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學分申請

2022-03-24 14:22:58 字數 1311 閱讀 1461

齊齊哈爾大學

創新能力學分評審實施辦法(試行)

為了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科學研究和學術、科技活動,促進創新能力提高和個性化發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 本實施辦法適用的學生範圍及獲取的學分

2001級起始(含2001級)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學生。每生四個學年獲取「創新能力學分」5學分。

二. 獲取「創新能力學分」的方式及時間安排

本科學生參加下述活動可獲取「創新能力學分」:

科研活動;學術、科技活動;學校組織的知識、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各類競賽;課外實驗、社會實踐及調查活動;各專業的特色活動等。

時間安排:

學生入校之日起,至學生畢業離校前在校期間的課餘時間進行。

三. 「創新能力學分」具體評審標準(見附表一)

執行說明:

1.同一專案獲得兩種以上學分的,只計最高學分,不重複計算;

2.標有區間(體育專案除外)的學分(如5-10),分數視成果價值由評審組確定,參加人按順序遞減學分取相應遞減值;

3.集體專案(體育專案除外)最多取前5人,學分數按排名遞減;

4.「社會實踐及調查」每生四學年內獲得學分應限定不超過3學分。

四. 「創新能力學分」的管理

1.教務處負責巨集觀管理,協調各學院、專業出現的各類問題;教務處學籍科按學生單科成績管理「創新能力學分」。

2.各學院具體負責「創新能力學分」評審工作。

⑴學生申請,填寫「創新能力學分申請表」(見附表二)並附證明材料;

⑵各系(專業)組成3-5人評審小組組織初評,確定學生所獲取學分,並以班級為單位填寫「創新能力學分」登記單,評審組長簽字;

⑶學院組成3人複評評審組組織核審,學分確認後,評審組長簽字生效,報學籍科備案;

⑷各學院每學年5月份組織評審一次,學生各學年累加滿5學分屬完成「創新能力學分」;

⑸入學三年獲取「創新能力學分」低於2學分的學生學院應給予警告,以提醒學生有計畫地安排時間完成「創新能力學分」;

⑹「創新能力學分」經評審確認生效後,證書等證明材料可以返還學生本人。

五.各學院可依據各專業特點制定自己的「創新能力學分」管理辦法(在1-5學分)。

六.本辦法從2001級學生開始實施。

七.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教務處2023年9月13日

附表一:

創新能力學分評審標準

附表二:

創新能力學分申請表

學院系專業班級

注:同一專案獲得兩種以上學分的,只計最高學分,不重複計算;標有區間(體育專案除外)的學分(如5-10)分數視成果價值由評審組確定;集體專案(體育專案除外)國家、省級最多取5人,其他級別取3人,學分數按排名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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