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介紹

2022-03-15 02:08:47 字數 4057 閱讀 5192

rohs指令(中文)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23年1月23日第2002/95/ec號

關於在電子電氣裝置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95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

注意到歐盟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

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按照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51條所規制的程式行事並根據協調委員會於2023年11月8日通過的聯合文字,

鑑於:(1),甚至對單一市場的建立及其功能產生直接影響。因此有必要協調成員國在此領域的法規,以利於保護人類健康和報廢電子電氣裝置合乎環境要求的**和處理。

(2)歐盟理事會於2023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開的會議上批准了部長理事會於2023年12月4日就預防原則通過的決定。

(3)。

(4)。人類健康也必須得到保護,因此應實施乙個特別限制鎘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體戰略。決定強調在不存在適當的和更安全的選擇的情況下應限制鎘的使用。

(5)證據表明,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2023年1月27日關於報廢電子電氣裝置的第2002/96/ec號指令規定的報廢電子電氣裝置的收集、處理、**和處置措施對於減少與涉及的重金屬和阻燃劑相關的廢物管理問題很必要。然而,儘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廢物處理中仍將繼續發現報廢電子電氣裝置的實質部分。即使報廢電子電氣裝置被分類收集並遵守**程式,但汞、鎘、鉛、六價鉻、聚溴聯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形成危險。

(6)考慮到技術和經濟的可行性,確保顯著減少這些物質對健康和環境形成的危險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體內可實現所選擇保護水平的方式是在電子電氣裝置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質替代它們。。

(7)要科學研究與評估本指令管轄的物質,它們已在歐共體和成員國層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規定的措施考慮了現有的國際準則和建議並基於對可獲得的科學和技術資訊的評估。由於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體內產生危險,所以這些措施對實現所選擇的對人類和動物健康及環境的保護水平是必要的。應及時檢查這些措施,必要時,考慮了獲得的科技資訊後可進行調整。

(9)本指令的實施不影響共同體在安全和衛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體關於廢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別是2023年3月18日理事會關於含有某些危險物質的電池和蓄電池的第91/157/eec號指令。

(10)應考慮不含有重金屬、聚溴二苯醚(pbde) 和聚溴聯苯(pbb)的電子電氣裝置的技術發展。一旦獲得了科學證據和考慮了預防原則,應檢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質的使用並以更加合乎環境要求的、確保對消費者的保護不低於相同水平的替代品來替代它們。

(11)如果從科技角度來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對環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大於其對環境和健康帶來的益處,那麼可免除執行替代品的要求。開發電子電氣裝置中有害物質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繼續進行,以使它們符合電子電氣裝置使用者的健康與安全需要。

(12)因為產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長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與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質的要求免除相關的科技進步的修改應由歐盟委員會按照委員會程式實現。

(14)實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應根據理事會2023年6月28日的1999/468/ecs決議規定的、實施授權給歐委會的權力的程式來採納。

通過本指令:

第1條目標本指令的目標是使各成員國關於在電子電氣裝置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法律趨於一致,有助於保護人類健康和報廢電子電氣裝置合乎環境要求的**和處理。

第2條範圍1. 在不違反第6條的情況下,本指令應適用於指令第2002/96/ec號指令(weee)附錄ⅰa規定的1、2、3、4、5、6、7和10類電子電氣裝置,以及家用電燈泡和照明設施。

2.本指令的實施不應違背共同體關於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體關於廢物管理的專門立法。

3.本指令對2023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裝置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適用。

第3條定義就本指令而言,適用下述定義:

(a)"電子電氣裝置"或"eee"指為正常執行而依賴於電流或電磁場工作的裝置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ⅰa中列出的能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裝置,且這些裝置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

(b)"生產者"指任何人,他們不管所採用的銷售技術,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23年5月20日關於保護遠端合同中消費者的第1997/7/ec號指令包括程通訊:

