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乳山市規劃 建築 設計方案技術要求

2022-03-26 05:27:05 字數 4981 閱讀 2204

規劃(建築)設計方案

技術要求

乳山市規劃技術審核小組

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技術要求

1 、總則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技術要求。

1.2本技術要求適用於乳山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

1.3 編制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應符合本技術要求及環保、環衛、衛生防疫、風貌綠化、人防、國防、· 消防、氣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鐵路、航空、安全、道路、通訊、工程管線、地下工程、測量標誌、歷史文物保護、農田水利等方面的規定。

2 、總平面圖設計深度要求

2.1 場地四界(用地紅線)的座標及各類規劃控制線(規劃道路紅線、道路綠線、地下管線控制線、高壓走廊控制線、城市綠地控制線、規劃河道藍線、風景區保護範圍控制線、文物保護範圍控制線等),並應標註尺寸,必須表達規劃外部條件的地形圖。

2.2 分期建設的應以圖例和文字明確區分本期申報、已申報和後期申報的各部分內容。

2.3 擬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包括地上和地下,含配建設施)及其名稱或編號、出入口位置、層數、設計標高、建築高度、定位尺寸、建築物外輪廓尺寸等。

2.4用地外相鄰建(構)築物及其名稱、層數、室內外標高、建築高度等。

2.5建築間距、擬建建築後退控制線距離(建築間距含、與基地外相鄰建築及基地內保留建(構)築的間距)等尺寸必須標註齊全、規範。

2.6地塊的出入口位置、綠化、停車場、道路、廣場、無障礙設施、消防登高場地、圍牆等。

2.7 規劃條件所提及的相關配套設施(包括物業、社群用,、配電房、燃氣調壓站、幫浦房、公廁等)。

2.8底層架空層用途明確為:底層架空公共活動場地或底層架空停車。

2.9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總用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道路綠化面積、總建築面積、分期建築面積、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位數、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等)必須齊全。經濟技術指標中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按淨用地(建設用地面積)計算。

2.10 如建築物和構築物使用編號時,應增列《 建築物和構築物名稱編號表》 ,編號表的主要內容有序號、編號、建築物或構築物名稱、附註等。

2.11標明圖紙要素:圖名、指北針、尺寸單位、比例、高程系統、補充圖例、圖籤(需簽字)等;蓋建設單位的印章、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的資質章和註冊建築師資格章。

2.12圖紙比例應採用1 : 500 或1 : 10000

3 、建築單體設計圖要求

3.1 平、立、剖面圖要能有效反映各層建築平面、各個方向建築立面和高度關係;對建築總高度、分層高度、四至退讓、出入方位和建築風格及色彩等應引起.重視。

建築採用同一圖紙的可只出一套,圖上應標明採甩同二里紙建築的編號。

3.2平面圖圖紙應當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內容:

a 各層面積資料(分列計入容積率面積與不計入容積率面積),用封閉多義線(pline )勾繪出面積計算範圍;

b 各部分平面功能名稱;

c 停車庫應當標明車輛停放位置、停車數量、車道、行車路

b 當建築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 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 進行層數折算,餘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築層數;餘數大於或等於1 . 5m 多出部分按1 層計算。

4.5閣樓不應有使用功能,若有使用功能需計入容積率。

5 、公共服務設施

5.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群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類設施。

5.2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並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5.3所有公共服務設施 (物業管理用房、文化活動室、幼兒園、衛生室,體育活動場所、會所、換熱站、配電室、垃圾收集點等)均需在總平面圖上標明位置,與其它建築合建的,需在建築方案平面圖上標明位置,公共服務設施建築面積需在建築明細一覽表上分別註明。

5.4規模超過1000戶的住宅小區應設定獨立的綜合性社群服務中心,社群服務中心內應設定獨立的社群服務大廳、社群醫療衛生中心、文化活動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動中心)等。綜合性社群服務中心建築面積不應小於2000平方公尺。

6 、臨街商業建築要求

6.1層高要求

a 與住宅樓合建:一層層高4.2-4.5公尺(不含4.5公尺),三層層高3.3-4.2公尺;

b 獨立門市:一層層高4.2-4.5公尺(不含4.5公尺),二層以上層高3.6-4.2公尺。

6.2大落地玻璃門窗,安防盜探頭,不得安防盜門窗。

6.3外牆面要採用大理石、高檔塗料或鋁塑板。

6.4商鋪原則上三間開乙個門。

7 、物業管理用房要求

7.1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原則上按開發專案建築面積5‰的比例配置,且不低於100 平方公尺;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具備基本使用條件,水、電、暖、通訊等配套齊全,不得建在地下或半地下,不得提供毛坯房。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8 、豎向規劃設計深度要求

