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管路安裝吊掛標準

2022-03-14 19:56:39 字數 3323 閱讀 8201

窯街煤電集團公司井下各類管路

安裝技術標準及要求

本要求及標準適用於井下供水、防塵、壓風、灌漿、注氮、排水和瓦斯抽放等管路的安裝、吊掛。

1 管路安裝的一般標準

1.1 管路安裝前要進行設計,並對管路的支撐或吊掛件所用材料及附屬件的強度進行計算,要求其最小負重強度大於其支撐或吊掛管路重量的3—5倍。永久管路應避免使用易變形(如皮帶)、易折斷拉伸(如鐵絲)等材料吊掛管路。

1.2 管路應優先選擇安裝在非運輸行人側的巷幫(供水、排水管應安裝在水溝側),安裝高度可根據檢修更換方便確定,但距巷道底板不小於0.3m;若條件限制,必須安裝在運輸行人側時,其安裝高度不得影響運輸、行人及安全,管路與其他設施和裝置的安全間隙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1.3 管路安裝吊掛要平直,應儘量減少拐彎,嚴禁拐急彎,若必須拐彎時,要求緩慢平滑拐彎,以減小阻力損失。管路跨越巷道或巷道交叉點時,必須從巷道頂部通過,不得影響巷道的通風、運輸、行人和裝置檢修等,其高度應盡可能接近所跨越巷道的頂板。

1.4 在傾斜巷道中敷設管路時,應採用管卡將管路固定在巷道中,防止管路下滑。在巷道傾角小於或等於30°時,管卡間距為15-20m;在巷道傾角大於30°時,管卡間距為10-15m,當沿立井敷設管路時,應將管路固定在罐道梁或專用管架上。

1.5 管路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安裝閥門,同一趟管路中不得異徑管路花接。

1.6 管路安裝前應詳細檢查管材、閘閥質量,新安裝或更換的管路要進行漏氣或漏水實驗,做到通暢、不漏水(氣),膠墊、螺栓齊全。

1.7 防塵管路應根據規定要求安設三通和閥門,以便沖洗巷道和安裝噴霧設施。

1.8 當管路通過風門、風橋等設施時,應在設施牆體上打孔通過,通過後應及時用灰漿堵嚴管路與牆體的縫隙,管路的安裝不得影響風門的開關。

1.9 接膠管或塑料管時,接頭用鐵絲紮緊,杜絕跑、冒、滴、漏,井下不准使用非抗靜電的塑料(pe)管。

1.10 不使用的管路要及時拆除,拆除或更換管路前,必須將拆除更換的管路與正在使用的管路用擋板或閘門隔開,將管路內的流體排盡,並對擬拆除更換管路的安裝吊掛安全狀況進行仔細檢查,以防發生意外。

1.11 在有電纜的巷道內敷設管路時,應盡量避免敷設在電纜同側。如條件不允許,必須與電纜敷設在同一側時,管路敷設在電纜下方,並保持300mm以上的距離。

瓦斯抽放管路不得與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

1.12 皮帶運輸巷道內的管路,應敷設在皮帶的對側,以便管路的安裝和維護。

1.13 漏水、漏氣的管路必須及時修復或更換。

1.14 閒置管子必須離地集中碼放,並掛牌管理,標明名稱、責任單位、負責人和檢查人,嚴禁亂堆亂放。

1.15 管路安裝吊掛完畢後,應對其進行刷漆,供水防塵管路為綠色、壓風管路為藍色、灌漿管路為黃色、注氮管路為桔黃色、排水管路為墨綠色。

2 瓦斯抽放管路安裝吊掛要求

瓦斯抽放管路安裝、吊掛除執行上述一般標準外,還應執行以下要求:

2.1 抽放管路應根據抽放負壓、安裝地點條件選擇適宜規格的pe管,一般直徑小於450mm的pe管,應選擇公稱壓力1.0mpa以下,承受負壓大於0.

