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材料採購及保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2-04-04 04:45:52 字數 836 閱讀 1203

濰標定字〔2010〕15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現行政策,按照有關規定,現將材料採購及保管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建設工程所用材料的採購及保管費,是指為組織材料採購、**和保管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項費用。採購及保管費率為2.5%。

二、 建設單位**的材料,按材料實際**計入結算程式,計取有關費用後,施工企業以實際**退供料款給建設單位,並按規定計取材料採購及保管費。

材料實際**=材料原價(或**價)+實際發生的運雜費+材料運輸損耗費+採購及保管費+檢驗試驗費。

1、建設單位採購、付款、運輸、保管,施工單位隨用隨領,採購保管費全部歸建設單位。

2、建設單位採購並付款,**到施工現場材料倉庫時,施工企業應計取採購及保管費的40%,其計算公式為

採購及保管費=[材料原價(或**價)+實際發生的運雜費+材料運輸損耗費]×2.5%×40%

3、建設單位採購並付款,交提貨單(或在建設單位倉庫交貨),由施工企業自行提運的,施工企業計取採購及保管費的60%,其計算公式為

採購及保管費=[材料原價(或**價)+實際發生的運雜費+材料運輸損耗費]×2.5%×60%

三、施工單位採購、付款、**至施工現場,並自行保管,可按規定找補差價。同時計取採購保管費,其計算公式為

採購及保管費=[材料原價(或**價)+實際發生的運雜費+材料運輸損耗費]×2.5%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已辦理竣工結算工程不再調整。具體由濰坊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目前,無論建設單位採購,還是社工單位經建設單位認價後自行採購,其付款價一般均認為材料**至現場的落地價(應含卸車費用),未包含材料的採購及保管費,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2019 關於實施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穗人社函 2011 4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原勞動部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勞部發 1994 504號 省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粵府令第123號 更好地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就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

《關於規範保險中介服務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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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體外診斷試劑註冊檢驗抽樣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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