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技術標準

2022-10-03 08:21:02 字數 5040 閱讀 1269

裝置驗收通用技術標準

1.機械部分

1.1裝置驗收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1.1裝置及其附屬裝置、管路等均應全部施工完畢,施工記錄及資料應齊全。

其中,裝置的精度經檢驗合格;潤滑、液壓、冷卻、水、氣(汽)、電氣(儀器)控制等附屬裝置均應按系統檢驗完畢,並應符合驗收的要求;

1.1.2需要的能源、介質、材料、工機具、檢測儀器、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具等,均應符合驗收的要求;

1.1.3對大型、複雜和精密裝置,應編制驗收方案或驗收操作規程;

1.1.4參加驗收的人員,應熟悉裝置的構造、效能、裝置技術檔案,並應掌握操作規程及操作;

1.1.5裝置及周圍環境應清掃乾淨,裝置附近不得進行有粉塵的或噪音較大的作業。

1.2裝置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和步驟:

1.2.1電氣(儀器)操縱控制系統及儀表的檢查驗收;

1.2.2潤滑、液壓、氣(汽)動、冷卻和加熱系統的檢查和驗收;

1.2.3機械和各系統聯合檢查驗收;

1.2.4驗收,應在上述1~3項調整驗收合格後進行。

1.3電氣及其操作控制系統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3.1按電氣原理圖和安裝接線圖進行,裝置內部接線和外部接線應正確無誤;

1.3.2按電源的型別、等級和容量,檢查或除錯其斷流容量、熔斷器容量、過壓、欠壓、過流保護等,檢查或驗收內容均應符合其規定值;

1.3.3按裝置使用說明書有關電氣系統調整方法和驗收要求,用模擬操作檢查其工藝動作、指示、訊號和聯鎖裝置應正確、靈敏和可靠;

1.3.4經上述1~3項檢查或驗收後,方可進行電氣及其操作控制系統與各系統的聯合驗收。

1.4潤滑系統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4.1系統清洗後,其清潔度經檢查應符合規定;

1.4.2按潤滑油(劑)性質及供給方式,對需要潤滑的部位加註潤滑劑;油(劑)效能、規格和數量均應符合裝置使用說明書的規定;

1.4.3乾油集中潤滑裝置各部位的運動應均勻、平穩、無卡滯和不正常聲響;給油量在5個工作迴圈中,每個給油孔、每次最大給油量的平均值,不得低於說明書規定的調定值;

1.4.4稀油集中潤滑系統,應按說明書檢查和驗收下列各專案:

油壓過載保護;

1.4.4.1油壓與主機啟動和停機的聯鎖;

1.4.4.2油壓低壓報警停機訊號;

1.4.4.3油過濾器的差壓訊號;

1.4.4.4油冷卻器工作和停止的油溫整定值的調整;

1.4.4.5油溫過高報警訊號。系統在公稱壓力下應無滲漏現象。

1.5液壓系統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5.1系統在充液前,其清潔度應符合規定;

1.5.2所充液壓油(液)的規格、品種及特性等均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充液時應多次開啟排氣口,把空氣排除乾淨;

1.5.3系統應進行壓力試驗。

系統的油(液)馬達、伺服閥、比例閥、壓力感測器、壓力繼電器和蓄能器等,均不得參與試壓。試壓時應先緩慢公升壓到系統的最大壓力值,保持壓力10min,然後降至公稱壓力,檢查焊縫、介面和密封處等,均不得有滲漏現象;

1.5.4啟動液壓幫浦,進油(液)壓力應符合說明書的規定;幫浦進口油溫不得大於60℃,且不得低15℃;過濾器不得吸入空氣,調整溢流閥(或調壓閥)應使壓力逐漸公升高到工作壓力為止。

公升壓中應多次開啟系統放氣口將空氣排除;

1.5.5應按說明書規定調整安全閥、保壓閥、壓力繼電器、控制閥、蓄能器和溢流閥等液壓元件,其工作效能應符合規定,且動作正確、靈敏和可靠;

