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行業主要指標解釋

2022-03-10 23:52:18 字數 4498 閱讀 6064

1.非公司製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除公司製以外的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包含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合夥制企業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機構數量時,將乙個合夥制企業視同為乙個非公司制法人單位進行統計。

2. 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機構數量,是指年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含視同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夥制企業)和分支機構的彙總數量。其中,已開展再擔保業務的是指經監管部門批准可開展再擔保業務的年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含視同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夥制企業)的數量;在縣(市)登記機關登記的是指在縣(市)工商管理部門或民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年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含視同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夥制企業)的數量。

3.國有控股的法人機構數量,是指各級**及國有企業的全資和控股(含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年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含視同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夥制企業)的數量。

4.分支機構數量,是指年末已從監管部門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分支機構的數量,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本省(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數量、外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本省(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數量,但不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本省(區、市)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數量。其中,跨省(區、市)在本省(區、市)設立的,是指外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本省(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彙總數量。

5.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從業人數,是指年末本省(區、市)所有融資性擔保機構全部在職員工(含正式員工、合同員工和一年期以上臨時人員,不含短期臨時人員)人數。其中,按學歷劃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機構已取得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同等學位的從業人數。

6.貨幣資金,統計口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7.存出保證金,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協議約定,存入指定賬戶,在擔保責任解除之前不得動用的專項資金,包括存出擔保保證金和存出分擔保保證金。

8.債權投資,是指各類債權性質投資的可收回金額,包含對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工具等的各種期限的投資,不含委託貸款。計算時應根據各類債權投資的分類,分別計算。

對於分類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可供**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填列;對於分類為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按攤餘成本填列。

9.其他投資,是指除上述債權投資以外的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投資、信託產品投資等,以及委託貸款。計算時應根據其分類,分別計算。

對於分類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可供**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填列;對於委託貸款,按攤餘成本填列。

10.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減累計折舊,再減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所得出的數額。

11.抵債資產,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代償後收回的抵債資產的期末可收回金額。計算時根據抵債資產期末餘額減去跌價準備期末餘額後的金額填列。

12.應收賬款,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收的各種款項的淨額。計算時根據統計物件的資產負債表「應收款項」專案彙總填列。

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應收代償款,根據「應收代償款」科目中應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餘額,減去對應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金額填列;其他應收款,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餘額,減去對應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金額填列。

13.借款,統計口徑包括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

14.應付款項,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期末應付未付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各種款項,應根據應付分擔保賬款、預收擔保費、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專案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15.存入保證金,統計口徑包括存入擔保保證金和存入分擔保保證金。

16.預計負債,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根據或有事項等相關準則確認的各項預計負債,統計口徑包括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以及固定資產棄置義務等產生的預計負債。

17.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責任未解除時,為承擔未到期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統計口徑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提取的原擔保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及提取的再擔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8.擔保賠償準備金,是指融資擔保機構按有關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統計口徑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提取的原擔保合同擔保賠償準備金以及提取的再擔保合同擔保賠償準備金。

19.淨資產,是指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合計。其中,實收資本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接受投資者投入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實收資本,統計口徑不含融資性擔保機構收到投資者超過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一般風險準備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

20.擔保業務收入,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有關擔保業務所取得的收入總額,包括擔保費收入、手續費收入、評審費收入、追償收入等。其中,融資性擔保費收入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承擔融資性擔保風險而按委託融資性擔保合同、融資性分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收取的款項,包括融資性擔保費和融資性分擔保費收入。

21.擔保業務成本,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擔保賠償支出、分擔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資性擔保賠償支出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代償後淨損失的支出;融資性分擔保費支出,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分出融資性分擔保業務向分擔保單位支付的分擔保費;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日常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所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2.利息淨收入,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取得的利息淨收入。本指標應根據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果利息淨支出,前加「-」號填列。

23.其他業務利潤,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除擔保業務以外取得的收入,減去所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後的餘額。本指標應根據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4.業務及管理費,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業務經營及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本指標應根據業務及管理費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5.投資收益,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標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前加「-」號填列。

26.營業外淨收入,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與其擔保業務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的淨額。本指標應根據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營業外淨虧損,前加「-」號填列。

27.資產減值損失,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應計入損益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本指標應根據資產減值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資產價值回公升而轉回的金額,前加「-」號填列。

28.所得稅,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按規定從本期損益中減去的所得稅。本指標應根據所得稅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9.淨利潤,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實現的淨利潤;如為淨虧損,前加「-」號填列。

30.融資性擔保業務,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業務。g4錶主欄融資性擔保業務專案統計口徑包含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融資擔保、專案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但不包含債券擔保和再擔保業務部分。

其中,票據承兌擔保是指客戶開出商業票據時,融資性擔保機構就客戶按期償債能力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信用證擔保是指客戶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融資性擔保機構就客戶依約償債能力向銀行提供的擔保;**融資擔保是指**商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與**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時,如進口押匯、出口押匯、打包放款、保理融資等,融資性擔保機構就**商依約償債能力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專案融資是指客戶以特定專案的預期收益及資產、權益的處置作為還款**而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時,融資性擔保機構就客戶依約償債能力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g4表中其他融資性擔保項是指除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外的**融資擔保、專案融資擔保及經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31.擔保金額,年初數、年末數,分別指年初擔保餘額、年末在保餘額;本年度增加一欄填列本年度按逐筆業務統計累計增加的擔保金額;本年度減少/解除一欄填列本年度按逐筆業務統計累計解除的擔保金額。

32.代償金額,年初數及年末數,分別指年初及年末的餘數;在本年增加一欄中填列本年累計新增數量,在本年減少一欄中填列已代償但本年累計追償收回的數量。

33.損失金額,年初數及年末數,分別指年初及年末的餘數;在本年增加一欄中填列本年累計損失(損失是指有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行書,或者其他足以證明損失已形成的證據,證明代償已無法收回)新增數量,在本年減少一欄中填列原已確認為損失但本年累計追償收回的數量。

34.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是指除前述融資性擔保業務和債券擔保、再擔保以外的其他擔保業務。非融資擔保業務專案統計口徑包含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及經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包含對非融資擔保業務的再擔保業務。

35.流動性資產,統計口徑包括:現金,三個月內到期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三個月內到期的各項應收款,三個月內到期的債權投資,在二級市場上可隨時變現的**投資,三個月內到期的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其他三個月內到期的可變現資產(扣除其中的不良資產)。

36.流動性負債,統計口徑包括:三個月內到期的借款,三個月內到期的各項應付款,三個月內到期的應付債券,三個月內到期的存入保證金,三個月內到期的預提費用,其他三個月內到期的負債。

37.流動性比率,其計算公式: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100。

38.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其計算公式: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淨資產×100。

本項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在是指融資性擔保業務年末在保餘額,即融資性擔保金額小計的年末數(g4表_[1.1d])、債券發行擔保金額的年末數(g4表_[3.1d])等項之和。

39.擔保代償率,其計算公式:擔保代償率=本年度累計擔保代償額/本年度累計解除的擔保額×100。

擔保公司的主要指標解釋

1.非公司製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除公司製以外的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包含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 合夥制企業等 以下各表同 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機構數量時,將乙個合夥制企業視同為乙個非公司制法人單位進行統計。2.本省 區 市 融資性擔保機構數量,是指年末本省 區 市 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 含視同為非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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