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基金管理辦法

2022-02-27 20:06:07 字數 3341 閱讀 7947

豐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豐台區人民**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進步增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若干意見》(豐政發[2006]40號)檔案精神,鼓勵和支援豐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設立「豐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以下簡稱「創新**」)。為規範創新**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是經豐台區人民**批准設立的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資金。設立創新**旨在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引導企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豐台區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機制和模式。

第三條創新****於豐台區財政撥款,並逐年遞增20%。

第四條豐台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是創新**的組織實施部門,豐台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是創新**的監管部門。

第五條創新**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援、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支援條件、範圍與方式

第六條申請創新**的專案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豐台區產業、技術政策;

(二)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三)專案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發展前景;

(四)無智財權糾紛。

第七條承擔專案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在豐台區域內工商、稅務登記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三)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5%;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第八條創新**優先支援具備以下條件的專案:

(一)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企業的專案;

(二)擁有自主智財權,並且市場前景好,市場容量大的專案;

(三)科技成果轉化專案,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專案,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並能形成出口創匯的高技術專案;

(四)以企業為主體的新型產、學、研聯合創新的專案;

(五)豐台區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內的在孵企業的專案;

(六)在豐台區重點領域開展的高技術服務專案,包括設計創意行業等;

(七)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取得自主智財權的專案;

(八)企業間的合作專案,特別是以大企業帶動小企業的科技專案。

第九條創新**以無償資助方式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主要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新專案、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中試放大階段的必要補助及支援產品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量生產的專案;

(二)專案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專案實施週期不超過2年;

(三)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資助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四)無償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重大專案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在同一年度內,乙個企業只能申請乙個專案,不可重複申報。

第三章專案申報與立項

第十一條凡符合創新**支援條件的專案,由企業按申報要求在豐台區科技資訊網(上進行網上申報並提供《豐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專案建議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區科委採取公開方式受理申請,進行資格審查和內容審查,審查合格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區科委根據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結論,提出創新**年度支援的專案建議,商區財政同意後,報區**審批。經批准的專案在豐台科技資訊網上發布立項專案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2週內為異議期。

第四章立項、資金撥付及開支範圍

第十三條創新**用經費實行合同管理。在異議期滿後,專案承擔單位須與區科委、區財政簽訂合同,確定專案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合同文字附後)。

第十四條區財政根據所簽訂的專案合同書,將創新**用專案經費直接撥付到專案承擔單位。其中:對區財政資助的創新**專案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區財政先期撥付專案資金的70%。

專案中期經區科委、區財政共同驗收合格後,落實剩餘資金。

按規定需實行**採購的,經費撥付按**採購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創新**主要用於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具體開支範圍包括專案費和管理費。

第十六條專案費用於技術創新專案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儀器裝置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體購置費、租賃費、試製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鑑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專案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與所批覆專案無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管理費是指區科委對創新**專案的評審、跟蹤檢查和指導等管理工作的經費。

第五章監督管理及專案驗收

第十八條區科委負責專案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區財政負責經費的監督、檢查,並參與專案的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專案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案資金使用情況;

(二)合同計畫的進度執**況;

(三)專案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四)專案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二十條專案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專案承擔企業每半年定期填報、提交專案執**況資訊調查表;

(二)區科委根據需要,對專案進行實地檢查;

(三)區財政根據需要,定期抽查專案執**況,對資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專案承擔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簽訂的《專案合同》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向區科委提出書面申請,進行審批。

第二十二條創新**專案驗收工作原則上在《專案合同》到期半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專案,需由承擔企業在專案到期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區科委審定。

第二十三條專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案計畫進度執**況;

(二)專案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專案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專案實施前後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區科委組織專案驗收工作,專案驗收時企業需按要求準備驗收材料,填寫《專案執**況總結報告書》。

第二十五條已獲得創新**支援的企業,必須在已立項專案驗收合格後方可申請新專案。

第二十六條專案承擔企業應嚴格執行相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合同,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創新**,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條專案承擔企業須對專案資金進行單獨核算,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財政資助的科技專案經費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專案承擔單位。資產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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