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車管理規定

2023-01-23 05:57:05 字數 1042 閱讀 6730

為保證永勝煤礦提公升運輸安全,提高生產效率,特制訂如下規定。

1、本規定所指礦車為井上、下運輸煤、矸、裝置、物料的u型、v型、平板車和材料車及其他礦車;

2、永勝煤礦所有礦車由運搬工區負責分別編號管理,編號要清晰完整,位置一致,建立管理台賬;機電工區負責維修,維修後的礦車要符合完好標準,並逐車建立維修檔案。否則,每次罰責任人50元;

3、在用的礦車應保持完好,保證正常的周轉率。運搬工區必須保證全礦在用礦車的完好率在90%以上,損壞的礦車必須及時**,通知機電工區修復。否則,每次罰運搬工區50元;

4、運搬工區應保持下井礦車的有效容積,容積率低於90%,每輛車罰運搬工區50元;

5、井上下礦車,必須按指定區域和數量存放。否則,每輛車罰責任單位50元;

6、正常使用和備用的礦車,嚴禁翻倒下道,嚴禁用鏟車和叉車直接叉廂體。否則,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7、非備用物料,24小時內不卸車的,罰佔壓單位每天每車50元;

8、嚴禁其他型別物料混裝煤矸車內。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9、嚴禁擅自改變礦車結構,需要改造的礦車要有分管礦長簽字。否則,對責任人按礦車的原值進行罰款。改造的礦車,不得改變碰頭、底盤等整體受力結構;

10、各工區所需的礦車,一律在前一天上午8點前將車型、數量、運輸物料名稱、運輸路線、是否涉及「四超」材料等資訊報運搬工區,由運搬工區安排下料用車計畫;

11、運輸「四超」物料,必須選用合適的車型,制定專項措施,貫徹落實後執行;

12、大於15kw的電機、qbz-30以上的起動器等必須使用材料礦車或平板礦車裝運;

13、礦車用於裝載散裝物料,如砂石、煤矸和小型裝置及零部件,其裝載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邊沿200mm;其他裝置不得超過300mm。否則,每次罰責任人50元;

14、下井的礦車,由運搬工區把鉤工仔細檢查,符合要求的,才能下井;井下發現的不完好礦車,及時做好標記,不得再使用,並在24小時內公升井維修。否則,每次罰責任人50元;

15、運搬工區各運輸地點,必須做好礦車的交接,詳細記錄運輸資訊。否則,每次罰責任人50元;

16、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永勝煤礦

2023年10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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