2 mpa以上的pe管;直徑大於等於450mm的抽放管,應選用公稱壓力1.0mpa,承受負壓大於0.2 mpa以上的pe管。

直徑大於450mm的傾斜巷道抽放管,應選用公稱壓力大於1.0mpa,承受負壓大於0.2 mpa的pe管。

2.2 直徑大於450mm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須安裝在管架或管架梁上。

2.3 在管路區域性低窪處和最低點必須安設放水器,放水器接入口必須在管路正下方。

2.4 抽放系統安裝的流量計等儀器、儀表必須安裝在管路的上方,不得頭向下安裝,原則上要求垂直安裝。

2.5 瓦斯抽放管路應沿回風巷道布置,盡量避開運輸、行人巷道,防止管路洩漏造成安全威脅。

2.6 瓦斯抽放鑽場中的連線膠管要平直無彎曲,接頭要嚴密不漏氣,鑽場集流器的高度要低於鑽孔及連線膠管,但要高於放水器。

2.7 抽放管路安裝吊掛完畢後,應從瓦斯抽放幫浦開始,對每節抽放管編號管理。

3 其它管路安裝吊掛標準

3.1 永久管路

3.1.1 永久管路是指安裝後變動小,長期為礦井或採區服務的管路。永久管路應安裝在管架或管架梁上,管架(梁)的強度必須滿足上述一般標準第一項的要求。

3.1.2 採用管架安裝的標準

3.1.2.1 管架採用槽鋼加工製作,通過埋設或錨桿固定在巷幫。

3.1.2.2 管架間距5公尺。

3.1.2.3 一般每付管架上宜安裝兩趟管路,即上、下各一趟管路,管徑大的管路安裝在上面。

3.1.2.4 管路與管架應用圓鋼加工的u型卡連線(固定)。

3.1.3 採用管架梁安裝的標準

3.1.3.1 同一巷道中直徑大於100mm的管路超過4趟時,宜將管路安裝在管架梁上。

3.1.3.2 管架梁採用槽鋼或工字鋼加工製作,管架梁兩端應通過預埋的無腿脫鉤或管架固定在巷道兩幫,若管架梁較長時,為了提高其支撐強度,可在巷道頂部打設錨桿對其進行吊掛。

3.1.3.3 管架梁間距5公尺。

3.1.3.4 管路與管架梁應用圓鋼加工的u型卡連線(固定)。

3.2 臨時管路安裝吊掛標準

3.2.1 臨時管路是指為採掘工作面服務,變動頻繁的臨時性管路。

臨時管路一般採用吊掛安裝,吊掛管路必須打設專用錨桿,嚴禁吊掛在網片和支護錨桿上,有條件的也可以製作簡易管架安裝。

3.2.2 吊掛管路的專用錨桿為圓鋼或螺紋鋼,規格為直徑不小於18mm、長1.2m,錨固深度不小於0.6m,垂直巷幫安裝。

3.2.3 吊掛管路的專用錨桿間距5m。

3.2.4 錨桿外露10cm,外露部分末端應上一塊狄托板和螺帽,以防管路吊掛件脫落。

3.2.5 管路與錨桿之間採用鐵絲、花籃螺栓或扁鐵、鋼筋製作的掛鉤等吊掛。

3.2.6 所有管路吊掛件的強度與規格應根據所吊掛管路直徑和重量大小確定,並要求其強度符合一般標準第一項的規定。

3.2.7 有多趟管路時,管路與管路之間的間距為10-15cm,並單獨吊掛,不得串吊在一起。

3.2.8 每一處吊掛點最多只能吊掛四趟管路,超過四趟時應重新施工吊掛點吊掛。

3.2.9 巖巷中直徑小於100mm的臨時管路可安裝在圓鋼或廢舊鑽桿加工製作的管架上,管路用鐵絲固定在管架上,每付管架只能安裝吊掛兩趟管路。

4 其它要求

4.1 各礦(公司)也可根據巷道實際情況和現場條件,對不同規格、不同用途的管路,選擇其它安全可靠的安裝吊掛方式。

4.2 專項工程中管路的安裝吊掛以專項設計為準,無專項設計的,各礦(公司)編制設計,由礦(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

4.3 在該標準施行之前已經安裝好的管路,由各礦(公司)安檢部門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和不符合本標準的管路進行整改,排除隱患,確保安全,今後安裝的管路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

4.4 本標準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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