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缺陷及完善

2022-03-28 08:01:02 字數 918 閱讀 9393

摘要:《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重構,其設計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目的。然而,良好的願望並非會產生完美的制度。

本文從分析目前我國此制度的缺陷,並提出了完善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缺陷 ;完善

1.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

1.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充分保障中低層勞動者的權益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協商訂立和法定訂立。通過《勞動合同法》中相關的法條可以看出協商訂立使用了倡導性的語言--可以,屬於倡導規範。

這顯然不是用以保護中低層勞動者的條款。能用」協商一致」方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自然需要有充分的話語權,而中低層勞動者的話語權恐怕很難得到保障。

法定訂立使用了強制性的語言--應當,屬於強制性規範。只要勞動者滿足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勞動者提出訂立的,用人單位就不得拒絕。此外,《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還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這樣的規定看似很好,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有效的約束用人單位,但是問題在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上。

首先,」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缺乏強制力,福利色彩濃。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年齡」越少,甚至完全喪失。從用人單位的角度看,他們出於趨利避害的本性,一方面要充分地接受勞動者的勞動,一方面又要用盡一切手段擺脫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其的種種限制。

最簡單的做法就是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接近十年的勞動合同。儘管用人單位可能為此支付不少的補償金,但在我國勞動力嚴重供過於求的背景下,只要勞動者並非不可替代,尋找廉價的勞動力所付出的成本仍可能小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中國中低層勞動者正是」並非不可替代的」。

這樣,十年的時間條件並不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給他們,訂立的主動權又到了用人單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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