1.5.6液壓系統的活塞(柱塞)、滑塊、移動工作台等驅動件(裝置),在規定的行程和速度範圍內,不應有振動、爬行和停滯現象,換向和卸壓不得有不正常的衝擊現象;

1.5.7系統的油(液)路應通暢。

1.6氣動、冷卻或加熱系統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6.1各系統的通路應暢通並無差錯;

1.6.2系統應進行放氣和排汙;

1.6.3系統的閥件和機構等的動作,應進行數次試驗,達到正確、靈敏和可靠;

1.6.4各系統的工作介質供給不得間斷和洩漏,並應保持規定的數量、壓力和溫度。

1.7機械和各系統聯合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7.1裝置及其潤滑、液壓、氣(汽)動、冷卻、加熱和電氣及控制等系統,均應單獨除錯驗收並符合要求;

1.7.2聯合除錯驗收應按要求進行;不宜用模擬方法代替;

1.7.3聯合除錯驗收應由部件開始至元件、至單機、直至整機(成套裝置),按說明書和生產操作程式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7.3.1各轉動和移動部分,用手(或其他方式)盤動,應靈活,無卡滯現象;

1.7.3.2安全裝置(安全聯鎖)、緊急停機和制動(大型關鍵裝置無法進行此項,可用模擬試驗代替)、報警訊號等經試驗均應正確、靈敏、可靠;

1.7.3.3各種手柄操作位置、按扭、控制顯示和訊號等,應與實際動作及其運動方向相符;壓力、溫度、流量等儀表、儀器指示均應正確、靈敏、可靠;

1.7.3.4應按有關規定驗收往復運動部件的行程、變速和限位;在整個行程上其運動應平穩,不應有振動、爬行和停滯現象;換向不得有不正常的聲響;

1.7.3.5主運動和進給運動機構均應進行各級速度(低、中、高)的運轉驗收。其啟動、運轉、停止和制動,在手控、半自動化控制和自動控制下,均應正確、可靠、無異常現象。

1.8裝置空負荷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8.1應按本規範第1.7規定機械與各系統聯合除錯合格後,方可進行空負荷驗收;

1.8.2應按說明書規定的空負荷驗收的工作規範和操作程式,驗收各運動機構的啟動,其中對大功率機組,不得頻繁啟動,啟動時間間隔應按有關規定執行;變速、換向、停機、制動和安全連鎖等動作,均應正確、靈敏、可靠。

其中連續運轉時間和斷續運轉時間無規定時,應按各類裝置安裝驗收規範的規定執行;

1.8.3驗收中,應進行下列各項檢查,並應作實測記錄:

1.8.3.1技術檔案要求測量的軸承振動和軸的竄動不應超過規定;

1.8.3.2齒輪副,鏈條與鏈輪嚙合應平穩,無不正常的雜訊和磨損;

1.8.3.3傳動皮帶不應打滑,平皮帶跑偏量不應超過規定;

1.8.3.4一般滑動軸承溫公升不應超過35℃,最高溫度不應超過70℃;滾動軸承溫公升不應超過40℃,最高溫度不應超過80℃;導軌溫公升不應超過15℃,最高溫度不應超過100℃。

1.8.3.5油箱油溫最高不得超過60℃;

1.8.3.6潤滑、液壓、氣(汽)動等各輔助系統的工作應正常,無滲漏現象。

1.8.3.7各種儀表應工作正常;

1.8.3.8有必要和有條件時,可進行噪音測量,並應符合規定。

1.9驗收結束後,應立即作下列各項工作:

1.9.1切斷電源和其他動力**;

1.9.2進行必要的放氣、排水或排汙及必要的防鏽塗油;

1.9.3對蓄能器和裝置內有餘壓的部分進行卸壓;

1.9.4按各類裝置安裝規範的規定,對裝置幾何精度進行必要的複查;各緊固部分進行復緊;

1.9.5裝置驗收後,應對潤滑劑的清潔度進行檢查,清洗過濾器;