8.1應標註場地四鄰規劃現狀或控制標高,包括道路及建築物、構築物,並附有現狀地形圖。

8.2 場地四周城市道路應確定道路交叉口及變坡點標

高,排水方式,坡度,坡長,橫斷形式及轉彎半徑。

8.3確定規劃地塊內各種建築物、構築物、道路交叉點、變坡點及區內地形控制點的標高,排水方向。

8.4確定規劃地塊出入口銜接地塊外市政道路的標高及坡度。

8 . 5 布置建築物,盡量配合原地形,平行等高線。坡度》 8 %時可採用台地式布置。

應標註擋土牆位置、高度、斷面。行人路坡度>10 %時採用台階。標註擋土牆.護坡與建築的最小間距。

8.6 規劃地塊坡度應滿足各項建設用地的使用要求,最小坡度不宜小於0 . 2 %。台地高度宜為1 . 5 一3 公尺。

9 、工程管線規劃技術要求

9.1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

9.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

a 確定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時的排列順序和工程管線間的最小水平淨距及最小垂直淨距。

b 確定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時的最小覆土深度。

c 確定工程管線在架空敷設時管線及桿線的平面位置及周圍建、構築物、道路、相鄰管線的最小水平淨距和最小垂直淨距。

d 確定城市工程管線出入口位置。

e 確定工程管線管徑大小。

f 確定室外消防水池及室外消防栓位置的數量。

g 確定汙水處理方式.位置及排放口。

h 確定高壓箱變位置及數量。

i 確定換熱站位置。

10 、幼兒園規劃標準

10.1依據《 城市居住區設計規範》 和《 居住區定額指標》 ,城市住宅小區幼兒園規劃標準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每千人提供20-25 個幼兒的規模,每個幼兒人均建築面積為8-10 平方公尺,占地面積7-9 平方公尺。以居住區規劃居住人口和」千戶指標」為依據,在分割槽規劃、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階段,同步做好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布點工作。

對非成片開發地塊的零星住宅建設或組團開發區域,要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的生源數量,結合實際盡可能規劃出擴建教育用地,用於鄰近幼兒園的擴建。

10.2托兒所標準(保教小於3 周歲兒童)

a 設於陽光充足,接近公共綠地,便於家長接送的地段;

b 托兒所每班按25 座計;幼兒園每班按30 座計;

c 服務半徑不宜大於30om ;層數不宜高於3 層;

d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託、幼園所、可混合設定,也可附設於其它建築,但應有獨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託、幼園所,其用地均應獨立設定,用地面積:4 班≥1200 ㎡; 6 班七1400 ㎡ ;8班≥1600㎡。

10.3 幼兒園標準(保教學齡前兒童)

a 八班和八班以上的託、幼園所,其用地應分別按每座不小於7㎡,或9㎡計;

b 託、幼建築宜布置於可擋寒風的建築物的背風面,但其生活用房應滿足底層滿窗冬至日不小於3h 的日照標準;

c 活動場地應有不少於1 / 2 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之外,

用地面積:4 班≥1500㎡ ; 6 班≥2000 ㎡ ; 8 班≥2400㎡ 。

10.4 托兒所、幼兒園室外遊戲場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必須設定各班專用的室外遊戲場地。每班的遊戲場地面積不應小於6o㎡。各遊戲場地之間宜採取分隔措施。

b 應有全園共用的室外遊戲場地,其面積不宜小於下式計算值:

室外共用遊戲場地面積(㎡)= 180 + 20 ( n 一l )

注:180 、20 、1 為常數、n 為班數(乳兒班不計);室外共用遊戲場地應考慮設定遊戲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貯水深度不超過0 . 3m 的戲水池等。

11、停車位指標要求

11.1不同性質類別的建築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應不低於以下規定:

a 住宅

90平方公尺以上 1.0車位∕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90平公尺及以下 1.0車位∕戶;

經濟適用房 0.5—1.0車位/戶;

廉租房0.3—0.5車位/戶。

b 行政辦公 0.8 車位/1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c 博物圖書展覽館 0.7 車位/100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d 文化娛樂中心 1.0 車位/100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e 劇場影院禮堂 5.0車位/100 座

f 中小學、幼兒園 1.5 車位/100 學生

g 療養院(中心) 1.2 車位/100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h 商場0.5車位/l 00 平大公尺建築面

i 飯(酒)店 2.0車位/100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j 高中檔旅館 0.3車位/客房

k 旅遊區(浴場) 8.0車位八公頃遊覽面積

l 工業廠房倉儲 0.2 車位/100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11.2綜合建築的停車位指標,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質類別

的建築分項累計計算

非機動車的停車位指標,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具體情況核定。

11.3新建建築採用立體機械式停車庫的,停車位指標按上表規定上浮50%計算。

11.4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按下錶計算:

機動車停車位面積應當符合下列控制標準:

a 小型汽車露天停車場為25-30平方公尺∕車位;

b 小型汽車室內停車場為30-35平方公尺∕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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