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運用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

2022-03-17 18:03:04 字數 935 閱讀 9018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旭鋒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也大都盡可能使用這些條款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由於法律知識的差異以及理解方面的偏差,在規章制度中對競業限制條款的規定千差萬別,出現問題的時候不能夠做到全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常見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未對「商業秘密」和「保密人員範圍」進行界定。雙方一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還需要對勞動者屬於保密人員、勞動者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進行舉證。

為避免上述及類似爭議,雙方簽訂保密協議時,對商業秘密應當進行界定:在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的同時,可要求員工保守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針對保密人員而言,一般來說並不是所有的員工都能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尤其是高層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可在確定崗位職責或制定規章制度時,規定涉秘崗位、以崗定人。涉秘崗位的工作人員列入涉秘人員範疇,必須遵守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約定「保密協議」,而沒有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以「保密協議」替代「競業限制條款」。

這種情況下,該中該的 「保密協議」有效,但是不發生競業限制的法律效力,勞動者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時,如果確有競業限制的需要,應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者至少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3、3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其中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約定工資待遇中已經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規定是強制性規定,上述兩種約定均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勞動者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善用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可以有效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負有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權益。

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的區別細分

實踐中,出於保護本單位商業秘密的考慮,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會與勞動者同時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由於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目的都在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很容易使人誤認為二者就是一回事。為了釐清這種錯誤的觀點,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能真正理解二者之間的區別,更好地運用法律...

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

合同編號 甲方 企業名稱 乙方 員工姓名 本合同於年月日在簽訂 合同編號 甲方 企業名稱簽訂地點 乙方 員工姓名簽訂時間 年月日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 知悉甲方的若干商業秘密 鑑於乙方即將同甲方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包括但不僅限於勞動合同到期 離退休 調動 辭職 辭退 自動離職 除名等,以下簡...

競業限制及保密協議

員工保密 競業限制及不挖角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位址 乙方 性別 出生日期 學歷 職稱 現居住位址 戶籍所在地位址 聯絡 身份證號碼 參加本公司工作時間 鑑於甲乙雙方業已簽訂勞動合同,乙方為甲方工作,已經 或將要 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雙方根據國家 地方的有關法規 規定,就商業秘密保護達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