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學院關於「輔修專業」的實施辦法 討論稿

2022-03-31 19:17:45 字數 2391 閱讀 3484

為適應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複合型人才,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讓一些成績突出、學有餘力的學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資源,學到更多的知識技能,提高就業競爭能力。經學校研究決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推行輔修專業。為規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輔修專業的設定條件

1.輔修專業是指本科學生在修讀本專業的同時修讀其它專業作為第二專業。

2.輔修專業應由專業開設學院申報。申辦輔修專業的學院要對將開辦的輔修專業的社會的需求、師資隊伍和辦學條件進行充分論證,並根據專業特點和要求,制定輔修專業培養方案。每年五月底之前上交教務處,經專業建設委員會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後設定。

每年六月初,教務處公布可供學生選讀的輔修專業及其所能容納的學生人數。

二、輔修專業的培養方案與教學要求

1.輔修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根據專業特點和要求,按照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制訂;課程由該專業的主要學科專業基礎課和專業主幹課組成;教學培養要求應與該專業本科人才培養要求相同,以保證培養質量標準的統一。

2.輔修專業的學習實行學分制管理。輔修專業一般設定8-10門課程,總學分25-30學分,理論學時在450-540學時。學生按規定完成作業、實驗、上機等學習任務且考試合格方能取得學分。

三、輔修專業的教學形式

輔修專業的課程教學形式,以單獨開班為主,對選修少於30人的課程,亦可採取與主修專業學生隨堂聽課的方式。攻讀輔修專業的學生,應根據主修專業的教學計畫合理安排學習時間,有計畫地選修課程。

輔修專業學制為兩年,授課時間安排在周

六、週日全天及寒暑假。

四、修讀輔修專業的條件、要求

1.我校在籍本科生,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學有餘力者。

2.前三學期主修專業培養計畫內已修課程(不含體育課)全部合格沒有不及格者。

3.為保證輔修專業的教學質量,學生必須具備該輔修專業的先修課程基礎。

4.每人只能選修乙個輔修專業。

五、報名審批程式

1.凡符合修讀條件的學生應於第四學期第16周內向本人所在的學院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哈爾濱學院修讀輔修專業申請表》(附已修課程的成績單),經所在學院審批後報教務處。

2.教務處對各院申報材料組織複審,並由輔修專業所在學院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必要的考核。

3.教務處根據考核結果擇優錄取,並於第18週內公布獲准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名單。

六、收費標準

1.輔修專業的學費收取標準嚴格按照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校收費審批辦法的通知》(黑教聯[2007]1號)和《關於普通高校雙學位、輔修專業等收費審批辦法的通知》(黑教聯[2010]65號)檔案精神執行。

2. 輔修專業的學費收取採用年學費收取的方式。攻讀輔修專業的收費標準,按所攻讀專業總學費的25%交納。

3.學生在大

三、大四秋季學期初分兩次將學費交納到財務處學費收取中心。

4. 學生中途退出輔修專業學習,所交費用原則上不退。

七、教學組織及教學管理

1.輔修專業學生的教學管理由輔修專業所在學院負責,包括落實任課教師、安排課程表、進行考務安排、成績統計登入及協調、處理輔修專業教學中的有關問題等工作。

2.教務處負責教學計畫的審定、教學質量監控、成績審核以及證書的審定與發放。

八、成績與學籍管理

1.輔修專業課程結束後,任課教師應按與主修專業學生相同標準進行考核。考核後出具成績單一式三份,交至開課學院教務辦公室,乙份由開課學院教務辦公室留存,另外兩份分別送交學生所在學院教務辦公室和教務處存檔備查。

2.輔修專業的學生凡在主修專業中已讀過的相同課程,可以申請免修。

3.修讀期間,輔修專業課程與主修專業課程在上課或考試時間安排有衝突,學生應優先保證主修專業的學習和考試。未修讀的課程內容應通過自學等方式自行完成;若考試時間衝突,可在考試前向輔修專業課程開課院(系)提出書面緩考申請,經批准後,可參加補考或隨下一年級的學生一同考試。

4.開設輔修專業的學院要建立輔修專業學生學籍檔案。輔修專業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籍,由開設輔修專業的學院負責管理,待學生修業完畢,出具學生所修全部課程(環節)的成績表一式兩份,乙份存入學籍檔案,乙份交學生本人。

5.輔修專業學籍實行獨立管理制度,其成績的優劣不影響主修專業學籍處理。

6.輔修專業的學生,應首先保證完成其主修專業課程的學習,如在主修專業學習過程中達到《哈爾濱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的留(降)級或退學條件,將取消修讀輔修專業資格。

7.輔修專業課程考核未通過的學生,可在下學期開學初參加補考,若補考

仍未通過,可隨下一屆學生重新選課學習。

九、輔修專業結業證書的發放

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在主修專業學制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輔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取得相應的學分,發給「哈爾濱學院輔修專業證書」和「哈爾濱學院輔修專業成績單」。未達到輔修專業條件的,僅發給「哈爾濱學院輔修專業成績單」。

十、此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注:本文中斜體部分為根據各學院意見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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