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培訓講義

2022-03-10 13:19:16 字數 5305 閱讀 3579

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範化管理

督查考核

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的考核

法律法規: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措施(《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簡稱「《固廢法》」第三十條)。

檢查主要內容:

1、*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措施。

(1)、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2)、明確危險廢物汙染防治責任主要責任人,且責任明確。

(3)、主要負責人熟悉危險廢物管理相關的法規、制度、標準、規範。

(4)、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措施,措施設施名稱、工藝、處理能力等。

達標標準:

建立了責任制,負責人明確,責任清晰,負責人熟悉危險廢物管理相關法規、制度、標準、規範。

(1)、能夠出示符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2)、危險廢物汙染防治主要責任人基本資訊真實有效。

(3)、主要負責人能夠表達出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名稱及主要內容。

(4)、提供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措施文本性、**、**等資料。

檢查方法:

現場核查,檢視相關制度。

(1)、現場翻閱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2)、現場詢問主要負責人。

(3)、現場檢視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措施。

評分細則:

(1)、達標標準中有4項符合標準——為達標計「2」。

(2)、達標標準中有3項符合標準——為基本達標計「1」。

(3)、達標標準中游2項符合標準——為不達標計「-1」。

標識制度的考核

法律法規: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固廢法》第五十二條)

檢查主要內容:

2、*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定危險廢物標誌。

(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是否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2)、危險廢物標籤的顏色、字型是否與要求一致。

(3)、標籤內容是否與所裝危險廢物相符(危險用語、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標籤上的參考用語和標籤上的安全用語等資訊是否填寫完整)。

達標標準:

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79-2001)附錄a和《環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所示標籤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為達標:已設定但不規範的為基本達標;未設定的為不達標。

(1)標籤上危險廢物種類欄中標誌的顏色、字型完全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要求所製作。

(2)標籤內容必須與所裝危險廢物相符,標籤的大小以醒目為宜。

檢查方法:

現場檢查

(1)現場核查標誌是否嚴格按照達標標準設定。

評分細則:

(1)設定危險廢物標識並且符合達標標準——為達標計「2」。

(2)設定危險廢物標識但不符合達標標準——為基本達標計「1」。

(3)未設定危險廢物標識——為不達標計「-1」。

檢查主要內容:

3、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1)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圖形標誌的顏色大小是否按要求製作擺放。

(2)圖形標誌是否設在與之功能相應的醒目處。

達標標準:

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79-2001)附錄a和《環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所示標籤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為達標:已設定但不規範的為基本達標;未設定的為不達標。

(1)圖形標誌的顏色按要求製作,危險廢物標識須為邊長不小於50cm的正三角形。

(2)圖形標誌設立高為不低於2m。

(3)圖形標誌的材料必須為鐵製或其它金屬材料。

檢查方法:

現場檢查

(1)現場核對圖形標誌的準確性。

(2)現場檢查圖形標誌設立高是否醒目。

評分細則:

(1)達標標準中3項全部達標——為達標計「2」。

(2)達標標準中2項達到標準——為基本達標計「1」。

(3)達標標準中沒有專案達到標準——為不大達標計「0」。

管理計畫制度的考核

法律法規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畫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畫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固廢法:第五十三條)

檢查主要內容:

4、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1)檢查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中有無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的措施。

(2)檢查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中有無減少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

達標標準:

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且有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1) 有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且有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的措施。

(2) 有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且有減少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

檢查方法:

檢視危險廢物管理計畫。

評分細則:

(1) 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且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為達標計「2」。

(2) 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且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之一的——為基本達標計「1」

(3) 未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為不達標計「0」

檢查主要內容:

5.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包括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1)有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且包括貯存措施

(2)有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且包括利用措施

(3)有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且包括處置措施

達標標準:

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且包括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1) 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計畫

(2) 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包括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檢查方法:

檢視危險廢物管理計畫

評分細則:

(1)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且包括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為達標計」2」。

(2)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不包括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為基本達標計「1」。

(3)未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

檢查主要內容:

6.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1)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重大改變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報備案。(重大改變:(a)原危險廢物產生量的+10%發生變化。

(b)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利用設施的工藝發生變化,裝置損壞、搬遷等情況。(c)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場所損壞、搬遷等情況。)

達標標準:

報環保部門備案;及時申報了重大改變。

(1) 該企業在所轄區環保部門備案。

(2) 該企業嚴格按照重新申報重大改變要求重新申報。

檢查方法:

(1)詢問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

評分細則:

(1) 該企業在所轄區環保部門有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備案,發生重大改變及時申報——為達標計「2」。

(2) 該企業在所轄區環保部門無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備案,發生重大改變未及時申報——為不達標計「0」

申報登記制度的考核

法律法規: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畫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畫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固廢法》第五十三條)

檢查主要內容:

7、*如實地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1)如實以申報表為基準向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量、處置等有關資料。

(2)資料齊全,內容符合事實。

(3)證明材料齊全且合理。

(4)有危險廢物產生和處置的日常記錄。

達標標準:

如實申報(可以是專門的危險廢物申報或納入排汙申報中一併申報);內容齊全;能提供證明材料,證明所申報的資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如有關危險廢物產生和處理情況的日常記錄等。

(1) 如實填寫申報**。

(2) 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內容符合事實。

(3) 危險廢物產生和處置的日常記錄。

檢查方法:

詢問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核查相關證明材料。

(1) 詢問所轄區環境主管部門。

(2) 檢視申報**、申報材料、證明材料。

(3) 檢視危險廢物產生和處置的日常記錄。

評分細則:

(1) 符合達標標準——為達標計「2」。

(2) 填寫了**和提供了申報材料但是內容不符合事實——為基本達標計「1」。

(3) 不符合達標標準——為不達標計「-1」。

檢查主要內容:

8、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1)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貯存場所等指標與此前有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後7個工作日向所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所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匯報。(重大改變:(a)原危險廢物產生量的+10%發生變化。

(b)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利用設施的工藝發生變化,裝置損壞、搬遷等情況。(c)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場所損壞、搬遷等情況。)

(2)所轄區的環境主管部門在接到產廢單位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

(3)現場檢查後兩個工作日內判定是否符合如實申報變更,判定符合變更的在3個工作日內向上級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重新變更情況,無法判定的提請上級環境主管部門判定。

達標標準:

及時申報了重大改變。

(1) 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貯存場所等指標與此前有變化的在發生變化後7個工作日內向縣級環境主管部門如實申報。

(2) 所轄區內的環境主顧部門在產廢單位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現場檢查申報情況。

(3) 所轄區環境主顧部門現場檢查後2個工作日內判定符合如實申報變更,判定符合變更申報的3個工作日內向上級環境主顧部門報告重新申報情況。

檢查方法:

詢問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核查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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