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期權做市商管理辦法 討論稿

2022-04-04 14:27:27 字數 2075 閱讀 4814

(討論稿)

(2013-06-23)

第一條為維護金融**市場流動性,提高金融**市場執行效率,規範中國金融**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做市商業務管理,根據《中國金融**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做市商是指經交易所認定資格,為指定的期權合約提供雙邊**,或者回應投資者詢價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做市商在交易所從事做市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交易所實行分級做市商資格管理制度。符合交易所資格條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一級做市商或者二級做市商資格。

第五條申請交易所做市商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一級做市商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2億元;

(二)二級做市商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三)以自有資金參與金融**交易;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1年無不良經營記錄、嚴重違法行為記錄或者被**交易所、**交易所處分的記錄;

(五)有完備的業務實施方案、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開展做市商業務的專業人員;

(七)具備滿足開展做市商業務要求的技術系統;

(八)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向交易所申請做市商資格,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做市商申請表;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證副本影印件;

(三)負責人簡歷及相關業務人員配置情況;

(四)業務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

(五)開展做市商業務相關技術系統的報告;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交易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資信狀況等進行做市商資格認定,通過後授予申請人做市商資格,為其開立專門的做市商交易編碼。

交易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做市商數量,並有權視市場情況對做市商數量進行調整。

第八條申請人獲得做市商資格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與交易所簽訂做市商協議。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做市商協議的,視為放棄其做市商資格。

第九條做市商終止做市業務的,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第一十條做市商依照本辦法及與交易所簽訂的做市商協議,享有規定的權利,履行規定的義務。

第一十一條做市商有權享有下列全部或部分權利:

(一)交易所手續費減免;

(二)適用於做市商的保證金制度安排;

(三) 做市商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一十二條一級做市商應履行的義務包括:進行雙邊**、回應投資者的詢價、交易所規定或做市商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級做市商應履行的義務包括:回應投資者的詢價、交易所規定或做市商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做市商對每次詢價的回應時間、回應**維持時間、每次**的**量、**價差等應當符合本辦法及做市商協議的規定。

第一十三條市場發生大幅波動、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影響正常交易的,經交易所同意,做市商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可以免除。

第一十四條做市商雙邊**應符合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做市商**參與交易,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原則撮合成交。

第一十五條做市商的雙邊**指令內容包括合約**、**價和賣出價、**量。

第一十六條做市商可以獲得交易所規定的做市商持倉額度。如因業務需要增加持倉額度的,做市商可以向交易所提交申請。

第一十七條交易所有權要求做市商對指定合約進行**。

第一十八條做市商提供的**不符合交易所規定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做市商限期做出解釋或對其**進行調整。

第一十九條做市商的組織結構、資金、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在做市商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向交易所報告。

第二十條交易所可以對做市商的經營情況、資信情況及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做市商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做市商報告做市業務情況, 檢查做市商的相關交易及風控記錄。

第二十一條交易所對做市商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做市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有權暫停或取消其做市商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做市商義務;

(二)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和《中國金融**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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