1.9.6拆除除錯中臨時的裝置;裝好驗收中臨時拆卸的部件或附屬裝置;

1.9.7清理現場及整理驗收的各項記錄。

2.液壓系統

2.1液壓原理圖提供的資料:

2.1.1所有裝置的名稱、目錄編號、系列號或設計編號及製造商或**商名稱的標識;

2.1.2硬管的口徑、壁厚和技術條件及軟管總成的通徑和技術條件;

2.1.3各個液壓缸的內徑、活塞桿直徑、行程長度,以及估算的預期工作所需的最大推力和速度;

2.1.4各個液壓馬達預期工作所需的排量、最大輸出轉矩、轉速和旋轉方向;

2.1.5各個幫浦的流量和從驅動軸端**的旋轉方向;

2.1.6各個幫浦的原動機的功率、轉速和型號;

2.1.7壓力設定值;

2.1.8濾網、過濾器和替換濾芯的型號;

2.1.9將系統灌注至最高液位所需的液壓油液體積;

2.1.10推薦的液壓油液型別和黏度;

2.1.11當規定時,表示進行的操作(包括與電控、機械控制及執行器有關的功能)的時間順序圖;諸如:迴圈的時間範圍和資料或文字,或兩者;

2.1.11.1包含在油路塊內的任何子迴路的清晰指示;為此可以採用邊界線或邊框線,邊界線內應僅包括安裝在油路塊上或油路塊內的元件的符號;

2.1.11.1各執行器沿各個方向的功能的清晰指示;

2.1.11.2蓄能器的充氣壓力和標稱容積;

2.1.11.3在迴路中,壓力測試點、液壓油液取樣點和放氣點的口徑、型式和位置;

2.1.11.4所有元件或油路塊的油口的標識(與在元件或油路塊上標明的一致);

2.1.11.5冷卻介質的預期流量及最高和最低壓力,以及冷卻介質源的最高溫度;

2.1.11.6所有電訊號變換器的標識,與在電路圖上標明的一致。

2.2 標識

2.2.1元件

供方應提供下列詳細資料,如可能,應在所有元件上以永久的和明顯的形式表示出來:

2.2.1.1製造商或**商的名稱和簡要位址;

2.2.1.2製造商或**商的產品標識;

2.2.1.3額定壓力;

2.2.1.4符合gb/t 786.1-2009的圖形符號,包括全部油口的正確標記。

2.2.1.5在可用空間不足可能導致文字太小而看不清楚的場合,可將資料提供在補充材料上,如:說明/維修活頁、目錄活頁或輔助標籤上。

2.2.2系統內的元件

應給每個元件乙個唯一的元件號和(或)字母,此元件號應用在所有的原理圖、清單和圖樣中標識該元件,並應被清晰地和永久地標註在裝置上緊鄰該元件的地方,而不在該元件上。

疊加元件的順序應清晰地標明在緊鄰疊加塊的地方,而不在該疊加塊上。

2.2.3油口

應對所有油口、動力輸出點、測試點和放氣點及洩油口(例如:油箱放油),做出清晰的和明顯的標識。該標識應與原理圖上的資料一致。

當元件帶有由**商提供的標準油口標識時,這些標識應以與原理圖一致的標識進行增補(見2.2.1和2.2.2)。

2.2.4閥的控制機構

2.2.4.1電的控制機構

電的控制機構(電磁鐵和它們配帶的插頭或電纜)應採用同樣的標識標明在電路圖和液壓迴路圖中。

2.2.4.2非電的控制機構

非電的控制機構及其功能應採用與迴路圖相同的標識清晰地和永久地標明。

2.2.5內部裝置

布置在油路塊、安裝板、底座或管接頭中的插裝閥和其他功能元件(阻尼器、通道、梭閥、單向閥等),應在鄰近它們的插入孔處加上標識。當插入孔位於乙個或幾個元件下面時,如可能應在該元件附近設定標識,並標明「內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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