掘進班所需空車,應根據本班裝車能力及周轉速度確定所需礦車數量,所需車輛在同一作業地點停留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如有特殊情況及時與調車室聯絡,並將剩餘車輛轉入下班計畫使用。

(3)、煤巷隊所載工字鋼、u型鋼車輛在接到車輛後,在同一作業地點6小時之內必須卸車完畢,所載塑料網、荊芭等物品車輛在同一作業地點3小時之內必須卸車完畢,然後將車返運至接車地點參與正常礦車周轉。

(4)、採煤隊所需料車在接車後4小時之內必須卸車完畢,將車返運至接車地點參與正常礦車周轉。

(5)、巷修隊所需車輛在接車後當班內必須返運至接車地點參與正常礦車周轉。

(6)、機修隊所需車輛在接車後8小時之內必須將車返運至接車地點參與正常礦車周轉。

(7)、其它區隊所需零星車輛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車輛停留時間,使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必須將車返運至接車地點。

(8)、各使用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推返至接車地點的,或不向調車室申報的,按20元/輛.小時標準對所屬單位進行處罰,按2元/輛.小時標準對當班跟班隊長、班長進行處罰。

(9)、對裝載裝置車輛必須註明搬運單位及搬運地點,且在公升井後,由機運隊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各相關單位在接通知後4小時內必須卸車完畢,然後將空車運回至正常運輸線路上,否則,按積壓礦車進行處罰。

(10)、不得在大巷內私自卸車、截車、爭車,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1)、各用車單位必須根據當班工程量大小有計畫的申報所需車輛,對盲目要車或當班計畫內的車輛未用完者,超出部分按20元/輛.小時標準對所屬單位進行處罰,按2元/輛.小時標準對當班跟班隊長、班長進行處罰。

(12)、機運隊對所有3噸礦車、行人車必須進行專項管理,否則也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對長期積壓礦車者,除按上述標準進行處罰外,並對使用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6、對於使用單位交於機運隊的車輛,機運隊必須及時運出,對於超班不周轉的車輛按每輛3元/輛.小時對機運隊進行罰款,按0.5元/輛.小時標準對當班跟班隊長、班長進行處罰。

7、機運隊應及時對散放在巷道內的車輛進行歸攏,對於無序在巷道內散放礦車的,應追究使用單位責任,按每輛10元進行罰款。對散放在巷道內礦車機運隊未查明使用單位而又不及時歸攏者,責任由機運隊承擔。

8、各使用礦車單位不得在1噸礦車內進行拌料,否則,現場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元/輛.次。機運隊必須對1噸礦車的厚車底進行經常性清理,保證1噸礦車的有效載荷量。

在正常執行過程中,每發現一輛厚車底,對機運隊罰款5元。

9、在車輛使用過程中,對造成車輛本體損壞的單位按礦車原值1.5倍對使用單位進行罰款,罰款劃歸機運隊補充修理車輛材料費用。因機運隊管理不善造成車輛本體損壞的,按車輛原值雙倍對機運隊進行罰款。

各隊在使用車輛時將防脫插銷丟失或將防脫插銷損壞者,按防脫插銷原價雙倍對使用單位進行處罰,罰款劃歸機運隊補充防脫插銷材料費用。

在日常礦車執行中,車輛不完好而未及時修復的,每輛車對機運隊罰款50元。礦車防脫插銷丟失或防脫插銷失效而未找到責任單位的,按50元/條對機運隊進行處罰。

所有缺防脫插銷及防脫插銷損壞的車輛一律不得用於斜坡運輸,在斜坡運輸時,對防脫插銷未連到位或起不到防脫作用者,一經發現,將追究使用人員及使用單位責任,並對把鉤工及使用單位按每次每輛車20元進行罰款,並對責任區隊進行通報。

10、所有車輛不得超載運輸,尤其是斜坡提公升運輸時,現場發現一輛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對把鉤工或跟車工罰款10元。

11、使用一噸礦車或材料車運送大件或超長料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專項措施,不得進行運輸。長材料不得與其它物品、材料混裝和運輸。

12、大巷及斜坡牽引必須使用專用連車環,對不按要求使用非專用連車環的(如鋼絲繩連車環),每發現一處,對使用單位罰款20元,並對責任單位通報批評。

13、各用車單位不得無故攔截或阻擋列車而隨意私自摘掉礦車據為己用,否則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分別罰款300元、30元。

14、車輛進行改造或挪作他用時,必須經機電運輸部批准。

15、機運隊每天18:00以前將本日礦車運**況以書面形式報機電運輸部。週末將本週的礦車運**況進行總結並以書面形式報機電運輸部,內容包括:

礦車周轉情況、使用情況、完好車輛數、損壞車輛數、損壞原因、損壞單位、待修車輛數等。

16、副井在兌罐時兌人必須必須經排程室同意方可兌人。

17、機電運輸部每天必須派人對井下巷道進行檢查是否存在積壓車輛並記錄存檔,發現積壓車輛按本規定對存在積壓車輛的單位進行處罰。

18、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煤礦礦車管理規定

為保證永勝煤礦提公升運輸安全,提高生產效率,特制訂如下規定。1 本規定所指礦車為井上 下運輸煤 矸 裝置 物料的u型 v型 平板車和材料車及其他礦車 2 永勝煤礦所有礦車由運搬工區負責分別編號管理,編號要清晰完整,位置一致,建立管理台賬 機電工區負責維修,維修後的礦車要符合完好標準,並逐車建立維修檔...

煤礦煤礦礦車管理規定制度辦法標準

礦車是我礦主要運輸工具之一,它承擔著原煤生產的重大責任,為使礦車有效執行,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形勢需要,確保不影響各個環節的正常工作,提高礦車的周轉和使用率,達到節支降耗目的,特制定本規定 一 新進礦車 配件 礦車報廢的鑑定工作由機電科牽頭,參加單位有 機電科 排程室 科 機修廠 企管科 紀委組成。二 ...

礦車管理制度

礦車維護 保養制度 1.運輸區要有專門的礦車修理人員,負責礦車修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礦車的日常檢查工作,定期對礦車輪對進行注油。2.建立礦車定期檢查維修制度,礦車檢修週期一般為每年大修一次,半年中修一次,每兩月小修一次。必須認真填寫礦車檢修記錄表,責任落實到個人。凡是檢修後的礦車,達不到完好標準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