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二次合同

2022-03-25 18:08:36 字數 4963 閱讀 2737

一、電梯裝置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mjcg-2006-001

賣方合同編號:f8n

買方:安徽銘**諾置業****

賣方: 西子奧的斯電梯****

簽約時間:  2007 年 1 月8日

簽訂合同地點: 安徽省蚌埠市

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電梯購銷合同:

1. 裝置名稱:室外扶梯:

1.1. 裝置型號:見附件清單。

1.2. 裝置產地及製造商:西子奧的斯電梯****。

1.3. 裝置單價:見附件清單。

1.4. 裝置數量:捌臺(如有更改,最終數量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確定,單價不變)。

1.5. 裝置費(含運輸裝卸費):1772000

1.6. 合同總價:壹佰柒拾柒萬貳仟元整

本合同總價為:

1.6.1本合同總價包括裝置原價、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稅金、保險費、意外毀損在內。

1.6.2上述**包含合同執行期間材料漲價等不可預見因素而引起的**波動。除由於不可抗力或貨物數量的變化外,合同**將不予調整。

2. 交貨時間、地點、方式:

2.1交貨期為排產後60個日曆日(排產日以買方付排產款日期後3個工作日為準),具體發貨及安裝時間買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

2.2賣方負責將電扶梯裝置運至買方指定地點。運輸裝卸、技術服務、人員培訓及質量保證期內的售後服務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賣方負責。

買方指定到貨地點:安徽省蚌埠市新城區塗山路華夏第一街區指定卸貨區。

2.3賣方在下列之一情況下,得以順延交貨、完成安裝時間:

(1) 買方未按照本合同履行付款義務;

(2) 買方未按照本合同提交技術資料。

3. 付款方式和條件:

本合同的支付幣種為人民幣。

付款方式:買方以銀行匯票用於支付定金和排產款,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合同各期相應款項。

買方應按以下所規定的付款計畫完成電梯裝置合同價款的支付。

3.1. 定金:買方確定簽約後7天內,買方支付賣方8臺b區室外扶梯裝置款總額的5%作為整個合同的定金。

3.2. 排產款:買方根據工程進度,在提貨前2個月,支付該批次裝置款(扶梯)總額的5%作為排產款。

3.3提貨款:賣方於交付本批次貨物前30日內發出付款通知書,買方在接到付款通知書日起15日內支付該批次裝置款總額的60%;款到後按期予以發貨;賣方應在貨物運抵專案現場後,向買方提供隨機資料。

隨機資料報括:(1)裝箱單;(2)合格證;(3)安裝手冊;(4)使用者使用說明;(5)電氣及機械圖紙

3.4. 安裝驗收合格付款:付款額為該批次裝置款總額的30%。賣方須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1) 賣方負責協調技術監督局驗收完畢並取得驗收報告及安全檢驗合格證;

(2) 買方應在收到上述合格材料及付款申請7個工作日內付款。

如因買方原因導致賣方不能及時安裝,,賣方書面申請驗收之日起二個月滿日視為**驗收合格。安裝驗收取得合格證後買方不能按時付款,賣方有權拒絕辦理扶梯移交手續。

3.5. 質保金:賣方收到安裝驗收合格款項前向買方提供相應裝置的合同金額10%的銀行質量保函(有效期至質保期滿)作為質保金

3.6.買方付清合同款項時,本合同項下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

4. 裝置質量要求及賣方對質量負責條件和期限:

4.1. 賣方提供的裝置必須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的裝置。

提供的電梯執行《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7588-2003)》和《電梯技術條件(gb10058)》,扶梯執行《自動扶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16899-97)》。產品必須嚴格按照質量保證體系《iso9001》生產製造。

4.2. 賣方對所提供的裝置免費提供2年保修期,此保修期內非人為因素而出現的質量問題,由賣方負責。

賣方負責包修、日常保養、包換或者包退,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的實際業務。賣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調換,按不能交貨處理。若所供裝置為進口裝置,則須有合法的進口手續,並提供原產地證書。

4.3.因裝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賣方應終身負責。全部負責質量事故的處理及賠償責任。該前提為事故的定性由國家授權相應主管技術部門的鑑定書為準。

5. 技術規格與標準 :本合同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本合同附件中「技術規格」的要求,同時應執行上述4.1中所列的標準。

6. 專利權:賣方須保障買方使用其貨物、服務及其它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關於侵犯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權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賣方須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責任。

7. 備件資訊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下列與備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通知:

(1) 買方從賣方處選購的備件資訊,其前提條件是選擇並不能免除賣方在質量保證內所承擔的義務;

(2) 在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

(a) 事先將欲停止生產的計畫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採購所需的備件;

(b) 在停止生產後,如果買方提出要求,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圖樣和規格。

(3) 賣方應保證在雙方免保期滿後以***為買方提供備件** 。

8. 技術服務

8.1. 除本合同的技術規範書中另有規定外,賣方應準備與合同裝置有關的中文技術資料,並於交貨時送到買方,例如:

樣本、圖紙、操作手冊、使用說明、維修指南或服務手冊等。如本條款所述資料寄送不完整或丟失,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後立即免費另寄。

