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2022-08-16 10:18:04 字數 1133 閱讀 8473

襄人社險[2011]3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國家、省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核定、繳納、補繳的政策規定,規範我市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策,進一步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平穩發展,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湖北省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鄂勞社文[2003]189號)、《省人民**辦公廳關於調整全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費政策的通知》(鄂政發[2010]87號)有關規定,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原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或破產後發現的漏保人員,首次參保或補繳部分中斷繳費年限的,應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事處)提交職工檔案,按招工表(分配表、報到證等)或歷年發放的工資表,確定勞動關係和補繳年限,按補繳時當年度公布的繳費基數檔次,一次性補齊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確定補繳年限後,補繳後次月為其退休時間和享受待遇時間。

二、《社會保險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整體參保的,單位繳費部分,應按補繳當年單位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規定時間計算補繳金額,其職工應從補繳當年公布的繳費基數檔次中,選擇乙個標準進行補繳。單位繳費基數總額不得低於職工申報基數之和。

三、已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或企業改制破產後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每年應按規定的繳費基數按時申報並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按時申報或申報後不能足額繳費的,以後補繳時,一律由本人從補繳時當年度公布的繳費基數檔次中,選擇乙個標準作為補繳基數。若不補繳則不計算繳費年限,其之前的繳費年限和中斷後繼續繳費的年限可合併計算。

四、參保人員補繳歷年欠費或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基數和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金額一律記入實際補繳的當年。其中,退休當年補繳的,屬於補繳上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欠費的部分,其實際繳費基數一併記入實際補繳的上一年度,屬於補繳當年欠費的部分,仍記入實際補繳的當年。

五、已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今後每個社會保險結算年度內(7月1 日至次年的6月30),應按社保經辦機構公布的繳費檔次選擇繳費基數並繳費,不履行申報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自動核定。

六、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的,不能通過向前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參保後達到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七、本意見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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