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法人資格變更登記須知

2022-03-14 14:47:45 字數 810 閱讀 9897

基層工會取得工會法人資格後,發生變更事項,應根據《天津市總工會實施中華全國總工會〈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按以下程式辦理變更登記

手續:一、申請變更登記

1、填報《工會法人資格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⑴「基層工會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收入情況」、「資金情況」、「場所情況」和「隸屬工會名稱」七個專案中,哪項發生變更,填寫該項相應的「原確認登記事項」和「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沒有發生變更的專案不填;

⑵「申請變更文號」填寫基層工會就變更事項向上級工會打請示報告的文號(如沒有文號可以不填寫),「上級工會批准文號」填寫就該變更事項上級工會批覆的文號。如辦公位址變更,「申請變更文號」和「上級工會批准文號」可以不填寫,出具相應證明即可;

⑶在「申請變更原因」一欄中如實填寫原因;

⑷「基層工會簽章」一欄填寫「我會因×××原因,原登記的×××事項發生變更,特此申請變更登記」。現任主席簽字並加蓋工會公章;

⑸如果基層工會與審查登記機關之間還存在一級工會組織,則該級工會組織應在「上級工會審查意見」填寫「經審查,該會變更事項屬實,且符合工會法人資格登記條件,請予變更登記。」並加蓋本級工會組織公章。

2、報送如下材料

⑴變更事項的相應證明(至少一式二份);

⑵交回舊證書(三個缺一不可)。舊證書如有遺失須登報宣告。

二、審查換證

審查登記機關審查合格後,准予變更登記。「審查登記機關意見」中填寫「經審查,該會變更事項屬實,且符合工會法人資格登記條件,准予變更登記」,並加蓋工會公章。

2、換發證書。審查登記機關重新發放新證書,證書編號不變,並返回基層工會儲存一套變更登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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