(i)用自己品牌生產並銷售電子電氣裝置;

(ii)以自己品牌再銷售由其它**商提供的裝置,如果再銷售的裝置上仍保留原生產者的品牌,這樣的再銷售者不能視作為上述(i)副點的生產者;或

(iii)專業從事向成員國進口或出口電子電氣裝置。

僅僅是按照某種金融協議提供資金者不能被視為 "生產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iii)副點作為生產者行事。

第4條防止1.成員國將確保,從2023年7月1日起,投放於市場的新電子和電氣裝置不包含鉛,汞,鎘,六價鉻,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聯苯(pbb)。。

2.條款1將不適用於附件中所列舉的應用。

3.基於歐委會的建議,一旦可獲得科學證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應根據《第六個共同體環境行動計畫》。

第5條適應科學和技術進步

1.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適應科技進步的必要修改,應根據條款7(2)提及的程式而進行:

(a)必要時,可建立允許在電子電氣裝置的特殊物質和部件中含有條款4(1)所提及物質的最高值;

(b)電子電氣裝置的材料和元件可背離第4款(1)的規定,如果它們的去除或通過設計改變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質的材料或元件在科技上中不現實時,或替代品對環境、健康和/或消費者安全造成的負面影響好象超過它們對環境、健康和/或消費者安全造成的益處時;

(c)至少每隔四年對附件進行一次檢查,或者在將一項加入到附件後四年對附件進行檢查,加入新項的目的是考慮取消附件中的電子電氣裝置材料和元件,如果它們的去除或通過設計改變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質的材料和元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時,條件是替代品對環境、健康和/或消費者安全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可能大於其對環境、健康和/或消費者安排帶來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條款1修改之前,歐盟委員會將專門與電子電器裝置生產者、**者、垃圾處理者、環保組織和雇員與消費者協會諮詢磋商。磋商結果應遞交給條款7(1)提及的委員會。歐盟委員會應考慮其收到的意見。

第6條檢查在2023年2月13日之前,歐盟委員會應檢查本指令規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時考慮新的科學證據。

特別是,歐盟委員會應在該日期之前提交將第2002/96/ec(weee)號指令附件ⅰa所列的第8和第9類的裝置納入本指令範圍的建議。

委員會也將根據科學事實並考慮預防原則,研究條款4(1)中物質是否需要調整,適當時,可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提出建議。

應當特別注意檢查電子電氣裝置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質和材料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影響。歐委會將檢查取代這些物質和材料的可行性,並且在適當的時候,就擴大第4條的範圍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提交建議。

第7條委員會1.歐盟委員會將由根據第75/442/eec號指令第18條成立的委員會協助工作。

2.當參考本款時,應適用第1999/468/ec號決議第5條、第7條以及第8條。

第1999/468/ec號決議第5條6款規定的期間應被定為3個月。

3.委員會將採用其程式規定。

第8條懲罰成員國應決定對違反根據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員國規定的行為適當的懲罰。這些規定的懲罰應當有效,適度並有勸誡性。

第9條過渡1.成員國應在2023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規則和行政規定生效。並將這些立即通知歐委會。

當成員國制訂那些措施時,它們必須包括本指令的參照號或在該國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時伴以此參考號。標誌此參考號的方法由成員國規定。

2.成員國要將本指令範圍內制定的所有法律、規則和行政規定的文字通知歐委會。

第10條

生效本指令自在歐洲共同體《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條

收受方本指令將簽發至各成員國。

2023年1月23日完成於布魯塞爾

歐洲議會主席理事會主席

p. coxg. dr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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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免除第4(1)條中所要求的鉛、汞、鎘和六價鉻的應用

1.小型日光燈中的汞含量不得超過5毫克/燈。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燈中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 鹽磷酸鹽10毫克;

—— 正常的三磷酸鹽 5毫克;

—— 長效的三磷酸鹽 8毫克。

RoHS指令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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