牆紙技術標準

2022-03-08 08:28:02 字數 2778 閱讀 1015

1、 使用部位:

會議區、公共區域裝修天花牆面等,詳見施工圖設計要求。

2、 國家及行業技術、產品產量標準

gbt9775-1999紙面石膏板。

3、 相關技術要求

3.1 分類

紙面石膏板按其功能分為:普通紙面石膏板、耐水紙面石膏板、耐火紙面石

膏板以及耐水耐火紙面石膏板四種。

3.2 外觀質量

紙面石膏板板麵平整,不應有影響使用的波紋、溝槽、虧料、漏料和劃傷、

破損、汙痕等缺陷。

3.3 尺寸偏差

板材的尺寸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3.4 對角線長度差

板材應切割成矩形,兩對角線長度差應不大於5mm。

3.5 楔形稜邊斷面尺寸

對於稜邊形狀為楔形的板材,楔形稜邊寬度應為30mm-80mm,楔形稜邊深度應為0.6mm-1.9mm。

3.6 面密度

板材的面密度應不大於表2的規定。

3.7 斷裂荷載

板材的斷裂荷載應不小於表3的規定。

3.8 硬度

板材的稜邊硬度嗣/端頭硬度不小於70n。

3.9 抗衝擊性

經衝擊後,板材背面應無徑向裂紋。

3.10 護面紙與芯材粘縫性

護面紙與芯材應不剝離

3.11 吸水率(僅適用於耐水紙面石膏板和耐水耐火紙面石膏板)

板材的吸水率應不大於10%。

3.12 表面吸水量(僅適用於耐水紙面石膏板和耐水耐火紙面石膏板)

板材的表面吸水量應不大於160g/m2。

3.13 遇火穩定性(僅適用於耐火紙面石膏板和耐水耐火紙面石膏板)

板材的遇火穩定性時間應不少於20min。

3.14 試驗條件

對於進行面密度、斷裂荷載、硬度、抗衝擊性、護面紙與芯材粘接性

以及吸水率測定的實驗室應滿足溫度(25±5)度,相對濕度(50±5)%的試驗環境條件。對於進行表面吸水量測定的實驗室應滿足(25±5)度,相對濕度(50±3)%的試驗環境條件。

3.15 試樣與試件

以五張板材為一組試樣,依次進行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對角線長度差、楔形稜邊斷面尺寸測定後,在距板材四周大於100mm處(除進行端頭硬度、稜邊硬度測定的試件外)按表4規定的方向、尺寸以及數量且取試件,並予以編號,供其餘各項試驗用。

對於將進行端頭硬度測定的試件,在板材任一端頭按表4的規定切取試件,但距稜邊應大於100mm。對於將進行稜邊硬度測定的試件,在板材兩稜邊側按表4的規定各取乙個試件,但距端頭應大於100mm。

3.16 試件的處理

用於斷裂荷載(兼做面密度)、硬度、抗衝擊性、護面紙與芯材粘接性、吸水率以及遇火穩定性測定的試件,應預先放置於電熱鼓風乾燥箱中,在(40±2)度的溫度條件下烘乾至恒重(試件在24小時的質量變化率應小於0.5%),並在溫度(25±5)度,相對濕度(50±5)%的實驗室條件下冷卻至室溫,然後進行測定。用於表面吸水量測定的試件,應預先放置於電熱鼓風乾燥箱中,在(40±2)度的溫度條件下烘乾至恒重(試件在24小時的質量變化率應小於0.

1%),並在溫度(25±5)度,相對濕度(50±3)%的實驗室環境條件下放置24小時,然後進行測定。

4 檢驗規則

4.1 出場檢驗

(1)產品出廠應進行出廠檢驗。

(2)出廠檢驗的專案為: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對角線長度差、楔形稜邊斷面尺寸:面密度、斷裂荷載、護面紙與芯材粘接性、吸水率、表面吸水性、遇火穩定性。

4.2 型式檢驗

(1)型式檢驗的專案為除受潮濕度和剪下力之外的所有要求。

(2)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時產品定型鑑定時;

b) 產品轉廠生產時;

c) 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年進行一次;

d) 正常生產後,產品的設計、工藝、生產裝置等方面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e) 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f) 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g)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4.3 抽樣

(1)以每2500張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為一批,不足2500張時也按一批計。

(2)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五張板材作為一組試樣。

4.4 判定規則

(1)單項檢驗結果的判定按照gb/t1250中修約值比較法執行。

(2)對於板材的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對角線長度差、楔形稜邊斷面尺寸、抗衝擊性、護面紙與芯材粘接性指標,其中有一項不合格,即為不合格板。五張板材中不合格板多餘一張時,則該批產品判定為批不合格。

(3)對於板材的面密度、斷裂荷載、硬度、吸水率、表露吸水量、遇火穩定性指標,五張板材需全部合格,否則,該批產品判定為批不合格。

(4)對於按照(2)和(3)判定為不合格的批,允許重新再抽取二組試樣,對不合格的專案進行重檢,重檢結果的判定規則同(2)和(3)。若該二組試樣均合格,則判定為批合格,如果仍有一組試樣不合格,則判定為批不合格。

5 標誌、包裝、貯存和運輸

5.1 標誌

產品或包裝上應標明以下內容:

a) 生產企業名稱、詳細位址;

b) 產品的標記、產品的商標以及生產日期;

c) 產品的包裝規格、數量。

5.2 包裝

(1)產品包裝出廠時應有防潮措施;

(2)產品的包裝內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或檢驗合格章;

(3)外包裝材料上標註:包裝儲運**標誌、防潮標誌、小心輕放標誌等。

5.3 貯存

板材按不同型號、規格在室內分類、水平堆放。堆放場地應堅實、平整、乾燥。堆放時用墊條使板材和地面隔開,並不使板材在堆放時變形,受潮。

5.4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撞擊破損,並防止板材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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