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大學
創新能力學分評審實施辦法(試行)
為了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科學研究和學術、科技活動,促進創新能力提高和個性化發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 本實施辦法適用的學生範圍及獲取的學分
2001級起始(含2001級)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學生。每生四個學年獲取「創新能力學分」5學分。
二. 獲取「創新能力學分」的方式及時間安排
本科學生參加下述活動可獲取「創新能力學分」:
科研活動;學術、科技活動;學校組織的知識、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各類競賽;課外實驗、社會實踐及調查活動;各專業的特色活動等。
時間安排:
學生入校之日起,至學生畢業離校前在校期間的課餘時間進行。
三. 「創新能力學分」具體評審標準(見附表一)
執行說明:
1.同一專案獲得兩種以上學分的,只計最高學分,不重複計算;
2.標有區間(體育專案除外)的學分(如5-10),分數視成果價值由評審組確定,參加人按順序遞減學分取相應遞減值;
3.集體專案(體育專案除外)最多取前5人,學分數按排名遞減;
4.「社會實踐及調查」每生四學年內獲得學分應限定不超過3學分。
四. 「創新能力學分」的管理
1.教務處負責巨集觀管理,協調各學院、專業出現的各類問題;教務處學籍科按學生單科成績管理「創新能力學分」。
2.各學院具體負責「創新能力學分」評審工作。
⑴學生申請,填寫「創新能力學分申請表」(見附表二)並附證明材料;
⑵各系(專業)組成3-5人評審小組組織初評,確定學生所獲取學分,並以班級為單位填寫「創新能力學分」登記單,評審組長簽字;
⑶學院組成3人複評評審組組織核審,學分確認後,評審組長簽字生效,報學籍科備案;
⑷各學院每學年5月份組織評審一次,學生各學年累加滿5學分屬完成「創新能力學分」;
⑸入學三年獲取「創新能力學分」低於2學分的學生學院應給予警告,以提醒學生有計畫地安排時間完成「創新能力學分」;
⑹「創新能力學分」經評審確認生效後,證書等證明材料可以返還學生本人。
五.各學院可依據各專業特點制定自己的「創新能力學分」管理辦法(在1-5學分)。
六.本辦法從2001級學生開始實施。
七.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教務處2023年9月13日
附表一:
創新能力學分評審標準
附表二:
創新能力學分申請表
學院系專業班級
注:同一專案獲得兩種以上學分的,只計最高學分,不重複計算;標有區間(體育專案除外)的學分(如5-10)分數視成果價值由評審組確定;集體專案(體育專案除外)國家、省級最多取5人,其他級別取3人,學分數按排名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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