8.2. 上述資料應包裝完整隨每批貨物一起發運。

8.3. 賣方還應提供下列服務:

(1) 貨物的現場安裝除錯和啟動的監督和指導:

(2) 提供貨物組裝和維修所需的專用工具:

(3) 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有的貨物實施執行監督、維修,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並不能免除賣方在質量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4) 就貨物的日常啟動、執行、維護對買方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免費為買方培訓裝置日常維護人員2名。培訓地點在廠家及安裝現場。

(5)上述費用包含在合同價中,不單獨進行支付。

9. 技術聯絡 :賣方有責任和義務主動與買方指定的設計院進行技術聯絡,涉及重大問題賣方還應邀請買方參與並提供工作和食宿交通等便利。

10. 包裝運輸要求

10.1. 包裝的一般條件

10.1.1 所提供裝置的包裝應適應多次運輸及裝卸的要求。賣方在下列條件下應對經受運輸和存放的良好包裝質量負責:

(1) 運輸過程中的各種方式的多次裝卸;

(2) 在使用現場的氣候條件下,其中部分貨物的存放在露天環境下;

(3) 現場的條件侷限,部分包裝必須碼垛以盡可能的縮小貨物的存放空間及面積;

10.1.2 對於所提供裝置和附件的包裝開口處,應採取有效方式臨時密封。

10.1.3 為了裝置的包裝和裝卸所用的特殊工(夾)具由賣方提供,幷包含在賣方的**中。

10.1.4 買方保留向賣方建議的權利,以保證對某些特殊裝置包裝的可靠性。

10.2. 包裝責任

10.2.1 對裝置都應進行合適的堅固的包裝,以便在運輸和多次裝卸過程中不發生破壞的事件。賣方應詳細說明必要的存放環境,以保證裝置的質量。

10.2.2 如果裝置的損壞或遺失是由於包裝不適當和保護措施不完善在裝運或運輸過程中發生,則由賣方自費對裝置進行修理、更換或補償。

10.2.3包裝費包裝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款內,不得另外計算。

10.3. 標記

10.3.1 賣方提供的貨物如有包裝應在每一包裝箱鄰接的兩個側面用過塑裝箱單標明以下:

扶梯:(1)訂貨單位(2)工號(3)箱號(4)型號(5)毛重(6)提公升高度(7)淨重(8)產出周(9)箱體尺寸(10)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編號。

凡貨物重達一噸以上的包裝,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側標明「重心」和「吊裝點」。並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以清晰的字樣在包裝箱上註明「小心輕放」、「請勿倒置」、「防潮」等適當的標記,以便於裝卸和搬運。

10.4. 裝運單和其它資料

10.4.1 在每包裝箱內,應提供本包裝箱內詳細裝箱清單,檔案應放在容易看到和拿到的箱壁和防水袋中。

10.5. 包裝內部要求

10.5.1 賣方應根據裝置的不同特點和要求負責裝置的防鏽、防水、防潮。

10.5.2 對有防震要求的裝置,其包裝內部應有防震措施,使裝置和元件在箱內緊固,防止移動和密封件破損,防止外部的衝擊、碰撞損壞包裝內的裝置和元件。

如果在同一包裝內有一套以上的裝置和元件,應在箱內留有一定的空間用防震緩衝材料填充。

10.6. 運輸

10.6.1 運輸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之內,運輸方式根據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由賣方考慮。

10.6.2 貨物計畫裝運前2 周,賣方應將以下內容通知買方:貨物待運日期、運輸方式、合同號、貨物名稱、件數、總重量、總體積、裝運點名稱等。

10.6.3 對有特殊要求的貨物,賣方應在3 週前將特殊要求的說明文字傳真至買方。

10.6.4 賣方必須保證裝置安全抵達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卸貨區。

11. 質量保證

11.1. 賣方應保證所供的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最新最先進的產品和最新最先進的工藝生產,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效能要求。

賣方應提供其貨物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正常保養的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期內均具有滿意的效能。在質量保證期內,賣方應對由於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負責。在此期間,賣方應免費提供維護修理、保養及更換易損件的服務。

免費提供的保修期的起算日應為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安全驗收合格證的標註之日,免費提供的保修期為二十四個月。

11.2. 根據有關當地主管部門的檢驗結果,或者在貨物的保證期內,發現其數量、質量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證實貨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賣方無條件負責到驗收合格,由此而給買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11.3. 賣方在收到通知後30分鐘內趕到現場為買方維修。

11.4. 如果賣方在收到通知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沒有彌補缺陷,買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即無須徵得賣方同意,可動用5%的保證金,請第三方維修, 第三方維修的維修費用如超出5%的部分,由買方先行墊付,但賣方須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後的三天內歸還買方墊付的維修金,賣方對買方所採取的積極措施,放棄抗辯權。

11.5. 如在質量保證期屆滿時,未發生索賠事宜,則買方應在七天之內簽署質量保證期期滿合格證書,並由買方無息返還本批次電扶梯裝置的全額質量保證金。

如果發生索賠事宜,但本批次的質保金用於支付賠償後仍有剩餘,買方也應返還全部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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